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局:善款免税 宗教组织收入须征税
信息来自:星洲日报 · 作者: · 日期:29-03-2017

2016-12-27

针对教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征税风波,内陆税收局解释说,宗教机构或组织所获得的善款能获得税务豁免,但商业及租金收入需要征税。

“商业或租金收入是在第6附表以外的,因此在1967年所得税法令下需要缴税,应缴税收入是扣除所有商业及租金收入相关费用后的收入,这与1967年所得税法令下的原则一致。”

该局发表文告表示,2017年财政预算案所修正的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6附表第13(1)(b)段,是为了对宗教机构或组织免税作出法律上的厘清。

“因为在修正法令之前,宗教机构及组织是否在第6附表第13(1)(b)段下自动获得税务豁免,或需要在相同法令的第44(6)条文下,向内陆税收局总监寻求批准。”

文告说,在修正上述法令第6附表第13(1)(b)段后,就明确阐明所有宗教机构及组织仅作为发展宗教或宗教活动用途的信徒善款自动获得税务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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