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明:东盟国家间的贸易政策演变及趋势
信息来自:http://bs.bnu.edu.cn · 作者:赵春明 · 日期:05-01-2016

2015-01-05  

东盟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可以分为特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经济共同体三个阶段,其贸易政策也相应地经历了由封闭到开放、由高壁垒到高准入的变化过程,并将继续沿着这个趋势发展。

奠基与探索:东盟特惠贸易安排阶段的贸易政策

特惠贸易安排是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等形式,对于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实行关税方面的优惠,属于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最初级的阶段。1972年联合国提交的《康素报告》(Kansu Report)认为“东盟国家还没有做好以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为形式的更紧密的经济一体化的准备”,并因此为东盟加强区域经济合作提出了特惠贸易安排的方案建议。1975年11月在雅加达召开的首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标志着东盟在经济合作方面走出了第一步;在1976年2月举行的首届东盟领导人会议上,通过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和《东盟协调一致宣言》;1977年1月20日至22日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召开了第三次东盟经济部长会议,会议通过了实施特惠贸易安排的草案和原产地规则;1977年2月24日,东盟外长会议在马尼拉正式批准和签署了《东盟特惠贸易安排协定》(Agreement on ASEAN Preferential Trading Arrangements,以下简称《协定》)。

《协定》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了特惠贸易的商品种类范围,并对享受特惠贸易安排的商品种类作出了严格界定。只有东盟内产品可以享受特惠贸易安排,特惠贸易为大米、石油等主要商品订立长期贸易合同,时间跨度3~5年;特惠贸易内的商品贸易享受政府提供的进口信贷;给予政府采购相当于标底2.5%、4万美元以下的关税优惠;在特惠基础上放宽免税范围;通过谈判扩大关税优惠范围。

《协定》第二章规定了特惠贸易政策实施的手段,其中主要有:长期的数量合同;以特惠利率购买资金支持;政府采购优惠;关税减让;削减区内非关税壁垒等。其中关税减让方面成效较高,一方面享受特惠关税商品的种类数量不断增长,这也主要得益于经济部长会议规定每次贸易谈判时每个成员国拿出优惠商品种类的数量下限。在这样的保证下,批准实施关税特惠的商品数目由1977年的71种发展到1989年的14801种;同时,商品关税减让幅度也在小幅扩大,减让标准的封顶从年贸易价值少于5万美元到年贸易价值少于10万美元,减让幅度从10%增至20%~25%,对特别需扶持行业的商品给予更高优惠,如1982年对东盟工业计划中的汽车配件,削减幅度高达50%。

东盟特惠贸易阶段持续的15年间,地区内贸易占贸易总额比例从15.84%增长到18.40%,增幅仅为2.5个百分点,可见它并没有从实质上促进东盟内部贸易。但作为东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初级阶段,贸易特惠为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奠定了基础。

深化与拓展:东盟自由贸易区阶段的贸易政策

20世纪90年代初世界政治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冷战结束,经济发展取代政治斗争成为国际社会的主题,在这种大的背景下东盟急需寻找新的发展空间。与此同时,东盟还面临着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蓬勃发展带来的压力。为了保护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受冲击,增强自身的国际竞争力,1992年1月第4次东盟首脑会议决定设立东盟自由贸易区(ASEAN Free Trade Area, AFTA)。会后发表《新加坡宣言》和《加强东盟经济合作的框架协议》,提出从1993年1月1日起的15年内建成东盟自由贸易区。

在这一时期,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政策建设也可细分为两个阶段,即第一阶段主要内容是削减货物贸易的关税壁垒;第二阶段,则是加入服务、投资与经济合作等方面的内容。

削减关税壁垒的贸易政策。在减税方面东盟进展顺利,到2010年底,东盟六国之间商品关税仅存0.89%,新加入的四国关税降至5%以下的商品占比已达98.86%。从1992年1月的《共同有效优惠关税协定》(Agreement on the Common Effective Preferential Tariff Scheme for AFTA,简称CEPT Scheme)开始,各国一直基本履行着减税承诺。《共同有效优惠关税协定》覆盖包括原材料和加工农产品在内的所有工业制成品,在2008年之前,东盟各成员国所有在区域内贸易的工业制成品的关税均降至0~5%。该《协定》根据时间表划分为快速减税计划和正常减税计划,前者包含橡胶制品、纺织品、药品在内的15项产品,并规定关税税率在20%上的产品,应在2003年1月1日前降至0~5%,关税税率低于20%的产品,应在2000年1月1日前降至0~5%;正常减税计划则包括除快速减税计划中列出的15项产品外的其他所有产品,其中关税税率高于20%的产品,在前5至8年内降至20%,再在接下来的7年内降至0~5%,税率在20%及其以下的产品则按照快速减税计划安排。

