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东盟的自由贸易区
信息来自: · 作者: · 日期:07-08-2008

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提出

2000-9 月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四次东盟和中国 (10+1) 领导人会议上,中国国务院总理朱榕基关于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议得到东盟有关国家的赞同。

2001-3 月底,中国与东盟成立了一个专家小组,专门研究建立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可行性。专家组研究的结果认为,中国与东盟在贸易上的互补性十分突出,双方可在自由贸易区中受益。双方中意在 10 年内建立自由贸易区,并授权各国部长高官尽快展开谈判。

2003 年正式举行签署,建成期限是 2010 年。越南、老挝、缅甸、柬浦寨的建成期限是在 2015 年。

世界上人口最多的、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组成的自由贸易区

中国土地面积 960 万平方公里。东盟 10 国土地面积为 450 万平方公里。

中国人口近 13 亿,东盟人口 5.3 亿。

中国 2001 年 GDP1.2 万亿美元,东盟也有约 7000 亿美元。

中国人均 938 美元。 2002 年将超过人均 1000 美元。

中国为世界第六大经济体 (2002) 。

外汇储备于 2003 年上半年已达 3000 多亿美元,居世界第二。

中国 - 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内容框架

第一、货物贸易关税减让 , 分正常类和敏感类。

1. 中国加入 WTO 后,关税将按 WTO 的规则逐渐降低。

2. 目前东盟有七国是 WTO 的成员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菲律宾、泰国、缅甸和文莱。老挝、越南、柬浦寨仍不是 WTO 的成员国。

3. 2003 年 7 月 1 日 起中国与东盟 10 国实行最惠国关税率。

4. 2010 年中国与东盟 6 国建立自由贸易区。

5. 2015 年中国与东盟新成员国建成自由贸易区。

6. 正常类:经各方同意各自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率依照特定的减让表和税率逐步削减或取消。对于中国与原东盟 6 国,实施期从 2005-1-1 日到 2010 年,对于东盟新成员国,实施期从 2005-1-1 日到 2015 年。

7. 敏感类:一方根据自身安排纳入敏感类的产品,应按照相互同意的最终税率和最终时间削减或取消,而敏感产品的数量应在各缔造约方相互同意的基础上设定一个上限。

8. 泰国率先提出与中国进行果蔬零关税贸易,由 2003-10-1 日起实施。越南也提前享受果蔬的零关税待遇。

9. 其他东盟国家也会根据双方与中国经济的发展情况提出不同的关税减让方案。

第二、早期收获

1. 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的关税减让也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 , 分行业制定减税时间表。《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对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早期收获”作了规定,产品范围包括活动物、肉及食用杂碎、鱼、乳品、其他动物产品、活树、食用蔬菜、食用水果及坚果。关税减让时间最迟在 2004 年初开始下调农产品的关税,并于 2006 年取消全部农产品关税。

第三,逐步取消非关税壁垒(措施)

简化和协调关税程序,但仍保留各自对非成员国的贸易保护政策。非关税壁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任何产品的进口或者对任何产品的出口或出口销售采取的数量限制或禁止,缺乏科学依据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

第四,实施有效的贸易便捷化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简化海关程序和制定相互认证安排。

第五,逐步实现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自由化。

第六,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对东盟新成员国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

2001 年中国宣布向老挝、柬浦寨和缅甸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给予非 WTO 东盟成员国享受 WTO 最惠国关税率,以增加从这些国家的商品进口量。 2002-11 月,中国还宣布免除老挝、柬浦寨 、缅甸等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为推进建立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双方已经落实一些具体的合作项目,中方出资 500 万美元资助湄公河通航问题,中方愿以援助方式承建昆明——曼谷公路老挝境内三分之一路段。中方对建设泛亚铁路继续持积极态度,表示只要东盟最后确定选线方案,中方将尽快启动境风相关线路的修建或改造。

第七,建立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除了货物贸易自由化外,中国与东盟的合作还扩大到金融、旅游、投资、农业、人力资源开发、中小企业、产业合作、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林业及其产品、能源及次区域开发等领域 。在 2001 年东盟和中国( 10+1 )首脑会方上,双方领导人确定了中国与东盟在新世纪重点加强 5 个领域的合作,农业、信息及通讯技术、人力资源开发、投资和湄公河流域开发。

第八,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标准将以东盟自由贸易区为基础,与 WTO 倡导的贸易自由化宗旨和目标相一致。同时,它在市场开放程度上比 WTO 更进一步。

此外,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谈判内容还包括原产品原则,配额外税率的处理,补贴、反补贴措施及反倾销措施的各项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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