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国家联盟宪章
信息来自:中阿合作论坛 · 作者: · 日期:02-06-2021

2016/12/12
 

  为巩固阿拉伯国家间的紧密关系以及多重联系;出于在尊重彼此国家独立和主权基础上增进和加强相互联系;指导各国为造福所有阿拉伯国家、改善其境况、保障其未来、实现其愿望和理想而努力;为响应阿拉伯各国的公众舆论;为此

 

  叙利亚共和国总统阁下,

 

  外约旦埃米尔殿下,

 

  伊拉克国王陛下,

 

  沙特阿拉伯国王陛下,

 

  黎巴嫩共和国总统阁下,

 

  埃及国王陛下,

 

  也门国王陛下,

 

  一致同意制定本宪章,并委派代表,其名单如下:

 

  - 叙利亚共和国总统阁下委派叙利亚代表:

 

  叙利亚总理法里斯·胡力阁下;

 

  外交部长朱麦尔·马尔杜姆·贝克阁下;

 

  - 外约旦埃米尔殿下委派外约旦代表:

 

  总理赛米尔·鲁法伊·帕夏阁下;

 

  内政部长赛义德·穆夫提·帕夏阁下;

 

  政府副秘书长苏莱曼·纳布鲁希·贝克阁下。

 

  - 伊拉克国王陛下委派伊拉克代表:

 

  外交大臣伊尔沙德·欧姆里阁下;

 

  伊拉克驻华盛顿公使阿里·乔达·艾尤比阁下;

 

  伊拉克驻开罗公使塔哈欣·阿斯卡里阁下;

 

  - 沙特阿拉伯国王陛下委派沙特代表:

 

  外交次大臣优素福·亚辛阁下;

 

  沙特驻开罗公使馆参赞海依尔丁·扎拉卡里阁下。

 

  - 黎巴嫩共和国总统阁下委派黎巴嫩代表:

 

  总理阿卜杜勒·哈米德·卡拉米阁下;

 

  黎巴嫩驻开罗公使优素福·萨里姆阁下。

 

  - 埃及国王阁下委派埃及代表:

 

  首相马哈茂德·法赫米·纳格拉西·帕夏阁下;

 

  参议院院长穆罕默德·侯赛因·海依凯勒·帕夏阁下;

 

  外交大臣阿卜勒·哈米德·巴达维·帕夏阁下;

 

  财政大臣穆卡拉姆·奥贝德·帕夏阁下;

 

  司法大臣穆罕默德·哈菲兹·拉马丹·帕夏阁下;

 

  教育大臣阿卜杜·拉齐格·艾哈迈德·桑胡力贝克阁下;

 

  外交部公使阿勒伊扎特·阿卜杜拉赫曼·阿扎姆贝克阁下。

 

  - 也门国王陛下委派也门代表:

 

  首相阿卜杜拉·本·侯赛因·奥马里法官阁下;

 

  外交大臣穆罕默德·拉希布法官阁下。

 

  上述代表在交换全权证书并被确认有效且形式准确后,一致同意以下条款:

 

第一条

 

  

 

  阿拉伯国家联盟由签署本宪章的独立阿拉伯国家组成▲。每个独立的阿拉伯国家都有权加入本联盟,若有意加入,就此提交申请,在常设秘书处留存。申请提交后呈第一次理事会审议。

 

  ▲根据这一条款加入宪章的阿拉伯国家如下:

 

  (1)利比亚联合王国于1953年3月28日加入。

 

  (2)苏丹共和国于1956年1月19日加入。

 

  (3)突尼斯共和国于1958年10月1日加入。

 

  (4)摩洛哥王国于1958年10月1日加入。

 

  (5)科威特国于1961年7月20日加入。

 

  (6)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于1962年8月16日加入。

 

   (7) 也门人民民主共和国于1967年12月12日加入。

 

  (8)巴林王国于1971年9月11日加入。

 

  (9)卡塔尔国于1971年9月11日加入。

 

  (10)阿曼苏丹国于1971年9月29日加入。

 

  (11)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于1971年12月6日加入。

 

  (12)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于1973年11月26日加入。

 

  (13)索马里共和国于1974年2月14日加入。

 