1994年9月,东盟决定加速并在2003年1月1日前建成自贸区,为此制定了新的《共同有效优惠关税协定》,从199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快速减税计划将关税税率高于20%的产品减免目标提速了3年,低于20%及其以下的产品的减免目标提速了2年;正常减速计划,将关税税率高于20%的产品先于1998年前降至20%,并在2003年前再降至0~5%;低于20%及其以下的产品的减免目标提前了3年。不仅减免关税的速度加快,参与的产品种类数量也在大幅增加。在2000年1月1日前将原CEPT暂时例外清单中的全部产品转进减税项目。同时,新CEPT加入了未加工的农、矿产品,并分批次,立即清单的批次在1996年1月1日前加入减税计划,暂时除外的清单在2003年之前每年按相同份额全部纳入CEPT,敏感清单另做安排。与此同时,占东盟总税目高达90%的新税目被列入关税减免计划。

1998年12月,为了应对当时亚洲金融危机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加强经济合作已是必由之路。在当月举行的第6次东盟首脑会议上,通过了《河内宣言》(Hanoi Declaration)与《河内行动计划》(Hanoi Plan of Action),决定将实现东盟自由贸易区提前至2002年。该计划要求扩大CEPT列入清单中到2002年将关税降至0~5%的税目(越南为2003年,老挝和缅甸为2005年)和在2003年将关税彻底消除的税目,将例外清单和敏感清单里的税目尽量移入减税计划。

在服务、投资与经济合作上的政策。随着区内生产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东盟自由贸易区对统一的服务与投资的政策提出要求。为了促进成员国的服务贸易合作和服务贸易自由化,1995年12月举行的第5次东盟首脑会议上通过了《东盟服务贸易框架协定》(ASEAN Framework Agreement on Services),服务贸易优惠涉及领域包括金融服务、航空、航海、旅游、电信等。东盟各成员国之间服务业的发展程度有差别,故实施步骤也根据实施国的不同而有区分。

经过1996年至1997年底的东盟国家第一轮服务贸易自由化谈判,《东盟服务业框架协议第一阶段实施草案》出台,开放了以下几个服务业部门:旅游业(东盟各国)、海运(印度尼西亚、文莱、泰国及马来西亚)、空运(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商务服务(菲律宾)和电信(越南),东盟内部享受国民待遇,成员国之间交易可出示服务提供者的许可证或标准证明。东盟于1998年12月签署了《东盟服务业框架协议第二阶段实施草案》,令东盟内非WTO成员国也能享受与WTO的服务贸易协定相同的优惠待遇。草案附有各国的水平承诺、特别承诺时间表和最惠国待遇的例外表,共同构成东盟服务业框架协议的整体。

在投资方面,经历了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东盟金融服务业受到巨大冲击,急需调整金融制度结构,吸引区内外资金流入。因此,东盟各国于1998年10月签订了《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力图逐步削减投资障碍,在2010年前建成一个自由化、透明且有活力的东盟投资区。

在经济合作方面,东盟各国的经济相似,互补性不强,签订了一些合作计划和协定,来扩大区内经济合作。                                                                        
在东盟自由贸易区阶段,贸易政策的特点是不止局限于消除货物贸易的关税壁垒,还逐步深化,拓展到了服务贸易与投资等领域,这符合国际贸易新规则的发展趋势。而贸易政策的实施也给东盟自由贸易区带来了多方面的有益影响,扩大了东盟的区内贸易,并有力地促进了区内产业分工,刺激国际投资流向东盟内部。

攻坚与提升:东盟经济共同体阶段的贸易政策

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前,东盟以其发展良好的态势一直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热点,但金融风暴引发的经济波动,令东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也出现停滞。真正逐渐走出金融危机的影响是在2002年后,此时东盟继续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在建设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同时,也启动了经济共同体的建立。2002年11月,第八届东盟首脑会议上,新加坡总理吴作栋提出将东盟建成“东盟经济共同体”(ASEAN Economic Community,简称AEC)。2003年10月,在第九次东盟首脑会议上,通过了第二个《东盟国家协调一致宣言》,决定在2020年建成一个包括经济共同体、安全共同体与社会文化共同体的东盟共同体。2005年,第十一届东盟首脑会议上将实现的时间提早到2015年。2007年11月,东盟通过了《东盟共同经济体蓝图》,其中提到东盟经济共同体的目标是:创造一个拥有6亿人口的单一市场与生产基地,并在其框架下实现货物、服务、投资和技术工人的自由流动,从而形成一个竞争力强的经济区,平衡区域经济发展,与全球经济接轨。

