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提出与发展
信息来自: · 作者: · 日期:07-08-2008

东盟 10 国自由贸易区陆地面积为 450 万平方公里。

东盟 10 国人口 5.3 亿。

经过 10 年的构建,原东盟 6 国于 2002 年正式启动自由贸易区,其他新成员也将加将加快关税的削减速度。

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启动将对东盟国家、东亚地区乃至世界的经济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提出

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东盟各国经济快速发展的结果,是加强东盟经济合作的必然选择。

20 世纪 80 年代末 90 年代初,在世界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东盟经济却持续地、高速地增长,市场容量不断扩大,外资大量进入,东盟成为世界上最具经济活力的地区。东盟成员国经济的发展为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奠定了基础。

1976-2 月通过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协调一致宣言》呼吁东南亚各国加强经济合作,以加速成本地区的经济发展。

1971-1-28 日,东盟在马尼拉签署了《东盟特惠贸易安排协议》,夫定各国采取一系列特囊贸易安排,如签订长期贸易合同、提供关税优惠和优惠利率贷款等措施。

1982 年菲律宾提出了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想。

1987-12 月签署的《马尼拉宣言》强调要努力提升东盟区域经济合作的水平。

1987 年东盟 6 国经济部长会议签署了《改进东盟特惠贸易协定关税议定书》和《关于东盟国家降低非关税壁垒的谅解备忘录》等文件。

1990-10 月举行的第 22 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决定对东盟特惠贸易制度进行改革,采纳以产品种类为单位的、一致的、低于世界特惠税率的特惠关税制度。

1991-7 月的东盟外长会议和 10 月举行的第 23 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同意了泰国提出的在 15 年内建立东盟自由贸易的倡议,并决定将它提交给第四次东盟首脑会议讨论。

1992-1-27 /28 日在新加坡举行的长四次东盟首脑会议上,各国签署了《新加坡宣言》、《东盟加强经济合作的框架协定》和《共同有效优惠关税计划》(英文称 CEPT )等 3 个重要文件。正式批准了部长会议关于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议。

建立自由贸易区是东盟应对世界经济形势变化的选择

进入 20 世纪 80 年代,尤其是 90 年代,世界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集团化不断深化,地区贸易保护主义在抬头。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地域相邻近的国家,在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的基础上,相互采取比区域外国家更为开放、更为自由的政策,并在体制框架、调节机制上结成经济联合组织或国家经济集团。面对全球经济一体浪潮的日益高涨,东盟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经济合作,以充分发挥东盟成员国在资源、资本、技术和市场的互补性,对付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的日益发展,促进各国经济的增长和东盟区域经济的发展。

(循营:世界各国经济已发展到需要更大的市场以取得国内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扩大市场下的区域经济联盟是这个时代的产物,接着将是世界经济一体化(市场最大化),接着将是世界政治制度的改革,才能取得公平与符合全体人类需求的发展,以人为本该是届时的经济政策指导方针。世界流动人口大增,国家与种族意识将逐渐降低,联合国的权力与影响力将随着发展逐渐提升。)

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进展和时间表

1992-1 月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四次东盟首脑会议决定,“将从 1993-1-1 日起的 15 年内建成东盟自由贸易区”,批准了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主要机制的《共同有效优惠关税计划》,规定通过分阶段实施,在 2008 年将在区域内贸易的工业制成品的关税减到 5% 以下。

1994-9 月召开的东盟经济部长会议决定将自由贸易区建成的时间从原定的 15 年缩短为 10 年,即在 2003-1-1 日前对东盟内部贸易征收的关税必须降低到 5% 以下。随后根据 4 个新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同意越南的关税减让时限可以推迟至 2006 年,老挝、柬浦寨和缅甸推迟至 2008 年。

