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管齐下才能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
信息来自:中国网 · 作者:李长安 · 日期:14-08-2014

2013-11-17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时指出,要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

所谓橄榄型分配格局,其实就是一种“两头小”(低收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在社会阶层中均占少数)、“中间大”(中等收入阶层占比最多)的收入分配结构。目前,在大多数的发达国家,基本已经形成了这种分配格局。比如在欧美、日本等国家,中等收入阶层的比重已经占到了全社会70%以上的比重。

相比之下,中国目前的收入分配格局呈现的是金字塔型格局。其主要表现是:中高收入者特别是中等收入阶层的占比偏低,而低收入比重过高。根据有关学者的测算,目前我国中等收入阶层(按人均年收入4-10万元)的占比仅为30%左右,而低收入阶层却占到60%的比重。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表明,2012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而农村人均纯收入仅为8000元左右。即使是在一些相对较发达的城市,能够年均收入超过3万元的也只有北京、上海等72座城市。

因此,要尽快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就需要多管齐下,努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保护合法收入,坚决遏制灰色收入和非法收入蔓延。

在中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尤其要注重鼓励勤劳致富。只要是合法途径获得的财富,都要予以保护。而各种灰色收入特别是非法收入,不仅是导致我国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根源之一,还是引发民众对社会不满、甚至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原因。消除灰色收入和非法收入的途径包括:尽快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当然,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改革,把权力关进笼子里,也是其中的必要之举。

二是多种途径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水平

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对贫困阶层救助和扶持的力度,提高最低社会保障水平。另一方面,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增加低收入者的财产性收入。《决定》强调指出,要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特别是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农民是我国低收入阶层的主体,因此,保护农民的财产权、增加他们的财产性收入就显得格外重要。此外,消除各种形式的歧视和社会不公,形成低收入阶层向中等收入阶层流通的畅通渠道,是防止阶层固化、妨碍农民获得更高收入的必要之举。

三是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

目前,在我国国民收入格局中,居民收入占比过低,而政府和企业占比相对过高的局面仍未得到实质性的改变。而要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就要求政府让利于民,减少各种税费负担,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企业而言,要根据自身利润水平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状况,努力以提高劳动者实际收入水平为目标。企业应深刻地领会到,假如劳动者工资水平始终处于较低水平,不仅会打击他们的劳动积极性,也会阻碍消费能力的提高,最终会损害企业的利益。

四是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是导致国有企业垄断现象加剧、非公经济发展缓慢的最大制度性障碍,也是加剧收入分配不公的主因之一。因此,必须按照《决定》的要求,尽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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