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社会发展的“第三大力量”
信息来自:中华合作时报 · 作者: · 日期:30-06-2009

 2009-6-29

   马来西亚合作社最早建立于1922 年,当时主要是提供信贷服务。1966年后,由于服务方式单一,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合作社开始向综合服务发展。70年代以后,合作社进一步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但由于合作社发展过快,管理滞后,出现合作社管理混乱和被少数社员个人控制的问题,合作社性质改变,名为合作社,实为私营股份制企业。为此,1982年政府推行了“合作社新世纪”计划,加强了对合作社的管理,组织成立了全国合作经济联盟,加强了农民组织管理局、渔民组织管理局和合作社发展局等政府合作社管理机构的工作。由于政府的参与和鼓励,合作社再次得到迅速发展,目前,马来西亚形成渔业、农业和其它行业的三大体系、12类合作社,遍布全国各地,业务涉及信贷、消费、住宅、运输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等众多领域。其中包括296个银行合作社、542个农业合作社、205个消费合作社、18个土地合作社、264个渔业合作社、78个工厂合作社等。合作社对保护社员利益、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被称为国家和私人经济之外的“第三大力量”。马来西亚目前的合作社具有以下几大特点:
    一是依法治社。1948年马来西亚颁布了合作社法,该法内容详尽,对合作社的成立、社员资格、股金大小、活动范围、经营管理、组织形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合作社的活动完全依照合作社法进行,政府也依法对合作社实施管理,鼓励和保护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依法登记,符合法律要求的允许登记成立,并给予一定的支持,否则即使已经成立的也要解散。

    二是民主办社。马来西亚办社体会是合作社得以健康发展,最重要的一条是做到了民主办社,具体体现在: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完全是民主选举产生。无论是全国性组织还是地方性组织,都按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社章规定,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合作社的理事会;其次合作社实行民主决策和管理。理事会成员由社员、基层合作社、省级合作社等层层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层每年都要向理事会作年度报告,随时接受理事会的审计和咨询。重大投资经营决策通过社员代表大会集体决定,平等、民主决策,一人一票。合作社限制社员入股金额,使多入股者不能控制合作社。再次是财务公开。合作社管理的透明度较高,基本上做到了财务公开,所有合作社每年都得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一年一度的财务报告,对合作社经营状况、重大投资、发展方向等都需作详细说明,以便于社员监督。
    三是专家治社。合作社产权明晰,所有权和经营权严格分开。所有权属于社员,经营权则完全交付管理层。理事会主要由德高望重的资深社员组成,他们有些也是专家、学者,但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只负责合作社的重大决策和发展方向的审议和监督。经营管理层则从社会上聘请,由懂经营、会管理的人组成,由他们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做到专家治社。经营层是合作社的雇员,从合作社领取薪金。
    四是重视教育培训。合作社都很重视合作社的教育和培训。在马来西亚,有政府办的合作社学院,还有全国合作社联盟办的培训中心,每年对社员和管理者进行不同内容、不同期限、不同层次的培训,使管理者和社员能及时掌握现代科学和管理技术,了解合作社。各级合作社每年向全国合作社联合社上交盈利额的2%,作为合作社的教育培训基金。1999年合作社的教育培训支出达1.9亿多美元。
    五是政府对合作社既支持,又严加监督。马来西亚有专门管理合作社的政府机构,帮助和支持合作社的发展。马来西亚1925年就成立了农业组织管理局和渔业组织管理局,还有专门指导除渔业和农业以外各类合作社的城乡发展部合作社发展局,他们的共同任务是促进农业和合作社的发展。政府很支持合作社的发展,给合作社许多政策优惠。同时,政府对合作社的监督也非常严格。监督的手段主要是审计和法律监督,处罚的依据主要是合作社法及其它相关法规。如有违法、违章和不符合合作社组织、管理原则的行为,或者资不抵债,无力再经营下去,即依法给予处置,直到关闭、解散和追究法律责任。但政府不直接干预合作社日常经营活动。(中华合作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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