1998-10 月在马尼拉召开第 30 届经济部长会议提出在 2010 年建成“东盟投资区”。

1998-12 月在河内召开的第六次东盟首脑会议通过的《河内宣言》、《河内行动计划》和《大胆措施声明》,将原东盟 6 国自由贸易区启动的时间提前一年,即从 2003-1-1 日提前到 2002-1-1 日。原东盟 6 国也同意到 2003 年其 CEPT 关税清单中 60% 的项目实现零关税,将尚未包括在降低关税计划中的产品尽快列入减税清单。新成员国也同意尽可能地扩大 0% —— 5% 关税商品的种类数量和零关税商品的种类数量。越南在 2003 年、老挝和缅甸在 2005 年将其 CEPT 关税清单的关税降至 0% —— 5% 。越南在 2006 年、老挝和缅甸在 2008 年尽量增加零关税的商品种类。

1999-9-27 /28 日在新加坡召开的东盟经济高官会议上,部长们重新批准了于 2002 年启动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决议,同意新入盟的柬浦寨关税减至 0% —— 5% 的时间是 2010 年,

1999-11 月在马尼拉召开的第三次东盟首脑会议上,东盟领导人同意原东盟 6 国提前它们实现零关税的时间,即从 2015 年得前至 2010 年,而新成员则从 2018 年提前至 2015 年。

2001-9-7 /8 日在河内召开的东盟经济高官会议和 9 月 14 日 召开的第 15 次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会议上,东盟各成员国的部长们欢迎原东盟 6 国于 2002-1-1 日正式启动东盟自由贸易区。

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基本内容

关税减让 (快速减税、正常减税、一般例外清单、敏感产品清单、临时例外清单)

根据 1992 年签订的《共同有效优惠关税计划》( CEPT )和 1994-9 月修订的规定, CEPT 的关税减让分为快速减税和正常减税。

1、 快速减税(又称快车道, F ): 1992 年签订的 CEPT 规定,率先降低关税的产品种类有 15 种:电子产品、植物油、化工产品、化肥、橡胶、纸浆和纸、木制品和藤制品、珠宝首饰、水泥、药品、塑料、皮制品、纺织品、铜、瓷器和玻璃等。规定关税在 20% 以上和产品必须在 2000-1-1 日前把关税降到 0% —— 5% 。关税在 20% 或以下的产品必须在 1998-1-1 日前把关税降到 0% —— 5%

2、 正常减税(又称正常车道, N ):关税在 20% 以上的产品必须在 1998-1-1 日前把关税降到 20% ,然后在 2000-1-1 日前再把关税从 20% 降到 0%- —— 5% 。关税在 20% 或以下的产品必须在 2000-1-1 日前把关税降到 0% —— 5%

到 2003 年 9 月,原东盟 6 国的 CEPT 减税清单中 99.60% 的产品的关税已降至 0% —— 5% ,只有 247 项产品或相当于 0.5% 的产品作为敏感产品尚未纳入 CEPT 减税计划,此时原东盟 6 国的 CEPT 税率已降至 2.39% 。

2004 年东盟 10 国将有 92.07% 的产品纳入减税计划, 91.10% 的产品关税将降至 0% —— 5% 。

零关税计划进程

1999-11 月东盟领导人同意东盟 6 国提前它们到 2010 年实现零关税的计划。

到 2003 年,文莱有 80.80% 、印尼有 54.53% 、马来西亚有 60.25% 、菲律宾有 0.07% 、新加坡有 100% 、泰国有 1.88% 的商品关税降到 0% 。

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基本内容

最惠国待遇 :给予成员国最惠国待遇

取消数量限制 :对成员国取消数量限制和非关税壁垒

原产地原则 ,只有成员国享有《 CEPT 原产地原则》,该文件规定只有东盟产品方可享受自由贸易区的关税优惠。所谓东盟产品即其自制率至少为 40% 。在产地原则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它仅适用于东盟自由贸易区,人的国家,而对区外国家的产品具有排他性,是一种变象的贸易壁垒。

