另设建议售价机制
信息来自:南洋商报 · 作者:惟诚 · 日期:13-11-2012

竞争委员会(MyCC)日前在首都举办了一场名为“竞争法令帮助或妨碍中小型业者”的研讨会,除了向中小型业者解释有关《2010年竞争法令》的细节,也收集来自这领域的相关回馈,让该委员会能及时对业者的困惑作出反应。而竞争委员会在会后也表明,在处罚条例正式生效前的这段过渡期内允许业缘公会以建议售价取代集体定价,以缓冲目前因报价模式改变而引发混乱的市场。

竞争法令自今年元旦生效之后,部分业者(特别是中小型企业)无时无刻不抱怨相关法令的内容不明确,他们甚至对政府的反垄断机制感觉困惑,因而该法令在生效后的10个月内,我们都不时听闻业者和媒体针对此法所提出的争论和投诉。由于企业界在这方面不具备足够的知识和了解,因此,整个反垄断的机制仍迟迟无法全面落实,也让业者对将来所该采用的定价模式产生混淆。

集体议价定最佳售价

虽然政府已就法令的生效日期作出不同层次的宽限,比如该法令在2010年6月10日发布宪报,却宽限至今年1月才生效,而处罚条例也宽限至明年1月生效,照理来说,企业应该有足够的时间吸纳和了解资讯,但目前的情况,则是法令在生效之时并未考虑到定价对中小资的重要性,并且在没有任何取代方案的前提下,禁止任何形式的集体定价的活动,所以,就算业者了解法令,却也会因为失去行情指标而陷入定价难题。

行情指标,对中小型业者而言,是通过集体议价的方式定下的最佳售价,确保业者能将产品价格定在合理线上,让业者获得利润的同时,也不会因定价过高导致产品滞销。如果失去这个指标,业者只能参考成本和同业定价,虽然可能因而出现同业之间的良性竞争,但融资渠道少、资本规模小的中小资多以零售业为主,在无法控制生产成本和通胀压力的前提下利润或会逐渐收窄,不过,他们依旧无法放弃与同业,甚至是与大企业的竞争。

政府应设法改善机制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预见的是,他们当中的绝大部分将逐渐被市场淘汰出局。虽说这也是自由市场的定律,况且竞争法令内设了豁免条件,算是初步完善了反垄断的机制,但当中所订的条件和方向依然严格,而且模糊,在现阶段引发不便、争议不断也是意料中事。因此,政府除了须进一步完善整个机制之外,更可考虑在竞争法下另设建议售价机制。

这个机制,是让之前拥有议价、报价功能的业缘公会、商会向竞争委员会登记。如此一来,公会将被允许设建议售价作为会员的行情参考。至于定价,则由会员依据自身的采购成本、产品附加价值决定;而质疑某些业者定价过高或某地区业者集体定价垄断当地市场的消费者,也可依据特定的渠道向竞争委员会投诉,并不会影响政府反垄断的努力。

惟诚

经济策划组
国家银行
MIDA
My Trade Link
马来西亚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
Country Report
新经济模式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