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法令 天罗地网
信息来自:1mcitizen · 作者: · 日期:15-09-2012

2012-8-4

随着政府于2010年12月15日宣布吹哨者法令(Whistleblower Act)的成立, 也象徵马来西亚反贪污的决心正式迈向另一个新的里程碑。

这项法令是国家关键成效领域(NKRA)──打击贪污底下一个的主要法令。国会在2010年授权首相署法律事务组(BHEUU)协调实施法令的准备工作,并在2010年杪顺利完成,正式宣告开始执行。

首相署副部长拿督刘伟强当时在法令推介礼上表示,在吹哨者法令推出前,大马并没有一个中央机构或协调单位执行吹哨者法令。

“所以我们结合了5个机构——反贪污委员会丶警方丶陆路交通局丶关税局和移民局的力量,他们将成为这项法令的执行单位。至于大马股票交易所和证券监督委员会也会参与其中,在必要时给予意见。”

鼓励举报 法令更具弹性

在吹哨者法令下,凡举报官员或私人界贪污活动的吹哨者将受到当局严密的保护,包括保密其身份丶举报内容等。此外,吹哨者也将获得人身保护。

若吹哨者在举报后受到任何恐吓或攻击,执法人员除了会提供举报者个人安全关注外,也会依据其损失和伤害,给予赔偿或支付医药费。

然而,自吹哨者法令执行后,人们却指出吹哨者法令和保护证人法令其实大同小异,质疑这项新法令的真正目的。

对于这个质疑,官员指出,在某个程度上,吹哨者法令其实是保护证人法令的“升级版”,而且在执行上比保护法令更具弹性,也更能降低举报者的风险。

为了鼓励更多人勇敢举报,吹哨者法令以保密吹哨者身份为前提,同时也突破保护证人法令欠缺变通的做法,而以弹性化的方式进行举报工作。受吹哨者法令庇护下的公众,可以在任何时间,向任何一个法令执法单位办公司举报贪污活动。

举报的公众也可以通过信函提供贪污活动资料和个人资料。然后由执法单位主动联络吹哨者,减低后者的风险。

这样的灵活性与保护证人法令中硬性规定“证人必须亲自到执法单位举报非法活动”,大相径庭。

吹哨者在投报后,执法单位会把资料写成报告并展开调查,若证据足够,将进行执法程序,上控法院;若证据不足,则转交首相署做最后抉择。

吹哨者在法令下的举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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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
whistleblower吹哨者
prime minister’s department首相署
Enforcement agency 执法单位
Public prosecutor/disciplinary action 行动采取

A- 举报
B- 调查和准备报告
C- 若证据充足,转交法院以采取行动
D- 法院向执法单位更新审讯进度
E- 若证据不足,需向首相署交代
F- 吹哨者向执法单位更新资料
G-若吹哨者受到威胁,寻求执法单位保护

透明化作业    杜绝贪污
虽然说,政府执行吹哨者法令的最大目的,是让公众可以在没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前来举报贪污活动,从而提高贪污活动举报率,但事实上,政府更希望能够借此警惕官员和私人界,在吹哨者在举报前就停止贪污的恶行。这也是5个执法单位草拟法令的大前提之一。

鉴于法令在举报方式和时间上都给予最大的弹性,提高了公司每一位员工,包括基层员工举报舞弊案的意愿。即使发现涉及贪污的是公司高层,也会因为过程极为保密,同时确保其企业地位不会受到影响,而勇于举报。

