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房屋法案提呈 滥用标志罚款坐牢
信息来自:星洲日报 · 作者: · 日期:23-11-2011

(吉隆坡21日讯)配合首相之前宣布推行的“一个马来西亚人民房屋计划”,首相署今日在下议院提呈2011年一个马来西亚人民房屋法案,以便设立一个大马人民房屋局来负责推动此计划。

法案规定,该局可制定一个大马人民房屋计划的标志,任何人若滥用或利用此标志来误导或造成混淆,可面对罚款最高20万令吉或坐牢最高2年的刑罚,或两者兼施。

一个大马人民房屋局成员包括由首相委任的一名主席、至少2名至最多5名联邦政府代表、至少3名至最多5名其他成员,以及一名首席执行员。由首相委任的成员必须是拥有房屋和社区发展、财务、建筑、工程、管理或其他专门专业或资格或经验者。

严罚更改房屋局资料此外,任何人若未经授权下更改一个大马人民房屋局的资料和数据等,将面对最高30万令吉的罚款。任何人若蓄意造成刑事法典下的损害而导致该局的资料和数据在未经授权下被更改,则可面对最高50万令吉罚款或坐牢最高3年,或两者兼施。

一个马来西亚人民房屋局的角色是在一个马来西亚人民房屋的发展和建筑物中扮演主要协调代理人角色,包括接收、处理和加速批准的工作,以及负责一个大马人民房屋发展的土地事宜。

该局可规定和代表政府向申请准证者征收任何费用、成本、税务或其他收费。

各州推行须成立执行委会

人民房屋法案指出,推行一个大马人民房屋计划的州属也必须成立一个批准和执行委员会,其成员包括主席是政府首席秘书、一名州政府资深代表、负责财务的部门资深代表、负责土地的部门资深代表、负责水电的部门资深代表、地方当局主席或市长、州政府策划主任、州土地及矿物局主任,以及最多5名由该局委任的成员。

法案规定,一个大马人民房屋局必须每年向部长呈交户头账目报告和活动报告,并由部长提呈到国会。

法案也建议成立一个一个大马人民房屋咨询理事会,此理事会主席是首相,成员包括部长、负责房屋和地方政府的部长、负责财务的部长、经济策划小组总监、各州大臣或首席部长、最多7名由主席委任的其他成员。

该咨询理事会的功能是劝告一个大马人民房屋局和提供建议、制定该局的指南等。

符资格者可申请援金购屋

法案建议成立一个“符合资格者援助基金”,并由一个大马人民房屋局负责管理。符合资格者可通过此基金取得资金、津贴、贷款或股份或其他该局设定的方法来购买或租赁一个大马人民房屋。

此外,该基金也可用以支付任何为符合资格者推行的援助计划、购买物品和服务的开销包括咨询服务费、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在援助符合资格者计划下的贷款和利息、投资和其他该局在履行援助符合资格者计划时的其他开销。

法案也列明购买或租赁一个大马人民房屋者的资格和条件,即必须是大马公民、收入水平、是否拥有产业和其他部长认为合理的因素。

分配房屋须透明公平

法案规定一个大马人民房屋必须在透明和公平的情况下,包括以公开抽签方式,分配给符合资格者。

若发展商不满意该局拒绝让他参与的决定,可向上诉仲裁庭提出上诉。该局也有权力随时修改规定和条件,任何人若不遵守该局的指示,可面对最高20万令吉罚款或最高坐牢2年,或两者兼施。

屋主违规允重购回房屋

一个大马人民房屋法案阐明,屋主若严重或重复抵触相关条例或法规、没有如期缴付费用如罚款、购买一个大马人民房屋时提供错误资料、在申请时提供混淆或虚假资料,或者放弃大马公民地位时,一个大马人民房屋局有权力重新购回该房屋。

法案指出,让该局有权力重新购回一个大马人民房屋的目的,是要维持一个大马人民房屋社区的和谐,并确保该局重新被购回的房屋是由符合资格者拥有。

法案指出,该局在重新购回有关房屋时,必须先写信通过有关屋主,以告知该局重新收购的意图、理由和收购价格。

收到通知信后,有关屋主可在60天后提呈书面抗议信和说明抗议理由,而该局可在30天内做出考虑,以决定是否允许或不允许这项抗议。

屋主不满可上诉

法案指出,该局必须以快邮或亲手将这项决定通知书交到屋主手上,不满该局决定的屋主可在90天内向上诉仲裁庭提出他们的上诉。

有关仲裁庭成员是由部长委任,成员包括一名主席、至少2名或更高整数的成员。

至于重新收购的价格,必须由部长决定。

部长必须考虑有关房屋先前所签署的买卖合约价格、一个大马人民房屋的价格、该局所给予的直接或间接津贴、屋主必须缴付的欠款或成本、亏损或开销等。

法案也规定,若屋主不愿接受重新收购价、无法找到屋主或对回购价格有争议,该局可以向高庭提出单方面申请(ex parte),以将这笔重新收购价交由法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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