  (14)巴勒斯坦于1976年9月9日加入。

 

  (15)吉布提共和国于1977年9月4日加入。

 

  (16)科摩罗共和国于1993年11月20日加入。

 

第二条

 

  联盟宗旨是:加强成员国之间的联系,协调各国政治路线,以实现它们之间的合作,维护它们的独立和主权;全面考虑阿拉伯国家事务及其利益。

 

  同样,其宗旨也包括各成员国根据本国制度和国情在以下事务中进行密切合作:

 

  a. 经济和金融事务,包括贸易往来、海关、货币和工农业事务。

 

  b. 交通事务,包括铁路、公路、航空、航海、电报、邮政

 

  c. 文化事务

 

  d. 国籍、护照、签证、判决执行、罪犯引渡事务

 

  e. 社会事务

 

  f. 卫生事务

 

第三条

 

  联盟设理事会,由成员国代表组成。每成员国只有一张表决票,无论其代表人数多少。

 

  理事会的任务是实现联盟宗旨,关注成员国之间在前款所述或其他事务中签署协议的执行。

 

  理事会的任务还包括确定与未来可能成立的国际组织的合作途径,以确保安全与和平,协调经济、社会关系。

 

第四条

 

  设立第二条所述各项事务专门委员会,成员国派代表参加。这些委员会负责制定合作规则、程度,并起草提交理事会审议的协议草案,以便提交上述国家审议。

 

  代表其他阿拉伯国家的成员可以参与上述委员会,理事会确定许可这些代表参与的情形和代表原则。

 

第五条

 

  不得使用武力解决阿拉伯国家联盟两个或多个成员国之间的争端,如果两个成员国产生无关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分歧,争端方若求助于理事会解决分歧,那么理事会的决议必须遵守和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分歧的国家不得参与理事会的讨论和决议。

 

  理事会为解决有可能引发战争的阿拉伯国家联盟成员国之间或成员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分歧而斡旋,使它们达成和解。

 

  有关裁决决议和斡旋决议根据大多数意见发布。

 

第六条

 

  如果联盟一个成员国侵略另外一个成员国,或担心发生侵略,被侵略国或遭到侵略威胁的国家可以要求理事会立即召开会议。

 

  理事会为制止侵略做出必要安排并根据共识颁布决议,在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与会并参加投票的成员国数超过三分之二赞成即可颁布决议,如果联盟一个成员国发动侵略,其票数不计入多数之列。

 

  如果发生侵略,致使被侵略国政府无法与理事会联络,该国家驻联盟代表可以以上面段落所述目的为由要求召开理事会,如果该代表无法与理事会联系,其他任何成员国都可以要求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1、三分之二成员国出席即可视为达到召开阿拉伯国家联盟理事会任何一次会议以及经济、社会理事会及联盟框架下其他部长级理事会会议的必要法定人数。

 

  2、在不违反第六条第二段和第十八条第二段规定的情况下,尽可能通过协商一致方式通过决议。

 

  3、在根据本条款第2项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采取以下步骤:

 

  a、推迟至下次会议做出决议。

 

  b、如果是具有紧急性质的议题,将在一月内为此召开特别会议。

 

  c、关于实质内容的决议,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则付诸表决,出席国家三分之二赞成的决议即应实施。

 

  d、对于不适用于本条c目的其他决议,在参照本宪章第五条第四段和第十六条的规则后,以与会并参与投票的成员国简单多数通过。

 

  e、本条第1项中所述各个委员会内部规章已经阐明,在无法获得共识时转而付诸表决程序。

 

第八条

 

  

 

  联盟每个成员国尊重其他成员国现行统治制度,认为这是它们的权利,并保证不采取旨在改变其制度的行动。

 

  ←第六条第二段已根据于2005年3月23日在阿尔及利亚召开的首脑会议第290号决议做出修改。此前,此条规定:“理事会决定做出制止这一侵略的必要安排,并发布一致通过的决议。如果侵略来自联盟一个成员国,则侵略国的意见不计入一致总数”。

 

  ←本条款已根据2005年3月23日召开的阿尔及利亚峰会第290号决议修改。此前,此条规定:“理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对联盟所有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理事会以多数票通过的决议对接受该决议的国家具有约束力”。在这两种情况下,理事会决议都要根据各国基本制度得到实施。