在东盟经济共同体的建设过程中,鉴于消除关税壁垒的任务已在东盟自由贸易区阶段得以完成,贸易政策上的措施转变为建立明确时间安排的工作计划,来消除非关税壁垒;对于一些高流通度的商品如电子产品、化妆品、药品、加工食品等,制定统一的产品合格标准和技术条例;在已实现一体化的部门,统一盟内各国相关条例和检验标准;设立协商机制和调解机制,维护商业贸易稳定良好运行;制定货物原产地和原产地证明规则。

目前,东盟经济共同体的建设已经进入最后阶段,东盟各国正加快推进经济一体化进程,并承诺在2015年底如期实现建成经济共同体的目标。2013年10月第23届东盟峰会发表的主席宣言称,东盟经济共同体蓝图所规定必须采取的措施已经完成279项,完成率达80%。数据显示,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文莱、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6个较发达的东盟国家取消了99.65%的货物进口关税,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4个较不发达的国家已将98.86%的货物进口关税税率降至5%以下。尽管未完成的措施部分只有20%,但都是关于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出台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定标准要求、加强投资部门的法规融合和金融市场整合等方面的内容,而这些正是最艰难的部分。

变革与重塑:东盟贸易政策的未来走向

在国际贸易格局面临重塑,国际贸易新规则代替旧规则的背景下,东盟内部的贸易政策将不得不受到其他强大的区域贸易协定的影响。在亚太地区,影响最大的当属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经济战略伙伴关系协定(TPP)的贸易谈判。为了制衡TPP,东盟主导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也在推进中。未来东盟内部贸易政策的走向,将与国际大环境密切相关。

促进贸易自由化和投资无障碍化。东盟各成员国之间虽然在贸易中间产品、产业内贸易方面形成了高度的集成特性,但是这与欧盟的成员国之间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就当前的世界经济格局而言,东盟无论是在“10+1”还是在RCEP中,其贸易和投资都已经成为了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东盟在今后的贸易政策中还会尝试完善吸引外部投资环境的体系,这就要求东盟主导RECP组织,在第一轮谈判中对金融资金流动、服务业、贸易便利等减少限制。在金融方面,进一步地放开利率管制、资金流动的限制,建立离岸金融中心、综合交易平台等,促进金融体系的融合;在贸易方面,促进区域贸易产业化发展,完善区域内部的贸易和资金流动,做到贸易和投资的无障碍化。

强化自由贸易区区域内贸易相互依赖性。TPP的发展,从根本上影响了东盟经济体的成效。由于TPP不仅仅是贸易关税的开放,它还在投资环境的保障、劳工条件、环境、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服务领域的开放等广泛的经济部门制定了较高的标准,所以在经济要素配置与体系完善上都做得较为完善。而与这些相比于ASEAN的优势在于价值链的完整性。

近年来,东盟贸易对自身的依存度从2004年的64.75%上升到了2012年的70.93%,东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有向产业内贸易转移的趋势,在面对TPP对于不同国家资源的整合方面的当下,东盟必须加强成员国的联系才能避免由于TPP的进入而造成的东盟内部国家资源的外流。

同时,东盟需要在吸引TPP组织和其他实际贸易组织的投资方面制定广泛的资源分享机制,这也是从东盟区域经济高依存度的角度而言的。由于高区域依存度的存在,广泛的经济发展必定会给东盟国家带来好处,这就要求东盟以及相对应的“10+1”、“10+3”,RCEP等组织进一步强化自由贸易区区域内贸易的相互依赖性。

完善经济有关的法律政治制度。目前,东盟各国的意识形态还存在着分歧,经济发展存在着差距,成员国国内不同的利益集团博弈、官僚体系拖沓、领土海域争端以及国内政治动荡等都是影响东盟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故此,有学者把东盟各国对东盟一体化消极的原因归结于:各国脆弱的政治生态、统治集团的私利、动荡不定的国内政局以及国内政治问题加剧。面对这些问题,只有通过相关的规章的签署和成员国国内法律的制定,来逐步解决区域内各国执行协议时不够坚决、地区经济合作缺乏国内政治利益集团的支持等隐含的问题。

在贸易政策的执行和区域国家的贸易规划方面,则不单单要求完善与经济有关的法律,更需要建立起一个与贸易整体相关的超于国家主权的管理机制,来协调统一整个东盟的贸易规划和执行的权利机构,促进区域内部贸易发展和产业化进程。这就需要东盟各成员国之间减少摩擦,加强互信。一方面,承认各国发展上的差异,尊重各国对于自由贸易区和经济共同体的不同期待;另一方面,则应该将区域的利益放在本国的利益之上,改进各国资源和经济要素配置,完善区域内劳动分工,达到成果共享、共同发展、提高整体国际竞争力的目的。
 
 

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4年11月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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