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上无十全十美法令” 总检察长:国安法符国情
信息来自:星洲日报 · 作者: · 日期:24-04-2012

2012-4-22

(雪兰莪 八打灵再也22日讯)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干尼指出,世界上没有一个法令是十全十美以及不被批评的,而取代内安法令的2012年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符合我国人民维护基本人权方面的要求。

他接受马来西亚前锋报星期刊专访时说,以前内安法令确实有存在的必要,以抵抗共产党势力的威胁,现在是时候由新法取代,新法也有助于让人民对我国司法制度改观,消除负面印象。

已作改变维护人权

“我们制定符合大马国情的法令,为国家量身订做法令。”

2012年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案上周二在国会下议院通过,而反对党认为这是“比内安法令更恶的恶法”。

阿都干尼坦承,我国距离维护基本人权方面仍有很长的路程,但是我国已经作出改变。

“如今政府已经展示改变的决心。我们必须了解,好的法令是在安全问题和基本人权两者取得平衡,我们必须紧记,如果国家变得不安全,空有人权又如何?”

“举个例子,如果你对一批恐怖分子说了不合他们意的话,你将会被杀,还说甚么言论自由?到最后,你敢随便向恐怖分子说话吗?”

他说,恐怖分子搞破坏、进行间谍活动、暴力推翻民选政府、发动政变等,届时还谈甚么人权。

他指出,美国的爱国法令,允许他们扣留人48小时,然后控上法庭,对于来自国外的威胁,他们也有关塔那摩扣留营。

他说,以新法取代内安法令,并不是说明后者是恶法。内安法令曾经在共产势力盛行、513事件时发挥作用,只是如今已经不符合时代需求,必须废除。

未审先扣措施已废除

阿都干尼指出,内安法令和国安法的差别在于,首先,未审先扣“防范性措施”已经被废除,部长没有权力扣押任何人;其次则是警方获准拘留“1天+28天”,第一次扣留24小时后,可以继续扣留28天以进行调查。

他说,调查和预防性扣留的分别在于,部长肯定是掌握了一定的证据,才会下令进行预防性扣留,以阻止有关人士进行一些活动。

“在新的法令下,我们只能够扣留以进行调查,警方可以向总检察署申请,如果证据确凿则控上法庭,反之则放人。”

他说,在28天当中,警方可以释放协助调查的人士,不过有关人士必须配戴电子监控器。这个系在脚踝的监控器很宽松,不会带来麻烦,也不会造成洗澡时的不便。

他说,新的法令也设有“届满条款”(sunset clause),一个委员会每5年检讨28天的扣留期限,除非在检讨期间,当局已审批延长执行。

(星洲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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