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系列 精明缴付消费税
信息来自:星洲日报 · 作者: · 日期:10-12-2010

对製造业来说,政府制定了核定贸易商计划(Approved Trader Scheme,ATS)、核定委托生產商计划(Approved Toll Manufacturer Scheme,ATMS)及仓库计划(Warehousing Scheme)。

应课税的转让人(transferor)供应资產予受让方(transferee),即是整体业务的转让(业务保持经营),不算是货品与服务供应。

再者,普华永道税务服务私人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拉惹古玛兰透露,原料的供应不算是货品供应,次级承包商需负责服务价值的消费税。

他说,贸易样本方面,可以获得宽免,如果另外包装,並贴上“样本”(sample)或是“非卖品”(not for sale)的字眼,就不算是供应。

货物保证期方面,在保证期供应的免费零件,如果售价概括售后服务及修理以及免费的替代零件,不需涉及消费税。

“而提供的保证期服务及免费的替代零件,也不需付消费税。”

进口货消费税
可展延缴付

与此同时,一般上,所有进口货品都需缴付消费税,但是,在“核定贸易商计划”下,进口货的消费税缴付可以展延,此计划可协助紓缓进口商面对的现金周转问题。

所有某一个月进口货展延缴付的消费税,在相关的报税时需要呈报,期满的消费税可以抵销同一个消费税呈报的相关进项税抵免。

它只是会计的输入问题,最终凈额是属於零税率的。

享有此便利的公司,概括坐落在免税工业区(FIZ)、授权的製造仓库(LMW)的公司、区域分销中心(IPC)、国际採购中心(IPC)、核定委托生商计划的合约生產商、核定珠宝商计划下的珠宝生產商、营业额超过2千500万令吉的公司,以及其供应至少80%为零税率者、及其他部长批准的任何人士。

参与此计划的条件是参与者必须每个月提呈电子消费税报税、参与者必须是进行完全应课税的供应、具备良好的会计系统、进口货物是增进业务用途。

“核定委托生產商计划”是指不用自己公司品牌,为海外母公司提供加工服务的厂商,此计划可避免海外人士征收消费税面对的困难。

委托生產商提供给海外母公司的增值活动供应不用徵收消费税、委托生產商代其海外母公司传递加工货品给本地客户,是利用“接收人负责”的方式。

在海外母公司负责下,由本地供应提供给委托生產商者,则是零税率。

合格申请核定委托生產商计划的人士包括:与海外母公司拥有任何加工合约的委托生產商,他们每年为海外母公司进行的增值活动值200万令吉或以上(不包括属於海外母公司的原料供应成本);此外,80%的加工货品必须出口。

另一方面,在“仓库计划”(Warehousing Schemes)下,储存在海关仓库的货物不征收消费税;从一个仓库移动至另一仓库的货物也不征收消费税;但是,如果货物从仓库移出(也称最后供应)需征收消费税及其他关税(若有)。

而货物从仓库移出外销至海外市场,是零税率。在仓库內消费的货物及服务则征收標准税率。

与此同时,大马的消费税征收,不包括“指定地区”(designated area),包括纳闽、浮罗交怡及刁曼岛。

在指定地区內或指定地区之间的货品与服务供应,不征收消费税。

当货品或应课税服务从指定地区供应至大马,会征收消费税,当成是进口货品或服务至大马;如果是进口货品及服务至指定地区,则没有征收税率,主要是当著出口看待。

毕马威董事迈可亨特罗夫说,当货品向非注册消费税人士购买,是不能索偿回进项税的,因此,政府擬定了一项“赚幅计划”(Margin Scheme),让商家出售二手货物时(主要是二手车)可以减轻嵌入的消费税。

“要享有‘赚幅计划’,消费税注册者需作出申请及获得消费税官员的点头。”

在“赚幅计划”下,消费税的计算方式是介於售价与买价之间(赚幅),即售价减去买价,再乘以消费税部份。

例子:

购价:RM300,000

售价:RM450,000

消费税率:4%

税务分数:4÷100+4=1÷26

应付消费税=1÷26(RM450,000-RM300,000)=RM5,769.23

如果消费税注册者已索偿所购买的二手货进项税,赚幅计划就不適用了。

经济策划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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