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合作社
信息来自:东方online · 作者:陈美伊 · 日期:22-08-2017

2016-06-26

随着80年代国内华资合作社风暴引爆,24间华资合作社在一夜间倒闭,导致老一代的华裔对“合作社”感到忧心,但排除造成合作社风暴的外在因素,合作社确实是拥有可取之处,因此近年国内的华裔新生代开始对合作社重拾信心。

合作社(Cooperative)是指根据特定的合作原则建立,以优化社员经济利益为目的的非盈利企业形式,国内贸易、合作社及消费人事务部的记录,在我国目前约有1万2000个注册的各式各样合作社。

其中华社较为耳熟能详的有大马农民产销合作社、自立合作社及马化合作社,还有只供特定人士成为社员的大马武装部队合作社、公务员合作社或警察合作社等。

然而,根据政府的调查显示,在众多的合作社里头,只有约60%的合作社活跃,其中都是以巫裔社员为主的合作社数量占大多数,华裔国民则相对不热衷于成立或参与合作社。

一般认为,此情况源自于80年代华资合作社蓬勃发展后,最终因一场风暴,导致24家华资合作社在一夜间倒闭。据了解,当年的合作社倒闭风波牵涉47万名华裔,众人高达逾10亿令吉的血汗钱都化为乌有。

上述合作社风暴让华裔对合作社留下深刻负面印象,以致过去的近30年,都甚少华裔会自动自发成立或参与合作社,导致华资合作社逐渐没落。
 

寻求更好出路

随着岁月的流逝,未经历合作社风暴的新生代华裔,在排除外在因素后,认为合作社在谋取群众利益的方面确实是有其存在的价值,因此近年开始又有人重新发起成立合作社。

其中见报率较高的,包括由马青总团长张盛闻所发起的马来西亚青年农民合作社(青农社),以期透过该合作社协助华青投入农业活动,推动华青农业发展及赚取额外的“分红”。

马来西亚青年农民合作社(青农社)义务秘书胡伟豪接受《东方日报》专访时指出,合作社与企业公司及社团组织有别,但却符合后两者的特定因素,即是拥有企业透过经济活动赚取盈利,及乡团组织照顾社员福利的特征。

“但企业则是倾向私人的利益,即是谁拥有更多的股分,谁就有更高的决策权,小股东只能跟随大股东的步伐,而在合作社则不一样,无论是拥有多少股权,只要是社员都拥有公平的一票参与决策,更为民主。”

他说,私人企业追求的是“红海策略”,都希望其他竞争对手倒下,但合作社则相反,就以农业为基础的青农社,是希望吸纳其他从事农业活动的人们成为社员,一起合作在农业活动中,寻求更好的出路。

他表示,在政府的扶持方面,合作社也比私人企业享有更多便利,因为企业是私人的,合作社则是最少50名国民一起成立,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组织,所以政府也会给予更多的优惠。

他也说,合作社的经济活动可享有更多的税务豁免,也可直接获得政府的拨款,但私人企业虽然享有特定的税务豁免,但不能直接接受政府的拨款。

合作社盈余分红给会员

同是照顾会员福利的组织,但合作社有别于乡团等非政府组织,因为非政府组织不能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即使是从特定管道获得收入,如出租会所之类,租金还是归组织所有,不能直接分给会员。

胡伟豪指出,很多人误解若是只为了照顾会员的福利,何不成立一个类似乡团的非政府组织即可,因为成立非政府组织所需缴交的年度报告比较简单。

“但我们不可忽略了问题在于乡团难以直接投入经济活动,再说乡团赚取的收入还是乡团的钱,不能分给会员,合作社不同,可以透过每年的会员大会进行决策,如何将合作社赚取的盈利,以分红方式分给社员。”

他表示,不难发现许多老一代的华裔对合作社确实存有偏见,但当年的风暴是因为牵涉的合作社,都“成长”的太快,一时间负荷不来所致。

提供培训 青农社制造回酬

胡伟豪表示,撇除一些政治等的外在因素,合作社是拥有其可取之处,因为它是以民主制度设立而成的,包括遴选主席及董事,每一名社员都有权公平参与。

“还有合作社可帮助特定社群达到经济利益,如英国一些小社群都会成立合作社,种菜的将菜卖给合作社、开牧场的则将牛奶也卖给合作社,为各自的产品取得销售处,然后合作社再卖出去,社员又可以藉此赚多一层的‘分红’。”

他以青农社为例,该合作社希望集合青年农民,或有兴趣参与农业的年轻人在一起,而青农社将会从其他管道如政府,寻求资源,并给予社员技术上的培训,以投入农业活动,届时还会将社员的农作物回收及转卖,赚取更多盈利。

因此,胡伟豪认为在种种利好因素下,华裔国民应该对于合作社改观,并踊跃参与或成立,以争取特定社区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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