随着这项法令的诞生,也可以间接改变政府单位和企业的文化,朝向透明化的作业方式,作为避嫌的最好方法。

这个做法将大大鼓励政府单位和企业公开抉择和政策的过程,让公众丶投资者和员工能够了解每一项决定和政策的前因后果。

对政府单位和企业立场而言,这项举措不但可以避嫌,也可以借此收集各方意见,加强公众丶投资者和员工的归属感和信任感,拉近彼此的距离,从而减低害群之马出手行贿的机会。

成效浮现 投报案节节上升
根据一份2007年的商业犯罪调查报告指出,以法律制裁的肃贪行动效率仅3%,而吹哨者法令的成效则为43%,等于是最有效的肃贪行动。

随着吹哨者法令越来越广为人知,其成效率也继续扬升,2008年的吹哨者法令成效率数据也增至46.2%。

这也意味着,2008年浮上台面的100宗贪污案中,当中的46.2宗为公众举报。换句话说,若没有这项法令,每年发掘的贪污案将减少将近一半。

资料显示,2011年至2012年3月31日,政府共接获2,790宗举报投报,显示出吹哨法令带来的正面效果。

拿督刘伟强针对该成效表示:“2011年,执法单位共接获1,690宗吹哨者的举报,而今年截止3月31日,我们就收到1,100宗,显示吹哨者举报率大大增长。”

另外,他解释,虽然吹哨者法令提供保护,但若吹哨者提供虚假的资料,将取消其保护,同时也会受到法律对付。

“有一些吹哨者竟不知自己在该法令下受到保护,反而通过部落格丶家人和朋友暴露其身份,导致最后当局被逼取消对他的保护。”

他也建议,每一家企业或政府单位也可以设立内部吹哨者法令系统。

“其实大马数家大型企业内部已执行上述法令系统,例如马航和巴生港口。他们都是很好的榜样。”

特别法庭    加速审理过程
早在吹哨者法令推出前,政府已为肃贪采取行动,包括在2009年时,加速法庭在处理贪污案件的速度,额外在8州设立14间贪污特别法庭(Special Corruption Courts)。

另外,政府也同时设立了8间贪污案特别上诉高庭,专门审理贪污案件。

在贪污特别法庭成立前,所有的贪污案件,尤其是备受关注的案件都必须花上很长的时间,甚至长达7至9年才结案。

设立贪污特别法庭的最大目的是加速处理贪污案件。在特别法庭的法官也仅审理贪污案件,以及批准吹哨者法令保护申请的事宜,并监管举报案件的调查过程等。

特别法庭的执行受到各方面的好评,政府为了精益求精,提高法官对审理贪污案件的专业知识,于2012年4月份邀请美国联邦法官法兰克蒙达沃前来马,为28名的审理贪污案法官以及大马反贪污委员会官员上课。

法兰克蒙达沃在马期间,在一项访问中,对大马设立贪污特别法庭表示赞许。

“大马在全国各地设立专审贪污案件的特别法庭,是一种“本地制造”打击贪污的方法,也是一个很好丶很值得参考的例子。”

以美国处理贪污案件为例,美国并没有贪污特别审讯法庭,一般涉及贪污舞弊且和公共课题有关的案件,会直接转移至联邦法院,与其他类型的案件一起排期审讯。

这也表示,美国贪污案件的审讯或需要较长的时间来结案。

法兰克蒙达沃表示:“相对来说,大马的贪污特别法庭,可以更迅速地完成案件的审讯,把金钱损害降得最低。”

大马在设立贪污特别法庭后,联邦法庭首席主薄官拿督哈斯欣哈姆扎设下目标,所有上呈贪污特别法庭的贪污案件,特别是涉及金额庞大丶或重要人物的案件,将在一年内完成审讯和结案。

贪污特别法庭自2009年成立后,已以加快3倍的速度处理累计的贪污案件。在2010年,共有425宗贪污案件等待法庭排期审理。这个数目相比2009杪,尚未审理的贪污案件为674宗,已有很大的提升。

鉴于吹哨者法令奏效,2010法庭共接获446宗的新贪污案。同年,法庭致力审理了718宗贪污案,包括2009年未处理的案件。

步入2011年全年,共有424宗新贪污案件上呈贪污特别法庭,当中249宗已完成审讯并结案,效率较未设立贪污特别法庭时大大提升。

拿督哈斯欣哈姆扎指出,70%的贪污案被告都是公务员,因此法庭应尽快处理这些案件,因为涉嫌的公务员必须停职,期间只能领半薪。

“以前,他们必须等待一段长时间,法庭才会审理他们的案件,这也意味着,一旦他们被证实无罪,政府就必须支付之前扣起的50%薪金。”

数字会说话

政府2009年为加速法庭处理贪污案件,在8州设立14间贪污特别法庭(Special Corruption Courts)和4间贪污特别上诉高庭(Special Corruption Appeal High Cou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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