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最多扣24小时延扣须庭令 新法应纳人权委会6建议
信息来自:星洲日报 · 作者: · 日期:06-10-2011

人权委员会主席丹斯里哈斯麦阿甘表示,政府在草拟取代内安法令的新法令时,必须纳入该委员会在2003年提出的6项建议,包括最多只能扣留个人24小时,延长扣留必须得到高庭法官发出庭令等。

该委员会与总检察署今日下午会面,商谈废除内安法令及草拟新法令的事宜时,将会重提他们在2003年要求废除相关法令后,针对制定新法案提出的6项建议。

须达国际人权准则

他今日在人权委员会总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时说:“我们不要换汤不换药的新法令,希望政府制定新法案时,除符合联邦宪法,也要达到国际人权的准则。”

他坦承,有必要扣留嫌犯协助调查,不过,嫌犯应该享有联邦宪法及世界人权宣言所阐明的民权与人权。

“违法者应该在刑事法典下被提控,经过调查后,证实违法者的罪行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则以特别法令对付。”

6项建议包括:

˙警方必须在合理理由下拘留个人协助调查,即相信这个人涉及协助、合谋或企图涉及新法案中阐明的罪行。

˙警方最多只能扣留个人长达24小时,过后把扣留者带上高庭,由高庭法官发落。

˙如果需要更多时间调查及迫切需要扣留个人超过24小时,必须得到高庭法官发出的庭令。

˙高庭法官每次最多可延长扣留个人7天,但从被捕日开始算起最多29天,与此同时,法官必须依据警方的调查报告衡量,是否批准延长扣留。有关条款与刑事程序法典119条文类似。

˙29天的扣留期届满后必须释放扣留者,否则警方必须列明罪状或按照新法令列明的罪状,或以刑事法典的条文把扣留者提控上庭。

˙凡是在新法令下被逮捕、扣留或提控的人士,一概不准保释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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