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SADC)介绍
信息来自:驻津巴布韦使馆经商处 · 作者: · 日期:02-11-2002

2002-11-02

津巴布韦参与的另一个重要地区间国际组织是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即:Southern African Development Community,简称SADC)。该组织的前身是成立于1980年4月的南部非洲发展协调会议,在1992年8月,正式转变为共同体。SADC目前有成员国14个,他们是:安哥拉、博茨瓦纳、民主刚果、莱索托、马拉维、毛里求斯、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塞舌尔、南非、斯威士兰、坦桑尼亚、赞比亚、和津巴布韦,总人口1.95亿、总面积928万平方公里,GDP总值1819亿美元(1999年数字)。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南非的综合国力在南部非洲独树一帜,因此下面将南非与SADC的主要统计指标对比一下。南非有人口4305万,占SADC的22%;面积122万平方公里,占SADC的13%;GDP总值为1310亿美元(1999年数字),占SADC的72%。

SADC的目标有以下几点:

(1) 实现发展和经济增长,减轻贫困,提高南部非洲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通过区域一体化支持贫困人口;

(2) 发展共同的政治价值观、体系和机构;

(3) 促进并维护和平与安全;

(4) 基于联合自立和成员国的相互依托,促进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5) 实现国家和地区在发展战略和规划上的互补;

(6) 促进及优化生产力及本地区资源的利用;

(7) 实现对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有效的保护环境;

(8) 巩固本地区人民长久以来在历史、社会和文化上的密切联系;

SADC目前正在进行机构改革,新的机构设置可以概括为:首脑峰会、SADC主席国三驾马车、SADC政治/防务/安全特设机构、部长委员会(通常指外交部长或财政部长)、部长集成委员会(针对不同行业间的政策指导和协调)、SADC法庭(政策解释和争议解决)、SADC国家委员会(在成员国层面上提出建议和意见,支持并监督本国SADC发展计划的实施)、高级官员常务委员会、以及秘书处。秘书处是SADC的首要执行机构,位于博茨瓦纳首都哈伯罗内。

SADC秘书处的联系方法如下:

机构名称:SADC Secretariat

地址:Government Enclave, Gaborone, Botswana

邮政地址:Private Bag 0095, Government Enclave, Gaborone, Botswana

传真:00267-372848, 581070;电话:00267-351863

通用电子信箱:registry@sadc.int

网址:http://www.sadc.int

SADC自成立以来取得的重要成就可以概括为:

(1) 表现出地区合作不但是必需的,而且是可能的;

(2) 培养一种地区归属感,以及培养了南部非洲各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相互咨询的传统;

(3) 实施覆盖诸多经济领域的SADC行动计划;

(4) 在SADC行动计划项下,一些基础设施项目得以执行,包括修复道路、铁路和港口,以及培育出一系列农作物良种以适应SADC地区不同的气候条件。

在SADC的一揽子协定中,贸易协定(Protocol on Trade)占据重要的地位。SADC的地区贸易发展以该协定为蓝图。该贸易协定于1996年8月由SADC各国首脑签署,被2/3的成员国批准以后,在2000年1月正式生效。在2000年9月,SADC贸易协定正式进入实施阶段,其远景目标是到2008年,建立SADC自由贸易区。

在2000年8月的SADC首脑峰会上,通过了SADC贸易协定修订版(The Amendment Protocol on Trade)。修订版新容纳了三个板块的内容,即针对纺织品/服装/食糖的特殊市场准入安排(主要是解决马拉维/莫桑比克/坦桑尼亚/赞比亚四国的纺织品和服装进入南非市场的问题)、产品特定化的原产地规则、和争议解决机制。

SADC贸易协定从总体上看是一个通用型的、框架化的协定。例如在优惠贸易待遇方面,该协定没有新的总体承诺,核心内容是“各成员国可以保持现有的与其他国家的优惠贸易安排”,“各成员国之间可以建立新的优惠贸易安排”,以及“各成员国之间在贸易方面互相给予最惠国待遇”。另外在反对不公平贸易领域,SADC贸易协定的阐述可以简要概括为:在符合WTO规定的情况下,各成员国可以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行动。

SADC贸易协定中有关原产地规则的判据是:如果货物从某一成员国直接发货到另一成员国,并且满足---

a) 货物完全产自成员国(即矿产品从成员国的土地或海床上开采、农作物从成员国的土地上收获、制成品在成员国的工厂里生产/并且所有材料从成员国区域内获得、……等等,译者略);或者

b) 货物在成员国区域内生产,其所用材料全部或部分从成员国以外进口,该生产过程能够实质性地转变原材料,即须符合下述情形:

(i) 从成员国以外进口原材料的CIF价值不超过生产该产品所需总材料成本的60%;或者

(ii) 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至少占该产品出厂价的35%;或者

c) 对进口原材料加工生产以后,其最终产品的税则编码标头与进口原材料的标头不同。

出口商需为其出口产品办理原产地证明。

所谓产品特定化的原产地规则(Product Specific Rules of Origin),是指SADC各成员国在部分商品的原产地规则上还存在分歧,包括小麦粉、机动车、塑料、电气和光学产品等,这方面的谈判还在继续。

驻津巴布韦使馆经商处

200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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