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不利媒体发展条文
信息来自:星洲日报 · 作者: · 日期:22-04-2012

2012-4-20

政府在下议院提呈2012年印刷及出版修正法案,撤销报章每年须更新出版准证的条例;同时,不再赋予内政部长有批准或拒绝印刷及出版准证申请的绝对权力。此外,在此修正案下,出版准证只要没有撤销或暂时吊销,有关准证即使已逾期,仍然有效。政府修正已过时的印刷及出版法令,符合时代的需求,尤其在这个全球化及互联网普遍的时代,倘若还继续强制报章每年更新出版准证,只有凸显我国法令的落伍,政府此次撤销此项条例,可说是明智之举。

从表面看来,修正案多少限制了内政部长的权力,不仅撤除其批准或拒绝印刷及出版准证申请的“绝对权力”,同时也修改原有法令第13A(1)条文,删除“不可被任何法庭以任何理由质疑”的字眼,允许人们通过司法审核,挑战内政部长批发、拒绝、撤销或冻结出版准证的决定,而不像过去,媒体一旦遭内政部长撤销出版准证,即宛如被宣判死刑;而第13B条文也规定部长在决定撤销或冻结出版准证之前,必须给予有关人士解释的机会。

由此看来,内政部长尽管没有了“绝对权力”,但还是有权批准或拒绝有关出版准证的申请,以及拥有随时吊销或冻结准证的权力。从另一角度来说,内政部长的权力虽然受到制约,但媒体若刊登对政府不利的新闻报导,也可能遭内政部长要求解释,要是媒体的解释不获接受,便会接到内政部的警告或甚至冻结准证,惟媒体可上诉法庭为自己辩护,这是民主国家惯见的例子,也是此次修法最明显不同之处。

但是,1984年印刷及出版法令之中,一些对言论自由及媒体发展前景更为严峻的条款,并没有修正或撤销,例如第8A条文声明严惩恶意发表“虚构新闻”的承印人、出版人、编辑和作者;而所谓“恶意”的推定,是根据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在新闻出版之前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步骤,来查证新闻的真实性。换言之,第8A条文无疑就是勒在承印人、出版人、编辑和作者颈上的一条绳索,促使他们必须步步为营,这难免又给外人留下当局钳制新闻自由的印象。

要求新闻工作者在报导或撰写新闻时须绝对掌握证据,否则便推定为“恶意”报导,这对新闻工作者有欠公平。事实上,监督、批评政府是媒体的社会责任,媒体在执行监督的任务时,只要没有故意栽赃、丑化,即使没能掌握全部的证据,也应属于“善意”的报导,不能受到严惩,1996年台湾国民党财务主管刘泰英起诉亚洲周刊诽谤一案便是典型例子。此案经过漫长4年审理,最后由最高法院宣判亚洲周刊无罪,法官当时的判决便认为,亚洲周刊既然由可靠来源获得新闻,且已深入查证,即具有善意性质。因此,除非政府有确凿证据证明媒体蓄意作假,否则不能主观断定媒体是“恶意”报导。

总而言之,政府修正印刷及出版法令却保留第8A条文,让人觉得政府开放新闻自由的诚意似乎不足,政府若有意落实民主改革,当务之急便应赋予媒体更大的新闻自由,唯有完全撤销第8A条文,才能让国家真正走向民主改革大道。我们相信,在更大的新闻自由空间里,媒体应能体现自律的精神。因为我们都了解,只有新闻工作者坚守专业操守,媒体才能建立公信力。英国具有168年历史的世界新闻报的下场,便是很好的例子。该报在停刊当天的社论中如此解释:“很简单,我们迷失了方向。”所谓“迷失了方向”,即是丧失了新闻的职业操守。世界新闻报的案例,足以作为我国媒体的借鉴,现在是政府扩大言论自由空间的时候了。(星洲日报/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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