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竞争法令面面看(一)促进经济保障消费人 竞争法令1月1日实行不展延
信息来自:光明日报 · 作者:李翠媚 · 日期:13-03-2017

2011-12-30

“冲击72行、影响你我他”――《2010年竞争法令》将于2012年1月1日落实。竞争法令旨在推广竞争、促进国家经济成长及保障消费人权益。不论大小企业皆受到竞争法令的规范和约束,禁止任何“以大欺小”或“店大欺客”的违法活动。

比较邻国泰国、印尼、新加坡及越南,马来西亚已是迟了5年才落实2010年竞争法令。不过,国内各行业,尤其传统华商,对竞争法令仍然十分陌生,存有许多疑惑,纷纷要求政府允许宽限期。

不过,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MyCC)主席丹斯里西蒂诺玛强调,政府在法令通过后已延迟18个月才落实,所以这一次绝不展延。

国内商家如果以不了解竞争法令为由,而作出违法行为,不会轻易逃过法律惩治。

换言之,对于还没有真正了解状况,依然故我的商家,也不能再期盼政府会再允准另一个宽限期。西蒂诺玛说,委员会至今已主办很多场的活动,目标锁定不同领域的业者,主要是提供教育及醒觉,让公众尤其是商界了解法令的影响。

商家可咨询委会寻对策

西蒂诺玛接受《光明日报》专访,逐一讲解释民众对竞争法令存有的疑虑。她说:“竞争委员会相信大部份华商已知道新法令的执行,因为涉及业者较早时通过各商会邀请出席说明活动。不过,委员会还是会考虑,将来特别为华商举办更多类似活动。”

针对国内不少业缘性公会,长久以来都是通过内部协商统一产品或服务价格(报价);西蒂诺玛毫不犹豫回应说:“是,这完全属于抵触法令的行为。”

她解释,任何定价行为,除非在法令下取得豁免权,否则都是违法。她提醒商家,这种被视为企业之间或公会决定的协议,都是违反竞争定义的。

她指出,在这种情况下的协议或是公会决定,都会被认为“有明显意图在防止、禁止或扭曲任何市场产品或服务的竞争”。这意味着,委员会没有必要再调查这种协议,定价很明显就是反竞争,委员会可以采取执法行动对付违法商家。

竞争委员会成员之一的拿督杨元庆告知,国内业缘性公会长久以来采用的报价活动(会员通过议定商品价钱),其实可以咨询竞争委员会,寻求进一步对策。

他也透露,在法令执行前,已经有一些公会及公司向委员会提出豁免的申请,委员会正在研究这些申请。法令赋予委员会权利,详细研究某商品或服务享有豁免权对市场和消费人带来的正负影响后,若有必要可批准豁免权。

“委员会与公众密切接触,提供法令指南的咨询,同时举办不少的法令说明活动,为商家和工商会提供更多资讯。”

滥用主导地位属违法

由于竞争法令影响广泛,罚款很高,商家对委员会在诠释“垄断市场”或“滥用主导地位”方面存有疑问。作为竞争委员会公共通讯工委会主席的杨元庆解释,竞争法令禁止商家结盟及滥用主导地位,而一家企业占据主导地位并没有错,但如果这家企业滥用主导地位就是违法。

如何诠释“主导地位”?西蒂诺玛指出,在竞争法令下,“主导地位”的意思是一个或更多企业在市场占据主权,足以让他们在不受竞争对手的影响下调整价格、生产或贸易。

不过,她认为,目前并没有一个门槛决定一个企业是否主导着市场,因为每个行业都有其独特性,根本不可能规范制定一个门槛。

她透露,竞争委员会将推出竞争法令第二章的指南,进一步解释这个课题。

合作伙伴是否违法须个案研究

市场有很多协议都是为了减少竞争而制定,举例,房产买卖交易时的指定贷款银行及指定律师楼,就让消费人没有了选择。针对这种协议,竞争委员会要如何诠释或执法?

