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局:营业额逾50万 网购征消费税
信息来自:星洲网 · 作者: · 日期:02-02-2015

2015-01-26

关税局消费税主任拿督苏博马廉提醒商家和消费者,年度营业额50万令吉以上的本地网购业务也如实体商店一样,须在消费税下注册,并向本地网购消费者收取消费税。

他以短讯回覆星洲日报询问时指出,网购业务属于电子商务的一种,也在消费税纳税范围。

“在马营业(网域为.my)的网购商家,若年度营业额超过50万令吉,须在消费税下注册,而IP地址或居住地址位于大马的消费者也须被收取消费税。”

网络商业属电子商务

根据消费税指南(电子商务),利用电脑网络从事的商业活动就是电子商务,包含B2B(商家对商家)、B2C(商家对消费者)、C2C(消费者对消费者)的各类业务操作。

第23条文也指出,大马居民经由互联网从海外供应商获得的服务,如防病毒软件,在付款后并将该软件下载到电脑后,如果消费者是消费税商家,须通过“进口服务税收机制”

(reverse charge mechanism)向关税局缴付销项税和索回进项税;而非消费税商家则须通过提交GST-04表格缴付消费税;个人消费者则无须缴付消费税。

不过,第33条文也指出,如果消费税商家通过互联网向本地的个人消费者或企业出售数码产品,如软件或电子书,两者都需付消费税,除非客户不属于大马。

至于从海外网购网站供应的实物商品,苏博马廉指出,每批商品在进口大马时都须通关,所以商品会在关卡被征收消费税。据第28条文,消费税由关税局收取,进口商缴付。

蔡兆源:海外客户零税率

宏愿理财机构税务与财务咨询总监拿督蔡兆源解释,消费税的大原则很简单,凡是在大马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进口,都是应纳税供应(taxablesupply),除非政府特别免税的部份商品和服务。

因此,在马营业的网购商品和服务不会免于被征税,不过,如果网购商品是提供给海外客户,该商品就是零税率供应,商家可索回进项税额。

从海外网购网站,如淘宝网买回国的商品,如果商品价格超过一定数额也不例外。根据P.U.(A)273消费税(减免)政令,空运快递进口,总价值不超过500令吉的每件托运货物(不包括香烟,烟草和烈酒)可被豁免征税。

询及网购纳税方式,他指对于设有官方网站的本地商家来说,他们只需根据客户订单收取消费税即可,方式与实体商店没有多大差异;而作为中间人,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交易平台的“网上购物广场”,则可由个别商家收取消费税。

孔令龙:快递通关时缴税

税务专家孔令龙补充,从海外网购网站如淘宝购买的商品,在商品通关的时候,关税局会向快递公司收取消费税,然后快递公司把商品运抵客户邮寄地址后,快递公司就会向客户索回商品的消费税,以及邮费和基于邮费的消费税(邮费+邮费的6%+商品的6%)。

询及人们质疑关税局监察网购进口商品的能力,他指这是关税局需解决的执行问题,该局或许会选择抽样检查的方式。

他也提醒消费者,虽然消费税指南(电子商务)第23条文指个人消费者则无须为缴付消费税经由互联网从海外供应商获得的服务,但这局限于摸不到的数码软件,如果数码产品是实体包装、空运快递进口、且价格超过500令吉,无论是个人消费者或是商家所用,都会在关卡被征消费税。

“在互联网上供应的数码产品被视为服务;而有形盒装的数码产品则是商品,两个是不同的概念,尽管两个数码产品都是同样的软件。”

询及消费税商家和非消费税商家,如果在经由互联网从海外供应商获得数码产品后,没有向关税局申报消费税,他指消费者或因无知而漏税,或者消费者故意不提交GST-03和04表格以逃税,无论如何,就像所得税一样,万一被关税局审查,逃税和漏税的消费者就会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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