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住房保障办法今实施 经适房摇号选且只能自住
信息来自:焦点房地产网 house.focus.cn · 作者: · 日期:11-06-2016

20070928

  9月28日,《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北京市新的住房保障办法全面启动。 

  上午,作为本次住房保障工作“试验田”的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街道的配租配售公开摇号活动,在北京电视台举行。首批申请经济适用房和廉租 房的219户家庭中,207户通过配售经济适用房和配租廉租房的形式获得房源。这些符合配售配租条件的家庭,都是通过陶然亭街道办事处进行申请,严格遵循 “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审核入户,公示进门”的原则进行审核,并通过公开摇号的形式选房的,房源主要分布在丰体时代、建欣苑、三环新城和宋家庄项目。而在 今后新的住房保障办法中,申请人都可凭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办理,并摇号选房。 

  完善购买资格审核程序 

  新的住房保障办法,根据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和资产状况确定保障对象和准入标准,并建立了市、区、街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管理制度。为方 便群众办理手续,由过去市里一个资格审核窗口扩大到全市各区县、各个街道、乡镇都设立申请受理与审核窗口,市民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购买资格,可到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住房保障部门办理。 

  新的住房保障办法建立了分类供应、分期轮候的制度。已经通过审核、进入轮候的家庭,应定期申报家庭住房和经济变化情况,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检查或复核,并组织摇号配租配售;办法还对特别急需解决住房困难的家庭优先配售和实物配租作出规定。 

  按照新的办法,已通过资格审核、尚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再到原审核窗口办理延期手续,可持原核准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届时 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标准和规定程序,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申请轮候,经审核合格的纳入轮候范围,轮候时间从原来核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当期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标准的,待市、区政府适时调整相关标准后再申请轮候。 

  已购经济适用房只能自住 

  新办法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或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特殊情况下,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 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已经购 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回购的房屋重新作为保障住房使用。 

  目前,市、区、街乡三级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构已基本建立,各街道、乡镇的资格审核窗口将于近期全面开放,受理市民申请。同时,市建委会 同相关部门,正在制定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标准、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审核管理办法和上市交易办法、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和销售办法等相关 配套文件,将于近期陆续出台。
 

京经适房新政策:满5年可上市 政府优先回购 

焦点房地产网 house.focus.cn 2007年09月29日08:15 新华网 孙晓胜 

  新华网北京9月28日专电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8日起颁布实施。新政策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出售时按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且政府拥有优先回购权。 

  根据新出台的办法,北京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或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特殊情况下,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 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 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回购的房屋重新作为经济适用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张家明介绍,为改变过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存在的标准不细、审核不实、供需脱节等问题,把政府的优惠政策真正 落实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北京市出台的新办法根据市民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和资产状况确定保障对象和准入标准,建立了市、区、街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管理 制度。 

  北京市新的住房保障办法还建立分类供应、分期轮候的制度。今后,通过审核、进入轮候的低收入家庭,需定期申报家庭住房和经济变化情况,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进行检查或复核,并组织摇号配租配售。北京市建委官员表示,通过建立有序轮候和配租配售机制,将使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能够分期分批地得 到解决。 

  张家明说,为方便市民办理相关手续,北京市各区县、各个街道、乡镇都将设立申请受理与审核窗口,北京市民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购 买资格,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住房保障部门办理。已通过资格审核、尚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持原核准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 在地街道(乡镇)申请轮候,经审核合格的纳入轮候范围,轮候时间从原来核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之日起计算。 

  据介绍,北京市、区、街乡三级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构已基本建立。北京市各街道、乡镇的资格审核窗口将于近期全面开放,受理市民申请。北 京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正在制定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标准、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审核管理办法和上市交易办法、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和销售 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将于近期陆续出台。 

  按照北京市政府确定的建设计划,近3年将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000万平方米、每年建设廉租住房30万平方米。
 

京经适房不得出租出借 八类人可优先配售保障房 

焦点房地产网 house.focus.cn 2007年09月29日08:14 京华时报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新政颁布 购买经适房不得出租出借 