西蒂诺玛指出,类似房产交易指定购屋者向某银行或律师楼办理借贷和买卖合约手续,被视为合作伙伴关系(tying)。这种关系可限制市场竞争,因为它拒绝特定产品的竞争,消费人被迫购买或选用已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产品。

不过,合作伙伴关系是否违反竞争法令,西蒂诺玛说,委员会将针对个案研究,视乎它有没有带来关键性的影响。“首先,实行伙伴关系的公司,在市场分配上是否拥有足够的力量强迫消费者选择他们不要的产品;接下来,有关产品或服务在市场的分配,是否又有排斥其他在同一市场的竞争对手。”

多媒体能源工业不受管制

虽然竞争法令涵盖所有商业活动,但仍然不能制约国内通讯、多媒体,以及能源工业活动。后者皆落在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以及2001年能源委员会法令的范畴。

针对以上情况,有人指竞争法令始终保护主要的政府联营机构或官联企业。西蒂诺玛并不认同这种看法。她坚称,法令下的豁免权并没有保护任何官营机构,就除了以上两个法令下的活动。

“任何企业可根据法令的第5条文(禁止纵向及垂直协议),通过要求抵销经济利益,降低违法协议的风险。”

10成员组成竞争委会

竞争法令的宗旨是推广竞争、提高国家经济成长及保护消费人,其执法单位就是由首相委任10名成员组成的竞争委员会。

竞争委员会负责接收投诉及采取相关行动。竞争法令授权委员会,针对疑违反法令的任何企业展开调查,而且委员会属下调查官享有与警方调查官同等的执法权力。

目前,竞争委员会只有5名由首席执行员率领的官员。不过,委员会正在扩大架构,积极招聘人才,以便拥有足够的人力监督及执法。

杨元庆坦言,当局的确还未有足够的执法官员,尤其是华裔官员。所以,他鼓励符合资格的华裔子弟申请加入委员会。

“委员会正在聘请更多的职员。我鼓励那些在经济与法律领域有经验的华裔提出申请,加入委员会成为执法官。”杨元庆是委员会内唯一的华裔成员。

办巡回讲座讲解执法

以前马来亚大法官丹斯里西蒂诺玛为首的竞争委员会,于2011年4月1日由国内贸易、合作社及消费部长拿督斯里依斯迈沙比利宣布正式成立及生效。委员会以短短不足一年的时间,在全国各地展开多场巡回讲座,讲解有关竞争法令的执法及影响。

2011年9月24日,竞争委员会推介企业标志和网页,西蒂诺玛强调,竞争法令的落实有助于缔造健康的竞争市场,进而刺激生产和革新,促使更多有素质和价格公道的产品产生,供消费人选择。

过后,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首席执行员希拉多莱于12月14日指出,委员会或考虑明年1月,针对马航与亚航换股交易展开正式的调查,以确认交易是否侵害消费人权益。若证实相关企业违反法令条文,将会采取适当的对付行动。

她说,如果政府相关公司或电讯公司进行的商业行为有垄断的嫌疑,特别是电讯公司的商业活动超出执照协议范围,将受到竞争法令的约束。

【国际案例】

垄断掀争议
微软险遭一分为二

在全球个人电脑PC机操作系统等软件市场,占有巨大的市场份额的微软在2000年险遭美国政府拆分。尽管最终幸运地逃过了一劫,但微软在世界各地都长期陷入了反垄断诉讼的漩涡,微软的案例在经济学界也引起了巨大的争议。

身为全球最大的软件商,1975年成立的微软公司在全球PC机操作系统等软件市场占有巨大的市场份额,经常被推上反垄断法庭。但其中最为危险的,莫过于1998年5月美国司法部向微软发起的反垄断诉讼。

在裁决书中,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在宣布微软是垄断机构。在其调查报告中称:微软在Intel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利。

此后形势立刻向不利于微软的方向发展。1999年12月,美国19州和司法部再一次起诉微软公司违背反垄断法《谢尔曼法》。随后Intel宣布解除其与微软多年的同盟关系。主审法官杰克逊出具了《微软垄断明证》,进一步证实微软垄断是事实。媒体和政府不断提出拆分微软公司的可能性。

2000年4月,法庭宣判微软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谢尔曼法》,使用阻碍竞争的手段维持微软的垄断地位,杰克逊称微软违反了谢尔曼反垄断法的核心部份。微软的三项罪名是:通过反竞争行为维持垄断;企图垄断浏览器市场和将浏览器与操作系统捆绑。