 

第九条

 

  愿意彼此之间加强本宪章所提更紧密合作和更牢固联系的联盟成员国,可为实现这些目标自由缔结协议。联盟一个成员国与另一个成员国在此之前或今后缔结的条约和协议不约束、不限制其他成员国。

 

第十条

 

  开罗作为阿拉伯国家联盟总部所在地。联盟理事会可在其选定的任何其他地点举行会议。

 

第十一条

 

  联盟理事会分别于每年3月和9月召开两届例会①,在有必要情况下,可根据联盟两个成员国的要求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二条

 

  联盟设由秘书长、若干副秘书、足够数量工作人员组成常设秘书处。联盟理事会以超过三分之二多数任命秘书长。联盟秘书长经理事会批准任命联盟副秘书长主要官员。

 

  联盟理事会制定秘书处和人事工作内部制度。秘书长为大使级,副秘书长为公使级。通过本宪章的一个附件任命国家联盟第一任秘书长。

 

第十三条

 

  每财政年度年开始前,秘书长负责起草联盟预算草案并提交理事会批准。

 

  理事会确定联盟每个成员国的费用份额,必要时可以重新审议。

 

第十四条

 

  

 

  联盟理事会成员、各委员会成员及内部制度所列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享有特权和外交豁免权。联盟机构使用的建筑物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理事会应埃及首相邀请召开第一次会议,此后将应秘书长邀请召开。联盟成员国代表轮流担任理事会例会主席。

 

  ①根据1958年10月17日召开的第三十届联盟理事会例会通过的第1508号决议,会议日期从十月改为九月。

 

  

 

第十六条

 

  除本宪章明文规定外,理事会可在得到多数赞同的情况就下列事务做可供执行的决议:

 

  a、人事。

 

  b、审批联盟预算。

 

  c、制定理事会、各个委员会和秘书处内部制度。

 

  d、决定每届会议闭会。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国将与联盟另一成员国或与其他国家已经缔结或即将缔结的所有条约与协议交存一份由秘书处保管。

 

第十八条

 

  联盟任何一个成员国决定退出联盟,应提前一年将其意向知会理事会。

 

  联盟理事会可通过不包括当事国在内的其他成员国做出一致决议,将不履行本宪章职责的任何成员国视作脱离联盟。

 

第十九条

 

  在联盟框架下建立一个阿拉伯议会,由议会的基本章程确定议会的组成、任务和职能。←

 

第二十条

 

  尤其为了使阿拉伯国家之间的联系更为牢固与紧密,为成立阿拉伯司法法院,为处理与将来可能为确保安全和和平而建立的国际机构之间的关系,在联盟三分之二成员国赞成的情况下,本宪章可予修正。

 

  修正只在提交申请的下一届会议上才得做出。不接受修正决议的国家可在决议实施执行时退出,不受第十八条规定约束。

 

第二十一条

 

  根据每个缔约国通行基本制度对本宪章及附件予以批准,批准书交存秘书处,在秘书长收到四国批准书15天后,宪章对批准国生效。

 

  本宪章于回历1364年4月8日(公元1945年3月22日)在开罗用阿拉伯语书就一份,交存秘书处。

 

  

 

  将一份与宪章原件相符的副本分发给联盟每一成员国。

 

  ←这一新条款根据2005年3月23日阿尔及利亚峰会第290号决议作出补充

 

关于巴勒斯坦的特别附件(1)

 

  ------------------------------------------

 

  上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奥斯曼帝国的委任统治陷落,包括巴勒斯坦在内的阿拉伯国家从中分离出来,自行独立,不附属于任何一个国家。洛桑公约宣布,这些国家的事务由是当事国负责。如果这些国家不能自理,而1919年的国际联盟盟约只在承认其独立基础上为其确定了制度,那么从法律层面看,他们的存在、国际独立性毋庸置疑,其他阿拉伯国家的独立也不容置疑。即使这一独立的外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被掩盖,也不应成为他们参与联盟理事会事工作的障碍。

 

  

 