  八类人可优先配售保障房 

  昨天(28日),决定本市未来保障性住房政策走向的两个关键性文件———《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市住房保障办常务副主任程建华称,这两个文件的颁布,标志着本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一些相关细则和细化文件也将于近期陆续推出。届时,经适房购买5年上市交易需缴纳多少比例的土地出让金和税款等问题将得到答案。 

  ■申请资格 

  取得城镇户籍时间须满3年 

  今年6月7日,市建委曾发布过一个征求意见稿,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颁布的办法将经适房申请人资格改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减少了2年。 

  此外,办法明确,保障住房申请人标准城八区和远郊区县将有所不同,城八区标准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远郊区县的标准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标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审核程序 

  资格审核窗口近期全面开放 

  新的住房保障办法,根据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和资产状况确定保障对象和准入标准,并建立了市、区、街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管理制度。 

  此外,为方便群众办理手续,由过去市里一个资格审核窗口扩大到全市各区县、各个街道、乡镇都设立申请受理与审核窗口,市民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购买资格,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住房保障部门办理。 

  各街道、乡镇的资格审核窗口将于近期全面开放,受理市民申请。 

  ■选房顺序 

  新的住房保障办法还建立了分类供应、分期轮候的制度。已经通过审核、进入轮候的家庭,应定期申报家庭住房和经济变化情况,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检查或复核,并组织摇号配租配售。 

  办法还规定,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 

  ■对话官员 

  低保户将实现应保尽保 

  针对此次政策出台的背景以及市民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市建委副主任张家明。 

  记者:北京有多少人需要保障性住房? 

  张家明:有两个概念,一个是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户,一个是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前一个的数字我们是掌握的,北京有3.83万户低保住房 困难户。这部分人,我们要在今年年底前实现应保尽保。至于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有多少,这个数字目前还不掌握,要在年底前建立本市低收入困难人群住房档 案。 

  记者:新老政策如何衔接?按照老政策已通过审核的人是否再进行公示? 

  张家明:按照新的办法,已通过资格审核、尚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再到原审核窗口办理延期手续。不符合当期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标准的,待市、区政府适时调整相关标准后再申请轮候。位于东花市的审核大厅,将于10月底关闭。 

  ■回购上市 

  经适房只能自住不得出借 

  新办法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或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特殊情况下,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 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回购的房屋重新作为保障住房 使用。 

  ■监督审核 

  骗购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 

  在公布的新办法中,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并建立了动态的审核管理制度。如果备案家庭的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发生变 化,需如实上报,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将进行检查,不符合条件的,将取消购房资格。此外,廉租房住户,连续6个月不居住的话,将收回房屋,或停止发放租房补 贴。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骗购的,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请,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的单 位,也将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将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编辑:陈蝶) 
 

中国住房保障图展开 经适房首度定为"有限产权" 

焦点房地产网 house.focus.cn 2007年08月14日07:39 上海证券报 于祥明 

  中国住房保障的清晰路线图终于展开。 

  昨天,《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明确表示,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在24号文的基础上,各部委正在联动制定配套政策,大多出台时间表已经确定。与此同 时,有消息称国务院主持的全国住宅工作会议或住房保障工作会议计划于8月下旬召开,将明确下一阶段的住房保障工作,并且将通过“两步走”进行房地产调控。 首先是完善政府主导的住房保障体系,随后引导住宅产业朝着温和、健康的方向发展。 

  经济适用房: 

  有限产权、政府优先回购 

  根据24号文,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今后上市交易将受到种种限制。自此,经济适用房,混淆于保障性住房与普通商品房的历史将被彻底“终结”。 

  文件规定,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同时,文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文件进一步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 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 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24号文还要求,今后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从而在政策层面破除了经济适用房“大户型”的隐患。这一点在廉租房建设上也有明确规定,要求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廉租房: 

  土地出让金投入不低10% 

  记者注意到,24号文的出台,还将使中国住房保障机制进入到一个“廉租房”的新时代。文件指出,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 

  24号文指出,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 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 庭;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同时,为了防止政策被“架空”,文件对保障廉租房落地的“房源”、“资金”等上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在廉租房的资金来源方面,包括地方政府预算、公积金收益、土地出让金收益、以及廉租房租金本身等多个方面。 

