伸缩性实施竞争法令
信息来自:南洋商报 · 作者: · 日期:17-11-2012

在自由经济市场体制下,商业竞争是一种常态。在商业竞争市场,竞争机制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促进市场健康的发展,提升社会生产效率作用极大。

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消费者和生产者都会得利。各个生产者为了竞争,竞相降低成本,压低售价争取顾客;而生产者根据自我调节的价格水平也能够获得正常的利润。完全竞争市场的特点是厂商数量多、消费者数量多、产品完全无差别、价格由市场根据供需机制自行调节。这类型的市场通常是初级农产品市场如生猪、肉鸡或鸡蛋等。

另一种类型的竞争市场是垄断竞争市场。所谓垄断竞争的特点是多个厂商生产和销售有差别的同种产品,产品价格受到控制,这类型的市场通常是轻工业产品市场。

另一种是寡头垄断市场,厂商或生产者只有少数几个,价格受到相当程度的控制,这类型市场的商品如钢铁、汽车或石油等。还有一种是完全垄断市场,由唯一的厂商或企业生产或销售唯一的产品,价格受到很大程度的控制,这类产品如公用事业的水供或电供等。

政府在拟订法令或机制管制商业市场时,必须顾及产品类型或产品性质,以及法令在施行后可能造成的影响或效应。法令条文细则应该考虑周详,具有伸缩空间,以免顾此失彼,在照顾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却损害了商业市场的健全机制,进而对经济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今年生效的2012年竞争法令对中小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就是一个显著例子。

针对竞争法令造成的市场混乱,马来西亚中华总商会日前要求政府撤除向近70万家中小企业实施竞争法令,并警告这项法令不但束缚中小企业的成长,甚至会导致其中50万家资金有限的微型企业(5人以下的企业)面对倒闭威胁。真正有能力垄断市场的只是为数约1%的大型公司,中小企业根本无能力操纵市场。该会总会长拿督林国璋将在近期会见首相拿督斯理纳吉,要求政府让中小企业豁免受限于明年正式执行的竞争法令。

我们都了解,有能力操纵市场价格或产品产量的只有财雄势大的企业集团或官联公司,中小企业根本没有财力和能力操纵整个市场。将竞争法令对准中小企业,反而束缚企业的发展,甚至造成市场价格混乱,让业者无所适从,进而伤害整个市场机制。例如在我国生猪市场和鸡蛋市场实施几十年的报价系统,因为竞争法令的束缚,业者失去市场价格的定价依据,导致市价陷入混乱,反而不利整个市场的健全发展。

我们希望政府在实施竞争法令时应该区别对待,严厉检举大集团的价格垄断,至于中小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伸缩性处理,唯有这样,才能够真正保护消费者及业者的合理权益。

经济策划组
国家银行
MIDA
My Trade Link
马来西亚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
Country Report
新经济模式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