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概括涉及商业活动团体组织修改竞争法扩大“公司”诠释
信息来自:南洋商报 · 作者:廖梅芳 · 日期:03-05-2017

2017-02-18 

(吉隆坡17日讯)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着手修改2010年竞争法令,“公司”(Enterprise) 的诠释将从意指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活动个体,扩大到与商业活动相关的组织。

实际上,目前竞争法令已适用于商团组织,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也曾对付马来西亚牙科协会、马来西亚建筑师协会、马来西亚罗里同业总会等。

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对法令第二条文关于“诠释”的部分,进行上述修改,确保执法的效率和明确性。

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总执行长拿督阿布沙末接受《南洋商报》专访时指出,目前,法令中的“公司”定义为所有经营商业活动的个体,修改后,举凡涉及商业活动的团体组织,也受到竞争法令的约束。

他说,国内贸易、合作社及消费人事务部目前正商榷有关修正草案,预计于今年7月呈国会寻求通过。

“修改法令是为了扩大法令范围及赋予竞争委员会更大权限,确保执法上的效率和明确性。”

阿布沙末说,这是第二次修法,2010年竞争法令于2012年1月生效,隔年7月,马来西亚竞争委员向各行各业展开对法令认知的调查,在包括沙巴和砂拉越在内的所有州属,对法令和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的认知平均为7%,一些州属竟懵然不知。

竞争委员会最新一轮的相关调查结果,预计于今年4月公布。

阿布沙末强调,竞争法令用于维护消费人利益、促进商界道德观及国家经济发展。竞争委员会自成立以来,一直都在推动宣传工作,有关活动不少过200个。

他说,竞争委员会致力倡导遵守竞争法令,同时也出版了许多相关指南和刊物,供商界了解如何遵守竞争法令。

他补充,竞争委员会也与特定商业团体合作,协助会员遵守法令。

“商业团体非常重要,有时候会发现串谋参与“垄断联盟(Cartel,也称卡特尔)”与合谋定价(price fixing)来避免竞争和谋取各自行业的利益。

“参与反竞争协议的垄断联盟,罪行严重,人为地提高价格、局限选择或减低产品品质或服务,严重损害商界和消费人。由于参与反竞争协议是非法行为,一般上属高度秘密手法,所以搜证不易。”

至于竞争法令和反暴利法令如何共存,阿布沙末指出,两者目标不同,应用也不一样。

他说,2011年价格管制及反暴利法令,用于管制商品及服务价格,禁止暴利,反之,竞争法令通过倡导及维护竞争过程来促进经济发展。

“竞争法令通过倡导有竞争力的价格、产品品质和服务素质改进及更广泛的消费者选择来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人和商界整体利益。

“消费人必须提高警惕,知道商家的做法,它不完全只是限价,只有发现一些商业团体违反竞争法令,就应该向我们举报对方。”

阿布沙末强调,竞争委员会不是价格监管单位,不过佳节期间出现带反竞争行为的价格调涨,如合谋定价,竞争委员会有权作出了解。

他说,贸消部在佳节期间推行的价格管制,是为了打击暴利活动及确保货源供应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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