  24号文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具体包括:一是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 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 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 区,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与此同时,24号文还要求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具体包括,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 

  政策细化: 

  相关配套有望接踵而来 

  值得注意的是,24号文中所涉及到“经济适用房转让须向政府交纳的土地收益价款”、“廉租房租赁补贴标准”、“廉租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等等一系列相关事项都待细化。对此,记者了解到,各部委联动配套政策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出台时间表已经确定。 

  其中,建设部将会同民政部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在今年10月完成。同时,《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将于年内修订完成。 

  再者,央行会同建设部、财政部制定对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的金融支持办法,根据各地廉租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情况,研究提出金融支持 方案,在今年10月底完成。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落实制定廉租房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和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于今年10月底完成。同时,住房保障立法研 究也提上日程,8月底完成初稿。 

  另据了解,建设部还将在10月底之前,对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的占有比例展开督察,以确保房源。 
 

北京10郊区县保障房准入标准出炉

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
 
区县
家庭人均月收入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家庭资产不超过(万元)
1人户
2人户
3人户
4人户
5人户
城八区
580
7.5
15
23
30
38
40
门头沟区
330
7.5
15
23
30
38
40
房山区
580
7.5
15
23
30
38
40
通州区
460
7.5
12
18.4
24
30.4
32
顺义区
580
10
11
16
21
26
28
昌平区
330
10
10
20
25
30
35
大兴区
330
7.5
12
18
24
30
32
怀柔区
580
7.5
11
16
21
26
28
平谷区
330
7.5
12
18
24
30
32
密云县
580
10
6
10
16
20
25
延庆县
580
7.5
9
13.5
18
22.5
24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
 
区县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平方米)
家庭年收入和资产情况(万元)
1人户
2人户
3人户
4人户
5人户及以上
年收入
资产
年收入
资产
年收入
资产
年收入
资产
年收入
资产
城八区
10
2.27
24
3.36
27
4.53
36
5.29
45
6
48
门头沟区
10
2.27
24
3.36
27
4.53
36
5.29
45
6
48
房山区
10
2.12
20
3.39
27
4.23
36
4.94
45
5.603
48
通州区
10
1.82
19.2
2.9
21.6
3.62
28.8
4.23
36
4.8
38.4
顺义区
10
1.96
13
3.16
19
3.91
26
4.51
32
5.12
38
昌平区
10
2.14
15
3.36
22
4.2
30
4.85
37
 
 
大兴区
10
2.1
15
3.37
23
4.18
30
4.86
38
5.24
40
怀柔区
10
1.98
12
3.19
18
3.94
24
4.55
30
5.22
36
平谷区
10
1.816
19
2.904
21
3.624
28
4.232
36
4.8
38
密云县
10
1.872
11.1
3.0312
16.7
3.732
22.2
4.2924
27.8
4.3992
33.3
延庆县
10
1.89
11.4
3.06
17.1
3.77
22.8
4.34
28.5
4.91
34.2

北京城八区经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标准
 
申请廉租房家庭 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
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家庭总资产净值
1人
6960元及以下
7.5m2及以下
15万元及以下
2人
13920元及以下
7.5m2及以下
23万元及以下
3人
20880元及以下
7.5m2及以下
30万元及以下
4人
27840元及以下
7.5m2及以下
38万元及以下
5人及以上
34800元及以下
7.5m2及以下
40万元及以下

购买经济适用房家庭 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

 

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家庭总资产净值
1人
227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24万元及以下
2人
363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27万元及以下
3人
453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36万元及以下
4人
529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45万元及以下
5人及以上
600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48万元及以下
 
建委:城八区廉租家庭 租房月补贴最高限额1500元 

焦点房地产网 house.focus.cn 2008年04月11日17:50 焦点房地产网 李非 

  北京市建委住房保障办公室日前编制完成《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百问百答》,下发到区县街乡保障住房审核窗口,便于工作人员更好地解答群众提出 的问题。其中,租房补贴标准是如何设定的、租赁住房补贴是否直接发给配租家庭、家庭享受廉租住房配租后,每年是否需要申报家庭情况等内容进行解答。 

  问: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我市城近郊八区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如家庭愿意将原住房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按全额面积标准配租;如家庭不愿退出原住房,按差额面积配租。 

  问:租房补贴标准是如何设定的? 