开放服务贸易: 东盟各国签订了《东盟服务业框架协议》,希望在 WTO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外,另外寻找加强各成员国服务业的合作、消除服务贸易限制以及扩大区域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该协议主要内容仍以 WTO 《服务贸易总协定》为基础,要求各成员制定一项关于服务贸易的计划,服务部门包括金融服务、电信、旅游、海运、航空、建筑业等领域,允许各成员国相互认可服务提供者的许可证或标准证明。而非成员国的人员不能享有《东盟服务业框架协议》的利益。 1998 年 12 月在河内召开的第六次东盟首脑会议上,各成员国达成了在东盟自由贸易区内非 WTO 成员也享有与 WTO 成员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的相同待遇的有关协议。

建立东盟投资区( AIA ),实现投资自由化 :建立投资区是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内容之一。为了促进东盟区域内投资透明化和自由化, 1998-10 月第 30 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签署了《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这协议适用范围为直接投资,规定自 2010 年起东盟区域 内所有成员国的投资享受国民待遇,并对成员国投资者开放所有产业, 2020 年起适用于所有投资者。除了开放投资产业外,还推动资本、熟练劳工、专家和技术的自由流动。近来,东盟投资区进展较快,东盟成员国已达成在制造业、农业、林业、矿业、渔业、服务业对东盟成员国公司和持有部分股份的非东盟成员国公司给予国民待遇。

东盟工业合作计划( AICO 1994 年 4 月,在新加坡召开的东盟经济部长会议签署了《东盟工业合作计划协定》,其目的是提高区内工业的生产力,增强东盟制造业在本区域及全球的竞争力。该协定规定,凡获准为东盟工业合作计划协定下的工业公司,只要具备至少有东盟两个国家参与,其股份的 30% 由其中一国拥有的条件,在区域内出售其生产的工业产品和进口零件,均可享受 0% —— 5% 的关税优惠;参与东盟工业合作计划的国家所制造出的产品视为国内产品,可纳入其国内产品的自制率。该协定于 1996-11-1 日开始实施。

东盟一体化优惠制度( AISP :第四次东盟首脑会议发布了《东盟一体化补步计划》,在 2001 年东盟经济部长会议上,部长们同意原东盟成员国从 2002-1-1 日开始单边向新成员国提供关税优惠,成员国在双边和自愿 基础上贯彻《东盟一体化特惠制》,并以东盟新成员国提出的产品为基础。文莱、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已经决定给予新成员国以关税优惠。部长们认为该优惠计划将给新成员国增加近 4 亿美元的出口利益。到 2002 年 9 月,动力学浦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 4 个新成员国已有 1117 种关税项目享受了文莱、马来西亚和泰国的优惠关税待遇。

东盟运输便捷化 :为了尽快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和推进东盟经济一体化,简化东盟区域内货物的通关手续,在东盟建立有效的、高效的、一体化的运输体系, 1998-12-16 日茳盟各国在河内签署了《东盟促进货物运输便捷化的框架协定》。该协定提出运输便捷化的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诉求原则、互助原则、协定还对方便边境运输、关税规则、运输服务、汽车技术设备、驾驶证的相互认可、摩托车的三方保险计划、付费和其他金融责任、建立货物运输体系、遵守各国法律等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

标准和质量统一措施 :东盟标准与质量顾问委员会在东盟内贸易产品的标准的质量工作方面做了不少工作,签署了《关于东盟标准术语和相互认证安排的框架协定》,规定如果一个成员国的某种产品符合东盟统一标准,那么该产品在进入任何一个成员市场时就不必再做同样的检查和认证。在贯彻该协定中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电子东盟和信息通讯产品贸易自由化 : 2000-11-24 日,东盟各国签署了《电子东盟框架协定》,该协定包括东盟资讯基础设施、促进电子商务、售物与服务及投资方面的信息科技自由化、人员培训、电子社会、电子政府等内容,协定规定,原东盟 6 国从 2003-1-1 日开始,分三次( 2003 、 2004 、 2005 )取消东盟内部贸易中的信息通讯产品( ICT )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并到 2005 年完成。

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几个特点

1、 新旧成员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实行不同的减税时间表。发展水平高的国家减税快且幅度大。