  因此,阿拉伯国家联盟宪章缔约国认为,鉴于巴勒斯坦特殊的情况直至它实际享有独立前,应由联盟理事会负责从巴勒斯坦选定一名阿拉伯代表参与理事会工作。

 

  阿拉伯国家联盟理事会于1976年9月9日通过第3462号决议规定,接受由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代表的巴勒斯坦作为阿拉伯国家联盟的正式成员,全文如下:

 

  - 理事会批准政治委员会如下建议:

 

  - 政治委员会审议了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外交部提交的关于接纳由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代表的巴勒斯坦为阿拉伯国家联盟的正式成员的备忘录。

 

  - 巴解组织备忘录的有关内容收悉。

 

  - 鉴于阿拉伯国家联盟宪章对巴勒斯坦的独立合法性及其参与阿拉伯国家联盟理事会工作有明文规定;

 

  - 鉴于1964年亚历山大、1973年阿尔及利亚、1974年拉巴特召开的阿拉伯国家首脑会议决议均确认巴解组织是巴勒斯坦人民的唯一合法代表;

 

  - 鉴于阿拉伯国家联盟理事会、各委员会、组织和机构各项工作开展自1964年以来一直有以巴解组织为代表的巴勒斯坦参与,

 

  - 委员会建议接纳以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为代表的巴勒斯坦为阿拉伯国家联盟的正式成员。

 

关于与未参加联盟理事会的阿拉伯国家合作的附件

 

问题

 

----------------------------------------------------------------

 

  鉴于加入阿拉伯国家联盟的国家将在理事会和各委员会处理将对整个阿拉伯世界产生益处和影响的事务,因此理事会应关照并努力实现未参加理事会的阿拉伯国家的意愿,

 

  在审议这些国家加入宪章中所述委员会时,阿拉伯国家联盟宪章签署国尤其应该责成联盟理事会尽最大可能与之合作,此外,应全力了解其需求,理解其愿望和希望,充分利用政治途径提供的一切要素努力改善其境遇,确保他们的未来。

 

关于任命联盟秘书长的附件

 

-----------------------------

 

  本宪章签署国一致同意任命阿卜杜·拉赫曼·阿扎姆·贝克阁下为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长。

 

  其任期为两年。理事会随后将确定秘书处的单行制度。

 

关于定期召开阿拉伯国家联盟理事会首脑会议的附件

 

关于定期召开阿拉伯国家联盟理事会首脑会议的附件

 

  阿拉伯国家领导人,

 

  出于对阿拉伯国家联盟宪章的原则和目标以及阿拉伯首脑会议的各项决议的信任,为了发展和更新阿拉伯共同行动机制的方法,

 

  批准关于阿拉伯国家联盟理事会定期召开作为联盟最高权力机构的联盟首脑会议的宪章附件,内容如下:

 

第一条

 

  阿拉伯国家联盟理事会召开以下级别会议:

 

  a、阿拉伯国家国王、总统、埃米尔或其代表的首脑级

 

  b、外交部长或其代表的部长级

 

  c、常驻代表级

 

第二条

 

  首脑级别的阿拉伯国家联盟理事会负责审议与阿拉伯民族安全战略有关的各项问题,协调阿拉伯国家针对具有地区和国际重要性问题的最高政策,特别是审议由外长级别的阿拉伯国家联盟理事会提交的建议、报告和共同项目,任命秘书长、修改阿拉伯国家联盟宪章。

 

第三条

 

  阿拉伯国家联盟首脑理事会每年三月定期召开一次例会。在必要时或出现与阿拉伯国家安全局势相关的新变化时,任何一个成员国或者秘书长提出开会申请,并有三分之二成员国赞成,可以召开首脑理事会特别会议。

 

第四条

 

  a、首脑理事会在联盟所在地开罗召开例会,如轮值主席国有意,可以申请承办。理事会成员国按照成员国名称字母顺序排列轮流担任主席国。

 

  b、在成员国同意且由首脑会议轮值主席国主持的情况下,联盟首脑理事会特别会议可以在联盟所在地之外召开。

 

  c、理事会主席仅限于阿拉伯国家国王、总统和埃米尔担任。

 

第五条

 

  首脑理事会决议在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发布。

 