  答:目前我市城近郊八区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不低于40元。城近郊八区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设有低限和高 限,其中廉租家庭月租房补贴最低限额为550元;月租房补贴最高限额为1500元。远郊区县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区县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及最低和最高限额 标准。 

  问:租赁住房补贴是直接发给配租家庭吗? 

  答:不是。获得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配租资格的家庭租到住房,并与房主签订《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一起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月向房屋出租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问:房屋出租人每月什么时候可以领取租赁补贴? 

  答:配租家庭和房屋出租人每月15日(含)前签订租赁合同并备案的,房屋出租人可从当月底领取租房补贴;15日后签订合同并备案的,房屋出租人从签订合同的下一个月开始领取租赁住房补贴。 

  问:家庭每月获得政府租房补贴550元,找到月租金为600元的住房,多出来部分房租由谁负担? 

  答:按照我市廉租住房管理规定,配租家庭所租房屋实纳租金超过家庭月租房补贴数额的,超出部分由配租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月租房补贴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房补贴。 

  问:如果家庭配租的住房即将拆迁该怎么办? 

  答:如果家庭在市场中承租的住房即将拆迁,请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与房屋出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家庭可以到市场中另外租赁住房,并到申 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不必重新办理资格审核。原房屋的出租人仍作为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人享受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审核通过后,如何配租到住房? 

  答: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过摇号活动确定选房顺序,家庭按顺序挑选廉租实物住房。申请家庭放弃选房的,须重新轮候,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两次放弃选房的,须进行重新申请。 

  问:符合承租廉租实物住房条件的家庭,轮候期间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了怎么办? 

  答:申请人应及时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变更登记,同时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轮候资格。 

  问:家庭选中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配租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视为放弃本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 

  问:家庭配租的廉租实物住房是否可借给朋友居住? 

  答:不可以。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租、转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户型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廉租住房户型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单套建筑面积全部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一居室35平方米以下,两居室45平方米左右。 

  问:在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期间家庭人口减少或增加怎么办? 

  答:在承租廉租住房期间,因家庭人口减少,减少租房补贴或配租住房面积;因家庭人口增加,需增加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面积的,按照审核程序申请轮候。 

  问:家庭享受廉租住房配租后,每年需要申报家庭情况吗? 

  答:需要。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应按期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会定期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配租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调整配租方案。 

  问:家庭退出廉租住房如何处理? 

  答: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向配租家庭发放《北京市廉租住房终止配租通知单》。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停发租房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在6个月内将承租的廉租住房退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结清相关费用。
 

北京530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年内将陆续实现供应 

焦点房地产网 house.focus.cn 2008年05月09日新华网 易凤琼、孙晓胜 

  北京市9个城区的145个审核窗口5月16日起将开始受理限价商品房资格申请。2007年新建的530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将于今年陆续实现供应。 

  记者9日从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获悉,北京市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通州等9个区的145个审核窗口已经准备就绪。5月16日9时,这些审核窗口将正式受理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申请,北京市民可以就近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申请表并提交申请。北京市其余9个远郊区县正在加紧制定本区域的限价商品房准入标准,经批准后也会陆续开放。 

  据北京市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2007年11月,北京市对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进行大规模调整,由过去一个窗口、一次公示、一次审核的模式 调整为三级审核、二次公示。北京市街道(乡镇)建立了审核窗口314个,实现了城乡地区全覆盖,方便了居民就近申请。在审核方面,增加了入户调查、社区评 议等审核手段。建立了市、区县、街乡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了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的作用。 

  从去年11月至今年5月初,北京市累计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2.35万户,其中95%的申请家庭分布在城八区。同时,北京市取得廉租住房资格家庭近1.1万户,累计发放租房补贴1.02亿元。 

  北京市建委负责人表示,今后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北京市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资格的家庭经区县复审后将登报15天统一公示。下一步,除资格申请外,保障房源和摇号结果等信息也将通过媒体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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