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启示
信息来自:中国劳动咨询网 · 作者: · 日期:12-12-2009

一、发达国家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

1、依法进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失业保险基金作为失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对其管理必须纳入法制轨道。发达国家对失业保险基金依法管理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失业保险法规中对基金管理的某项内容进行立法,如基金投资运营等。1911年12月,英国实施《失业保险法》,开创了世界强制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先河。随后意大利、德国、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继颁布了有关法律、法规,为失业保险基金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2、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广,基金来源有保证。发达国家均把失业雇员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并努力扩大这一范围。美国失业保险范围覆盖到所有工商企业雇员、所有州和地方政府雇员、家庭雇工。英国是收入每周在62英镑以上的雇员、自我雇佣者和国家公务员。德国是月收入在 400马克以上的雇员,包括农民。丹麦、荷兰等将公务员列入实施范围;丹麦、西班牙等将农民纳入进去;丹麦、瑞典、芬兰等将个体劳动者也列入了范围。

3、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基金来源渠道。发达国家根据各自的现实及历史条件,确定了不同的基金筹集方案。美国实行经验定税法,对解雇工人比较频繁的企业实行较高的失业保险税率,联邦要求雇员个人缴税,由各州决定。英国社会保险费来源有三条渠道:一是一般税收征集的调节基金,约占全部费用的43%;二是国家立法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约占55%;三是基金投资收入,约占1%—2%。日本雇佣保险金来源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主要由单位和被保险人双方负担,国家适当补助;另一部分是雇佣促进事业费。这一部分费用完全由雇主负担。

4、严格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防止基金流失。发达国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非常严格。(1)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如无正当理由自动离职或由于自身因素导致失业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失业后,在职业介绍所或者失业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并愿意接受所提供的工作;(3)失业者必须有能力工作,而且正积极寻求工作;(4)规定失业者的最高年龄,超过这一年龄就可能会损害享受失业保险的权利;(5)失业前要有一定的就业期和受保期或缴纳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费。

5、确定失业津贴的标准和期限,促进失业者再就业。一是按绝对数进行等额支付。25岁以上的为49.15英镑,失业救济待遇取决于失业者的年龄、家庭收入和家庭结构。二是按本人基准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美国失业津贴标准取决于失业者失业前的工资收入,且有定的限额。德国失业保险金标准主要取决于本人净工资收入和有无孩子。日本失业保险待遇由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两部分构成,体现了日本抑制解雇与防止失业、重视开发就业机会与职业技能的政策,每天的失业津贴按比例递减。三是失业津贴的一部分按基准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另一部分按绝对数定额支付。法国基本津贴为日收入的57%,最低为每天21欧元,每4 个月将有所降低但不低于14欧元。

发达国家大都规定了享受失业津贴的等待期和有效期。工人失业后,有关机构不是立即给付失业津贴,而有一定的等待期。美国40个州失业者等待期为7天。英国为3天。有效期是支付失业津贴的期限,有效期要视失业者的年龄、就业期或受保期、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美国10个州失业者可享受26周津贴。德国是根据失业者的工作时间和年龄确定,在期限上,德国还做了相应的扣除,当失业者由于自身过失而被扣除失业保险金时,也应缩减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日本是根据被保人的年龄、投保时间、就业难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6、对失业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发达国家大都对失业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管理主要有以下形式:一是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纳入国家财政预算。英国以社会保险收支为主的社会保障预算收支全部在政府经常预算中体现:基金收入在预算下的税收中反映,基金支出直接列示在政府的预算支出中。二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形式。美国等单独建立起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防止一般预算同基金预算之间赤字互补。另有一揽子社会保险预算、社会保险不纳入政府预算等。

二、存在的问题

1、失业保险管理困难重重,恶性循环。由于发达国家实行高福利的社会保险政策,使国家和社会不堪重负。因此,要消除这些弊端,必须减少政府对社会保险的支出,提高缴费比例和税率,但由于人们不会放弃既得的利益,各政党又出于政治考虑,无人触动这些矛盾,使得基金管理不合理状况长期得不到解决,反而使费用支出越来越大,矛盾越来越尖锐,引起恶性循环。

2、失业保障基金支出大幅度上升,国家财政不堪重负。近几年,发达国家的失业率居高不下,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和9?11事件后,失业率再度攀升。一方面,大量的工人失业,企业和个人缴费总额减少;另一方面,失业保险津贴大幅度的上升,支出总额的不断膨胀,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给政府造成了沉重的负担。为弥补支出赤字,政府不得不举债并增加税收,从而加重社会、个人和企业的负担,严重阻碍了经济增长。

3、丰厚的失业保险待遇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使失业者产生了对政府和社会依赖。在发达国家,领取失业津贴的失业者,其生活并不比有工资收入的低。因此,使得不少失业者贪图享受,不思进取过分地依赖失业津贴,从而鼓励了不劳而获的不良风气,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并且干得多挣得多,纳税也多。

三、启示

1、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从发达国家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来看,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因此,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2、强化立法,走依法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的道路。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立法是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也是失业保险发挥作用的关键。我国实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在某一方面说就是法制经济,一切行为都要求有法律、法规来约束、引导、保障和规范,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也不例外。尽管国家有《失业保险条例》,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基金管理上还很不完善,有许多内容还没有涉及到。因此,必须对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进行立法,走依法管理的道路。

3、立足当前,着眼未来,扩大失业保险范围,保证基金有稳定的来源。目前,我国正处在转型时期,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失业人员大幅度的增加并集中突现,失业救济期限延长,基金支出压力加大。因此,应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范围,增加基金来源。一是巩固、规范现有的失业保险参加范围;二是尽快将我省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除公务员以外的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到失业保险范围内,使其参保缴费:三是积极探索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新路子;四是逐步对劳动管理比较规范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失业保险。

4、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减少基金支出。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总体水平比较低,且地区发展不平衡。因此,我国的国情决定了现阶段必须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不能让失业人员被动地吃企业保险金。一是只有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二是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可以停发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从而减少基金支出,减国财政和企业的负担。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数额取决于:一是失业保险待遇的高低;二是失业人员的数量;三是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在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和失业人员总量一定的情况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越短,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越少。同时为促进再就业,应明确随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延长而递减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因此,失业保险应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尽快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5、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体现公平与效率,同时兼顾三者利益。在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必须明确国家、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是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然后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二是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的高低、享受期限的长短与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多少、缴费期的长短挂钩,充分体现劳动者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同时,为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控制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减轻财政负担,可规定失业保险标准的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这样,既发挥了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又调动了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有利于国家、单位、个人三者的利益,实现公平和效率、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6、对失业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多方监督。对失业保险基金应实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今后国家预算要按复式预算编制,建立政府公共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根据需要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应属于社会保障预算的范围。对失业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符合我国预算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同时,为加强基金管理,应建立管理部门内部监督机制、部门相互监督机制、社会共同监督机制,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可靠和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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