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须加强维护知产权
信息来自:星洲日报 · 作者: · 日期:28-09-2011

东盟上周六在华盛顿宣布成立近5亿美元的“东盟基建基金”,协助东南亚国家提升基建和物流资源,以实现2015年建立东盟经济共同体的目标。由于大马是最大出资国,未来上述基金的总部将设在吉隆坡,此次适逢世界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年会在华盛顿举行,东盟财政部长在此时签署基金协议,深具意义。在基建基金尚未成立前,东盟实应探讨困扰已久的知识产权的发展及保护、国际最新潮流与技术移转等问题,以方便日后能迅速并全面与国际社会接轨。

首先探讨法制的完善问题。从形式上来观察,东盟经过近十几年的努力,知产权的法制建设确有可观的成果。在今年7月东盟知产权工作小组会议上,各国对知产权的维护已有更进一步的共识,相继完成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电脑软件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其他如科技成果转化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也在拟订当中,显示了东盟在推动建设知产权的积极态度。与此同时,新加坡、越南与泰国也相继于2015年加入马德里公约,成为公约下全球商标注册系统的一员,其他东盟成员国,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贸易对手国与国际经贸组织的压力,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知产权主干,近几年间均历经修正过程,使得知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也大体建立,其他如积体电路布局保护法等进一步保护知产权的法规,也在积极推动立法程序之中;因此,它们也会跟随新、越、泰的脚步加入马德里公约更在预料之中。在今年上半年,东盟申请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保护案件成长了4.02%即是明证。

然而,实质上东盟各国有待努力的余地仍多。换句话说,东盟虽在形式或外观上建立有庞大、可观的知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但在法规的实质内容上、法规的研讨过程中,以及法规的具体执行上,却存有诸多为人诟病之处。

就法规的实质内容而言,“与贸易有关知产权协定”日前已成为举世公认的全球知产权保护国际公约及基本准则,但东盟的现有法规,却仍与该国际公约存有一段距离,包括商业秘密、化学品专利等的保护上,与国际规范无法接轨。就法规的研订过程来看,东盟攸关知产权保护法律的规定,固然大都出于自身经济发展以及推动国际化的需要,但却仍有部份是因为贸易对手或国贸组织所施的压力,例如上个月泰国销毁了120吨、市值1亿美元侵犯知产权商品,此外欧盟年前也向东盟提供750万欧元的知产权项目,条件是东盟须签署欧盟知产权协议,此种外来压力经常扭曲了东盟知产权法律的拟订,也扼杀了国内工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就法规的具体执行来说,东盟各国因为著作权、商标、专利等法规适用引发的争议层出不穷,即使号称十几年的耕耘及宣导的泰国,但统计结果显示,拥有设置商标注册的企业只占泰国企业10%,拥有专利申请量的企业更低至5%,是法律实质内容不符合民主实际需要?抑或行政、司法单位在实际执行上偏离正轨?值得东盟各国省思。

从东盟攸关知产权正当权益的保障而言,基于曾经共同体会来自美国及国贸团体压力的经验,东盟各国就彼此间对外谈判及在国际上主张维护国家正当权益方面,应可透过交换意见,甚而建立一致立场,寻求东盟力量结合的可行之道。当然东盟应利用知产权小组,遵循国际规范的指导原则,就东盟知产权相互保护的相关政策及做法建立共识,进而签署保护协定,以维护彼此的正当利益。

目前东盟间因知产权(尤其是商标抢注册)引发的争议,可说是此起彼落,应建立一套可共适用于本地区的争端解决模式。在东盟经贸交往日渐频繁,采用规范日趋一致的时空环境下,各国政府对知产权的规范及保护所采用的政策及做法,不仅具有相互借镜的功能,而且有可能扮演东盟2015年成为经济共同体的触媒角色。东盟设置基建基金是为了知产权的法制建设上能益趋完备周延,彼此的交流合作也能在既有基础上更蓬勃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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