微软罚款20.5亿令吉

2000年6月,杰克逊法官作出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一个专营电脑操作系统,另一个则经营除去操作系统外微软目前所经营的其他内容,包括Office系列应用软件、IE浏览器等,微软随后以法官杰克逊的司法公正性有问题提出上诉。

2001年6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作出裁决,驳回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作出的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但维持有关微软从事了违反反垄断法的反竞争商业行为的判决,判决微软利用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力量打击竞争对手,与电脑制造商和软件开发商签订一些排他性合同违法,微软最终艰难度过风波。

2007年10月,欧盟9年来对微软提出的反垄断指控以微软的放弃而结束,微软认罚4.97亿欧元(约20.5亿令吉)。

马来西亚2010年竞争法令
Competition Act

马来西亚是在1993年第一次提出有关竞争法的概念,并从公平交易法(Fair Trade Practices law)开始起步。内阁在2005年10月份批准公平交易法,第八大马计划下已清楚阐明有关建立公平交易法的政策框架与法令,而第九大马计划则把目标放在“为健康竞争与公平交易创造一个有利环境,尤其是在提升竞争与全球化方面。”

这项公平交易法逐步演变成一个全方位的竞争法。政府前后花了17年的时间,2010年5月才正式将竞争法案带入国会通过,2010年6月在宪报颁布成为法令,定在2012年1月1日开始实行。

不过,在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及2001年能源委员会法令下所管辖的反竞争活动,不在此法令范围内。换言之,这些反竞争的活动具有豁免权。

在法令下成立的竞争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调查任何涉及反竞争的行为,委员会也有权对违反者处于罚款。不服委员会判决者,可寻求上诉到竞争上诉庭。

甚么是竞争法令?

竞争法令是一项涵盖全国所有经济领域的完整竞争法律,适用于一切会影响我国市场竞争的商业活动,包括国内或国外进行的商业活动。

它旨在通过改变商业行为提倡与保障竞争程序。这项法令并不局限于监管垄断(Monopoly)与结盟(Cartel)活动,任何商业模式,从跨国公司到中小型企业,从霸级市场到航空业、媒体机构、银行、保险公司、私人医院、会计楼、律师楼等,几乎所有行业领域都在这项竞争法的监管范畴。

竞争法令的目的

政府通过竞争法令,确保价格上的良性竞争,提升货品的素质和服务,并为消费人提供更多选择。法令的实施是为了禁止反竞争的交易与活动。

各国竞争法令大有不同之处,竞争法令固然会带给商家一些影响,但良好的竞争法令有利于商业发展。竞争法令将监督外国公司的反竞争活动,并允许本地公司合作与合拼,直至达到国际竞争的规模。

竞争法令是落实竞争政策的法律架构。

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Malaysia Competition Commission,MyCC)

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由贸消部成立,获授权调查及执行竞争法令,比如进入建筑物搜查、要求公司呈递所有相关产品的文件及资料,包括电脑资料。

办事处位于雪兰莪格拉那再也的委员会,接受投诉、调查和审理,扮演类似消费人仲裁庭的角色,分别在于消费人仲裁庭的对象是消费人,竞争委员会的对象为商界。

由前马来亚联邦大法官丹斯里西蒂诺玛为首的竞争委员会,其服务即起生效,任期3年。其余9名成员,除了4名政府机构代表,尚有5名来自商界的资深人物或拥有经济法律方面的专业。

他们是亚洲策略及领导研究所总执行长拿督杨元庆、马大法律系前院长拿督索迪拉查甘博士、理大商业系院长拿汀哈丝娜教授、律师公会前主席拉古纳及国际及商业竞争法律律师阿都玛烈。

另4名政府部门代表,包括国际贸易及工业部(秘书长拿督蕾贝卡)、总检察署(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干尼)、首相署经济策划单位(总监拿督诺丽雅)以及国内贸易合作社及消费人事务部(秘书长拿督莫哈末赛因)。

委员会办公室地址:

WismaGlomac 3,Unit 401 A & D, 3rd Floor, KompleksKelana Center Point, No 3 Jalan SS7/19, Kelana Jaya 47301 Petaling Jaya, Selangor.

网址:www.mycc.gov.my

电话:03-78032611及传真03-7803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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