2、 不同行业的产品实行不同的减税幅度。

3、 建立东盟一体化的优惠制度,致力于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发展水平高的国家对发展水平低的国家实行税率优惠制度,协助发展水平低的国家发展其经济,以降低经济上的差距。

4、 根据各成员国产业发展的情况,允许个别国家为保护幼稚产业而实行临时例外条款。如马来西亚提一心过早开放其汽车市场,国产车将很难与在泰国制造的日本汽车竞争,因而要耱对其汽车产业推迟减税计划,将其汽车产品的关税减至 5% 以下的时限从 2002 年延期至 2005 年。菲律宾要求对其幼稚的石油工业进行保护;印尼要求对“特殊国家”实行“特殊条款”。缅甸和柬浦寨则希望对本国农民给予更多的照顾。

5、 东盟自由贸易区所实行的原则力求与 WTO 的原则一致。东盟货物一关税估价是以《 WTO 估价协定》为基础的。

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的影响

1992 年东盟自由贸易区开始构建时,东盟内部贸易总额是 791 亿美元,到 2000 年增加到 1754 亿美元, 8 年间增长了 121% 。

国家
出口(亿美元)
进口(亿美元)
1990 2000 2001 2002 1999 2000 20012002
文莱 25.39 39.04 36.43 37.08 12.50 10.47 11.25 14.80
印尼 512.4 654.0 573.6 570.7 305.9 403.6 346.6 348.2
马来西亚 840.9 964.3 879.8 933.6 614.5 775.7 695.9 750.4
缅甸 11.40 16.44 23.22 30.12 21.88 21.69 25.95 23.23
菲律宾 342.1 372.9 312.4 343.8 292.5 303.7 284.9 339.7
新加坡 1166 1397 1245 1285 1046 1274 1097 1099
泰国 568.0 678.8 678.8 631.9 475.3 624.2 606.7 634.3
越南 115.4 144.5 150.2 167.1 105.7 153.9 145.5 177.6
老挝 3.02 3.30 3.10 3.12 5.54 5.35 5.23 5.22
柬浦寨 10.16 13.96 15.25 17.17 14.00 19.35 20.52 23.11
东盟十国 3595 4305 3871 4065 2895 3592 3240 3415

东盟内贸易 (1999-2000) ( 亿美元 )

国家
出口(亿美元)
进口(亿美元)
1990 2000
变化
1999 2000
变化
价值 % 价值 %
文莱 3.75 6.39 2.64 70.5 89.5 5.34 -3.61 -40.3
印尼 82.78 108.83 26.05 31.5 47.83 67.81 19.97 41.8
马来西亚 218.8 244.1 25.23 11.5 124.1 159.3 35.22 28.4
缅甸 2.37 3.94 1.57 66.2 10.38 11.13 74.7 7.2
菲律宾 49.89 59.82 9.93 19.9 44.61 49.54 4.94 11.1
新加坡 292.7 378.8 85.14 29.1 262.4 332.9 70.50 26.9
泰国 99.02 150.99 51.97 52.5 79.87 104.7 24.88 31.2
越南 25.16 26.13 0.97 3.8 32.91 45.19 12.28 37.3
老挝 --- --- --- --- --- --- --- ---
柬浦寨 --- --- --- --- --- --- --- --
东盟十国 774.5 978.0 203.5 26.3 611.1 776.1 164.9 27.0

在国际舞台上,除印尼是一个大国外,东盟其他成员国都是小国家,面对区域经济一体化、集团化的不断发展,东盟各国单凭自己的能力很难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优势。东 自由贸易区建成后,“大乐盟”市场不仅可以扩大各成员国的市场容量,增加东盟内的贸易,而且可以团结一致对外,对付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增强东盟的整体竞争力,在国际舞台上发挥重要的作用。

东盟自由贸易区对内实行开放式的自由贸易,而对东盟外的国家具有排他性,实行高于东盟内国家的关税以及诸如原产地原则、进口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东盟外的国家与东盟内的国家在东盟市场上的竞争无疑上不平等的,中国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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