第六条

 

  三月召开的阿拉伯国家联盟理事会外长级别的理事会会议除了履行本职工作外还要筹备联盟理事会首脑会议。

 

第七条

 

  

 

  外长和联盟秘书长级别的理事会会议与阿拉伯国家联盟首脑会议轮值主席国协调,跟进首脑会议峰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起草定期报告,筹备下届峰会。

 

  ←根据2000年10月22日阿拉伯特别峰会(开罗)决议,此附件业已批准并视作阿拉伯国家联盟宪章的补充部分。

 

第八条

 

  a、本附件在阿拉伯国家元首批准后立即生效,由成员国根据本国宪法制度做最终批准←。

 

  b、本附件作为阿拉伯国家联盟宪章的补充部分。

 

  

 

  本附件于回历1421年7月24日(公元2000年10月22日,星期日)于开罗书就,一份原件交存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处,将一份与原件相符的副本分送每一个签署或者加入本附件的国家。

 

  ←已向秘书处交存批准书的国家有:

 

  1、也门共和国 2000年12月4日

 

  2、苏丹共和国 2000年12月13日

 

  3、阿曼苏丹国 2001年2月22日

 

  4、阿拉伯埃及共和国 2001年2月28日

 

  5、约旦哈希姆王国 2001年3月1日

 

  6、突尼斯共和国 2001年3月20日

 

  7、索马里共和国 2001年4月9日

 

  8、巴林王国 2001年5月2日

 

  9、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2001年5月21日

 

  10、阿尔及利亚人民民主共和国 2001年6月14日

 

  11、伊拉克共和国 2001年6月14日

 

  12、卡塔尔 2001年6月19日

 

  13、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 2001年6月26日

 

  14、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2001年6月27日

 

  15、黎巴嫩共和国 2001年7月9日

 

  16、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 2001年7月19日

 

  17、沙特阿拉伯王国 2001年7月26日

 

  18、吉布提共和国 2001年8月9日

 

  19 、摩洛哥王国 2001年10月1日

 

  20、科威特 2002年4月2日

 

  21、巴勒斯坦国 2003年3月18日

 

签名

 

  约旦哈希姆王国代表

 

  阿卜杜勒伊拉希·哈提布阁下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代表

 

  拉希德·阿卜杜拉·纳依米阁下

 

  巴林王国代表

 

  谢赫穆罕默德·本·穆巴拉克·阿勒哈里法阁下

 

  突尼斯代表

 

  哈比卜·本·叶海亚阁下

 

  阿尔及利亚人民民主共和国代表

 

  阿卜杜·阿齐兹·贝勒哈迪姆阁下

 

  吉布提共和国代表

 

  阿里·阿布迪·法拉赫阁下

 

  沙特阿拉伯王国代表

 

  沙特·费萨尔亲王殿下

 

  苏丹共和国代表

 

  穆斯塔法·奥斯曼·伊斯梅尔博士阁下

 

  叙利亚阿拉伯共和国代表

 

  法鲁克·沙雷阁下

 

  索马里共和国代表

 

  伊斯梅尔·马哈茂德·哈拉博士阁下

 

  伊拉克共和国代表

 

  穆罕默德·赛义德·萨哈夫阁下

 

  阿曼苏丹国代表

 

  优素福·本·阿拉维·本·阿卜杜拉阁下

 

  巴勒斯坦国代表

 

  法鲁克·卡杜米阁下

 

  卡塔尔国代表

 

  谢赫哈马德·本·贾西姆·本·贾比尔·阿勒萨尼阁下

 

  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代表

 

  萨义夫·穆罕默德·阿明阁下

 

  科威特国代表

 

  苏莱曼·马吉德·沙欣

 

  黎巴嫩共和国代表

 

  赛里木·胡思总理阁下

 

  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代表

 

  阿卜杜勒·穆内姆·胡尼阁下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代表

 

  阿姆鲁·穆萨阁下

 

  摩洛哥王国代表

 

  穆罕默德·本·伊萨阁下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代表

 

  艾哈迈德·沃莱德·赛伊迪·艾哈迈德阁下

 

  也门共和国代表

 

  阿卜杜勒·卡迪尔·巴吉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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