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招标投标项目的后期管理
信息来自:中国政府采购网 · 作者: · 日期:25-09-2008

2008-09-25

作者:张孝军

招投标项目后期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完整的采购过程应该从项目的组织实施到资金支付。很多监管部门往往只重视前期的招投标活动监管,而忽视了后期的合同履约、验收付款等环节的监管,使得中标结果确定后给后期“ 暗箱”操作留下了空间,主要表现为有三:一是企业偷工减料,非法转包,以次充好,以劣充优,拖欠工资,延误工期等;二是企业与采购单位串通 , 大搞工程变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三是采购单位恶意拖欠工程款。这些不良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滋生了腐败现象。监管部门对此应给予高度重视,否则前期的“阳光行为”必然会被后期的“暗箱操作”所取代。

造成招投标后期管理“暗箱操作”的主要原因

据分析,笔者认为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现行评分标准有待优化,低价中标增加违约风险。合理低价中标作为国际通用的评分办法,一直被广泛采用。尽管《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要求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投标报价是否合理,是否低于成本,很难量化,无法操作 , 给低价竞争企业提供了生存空间。由于部分行业准入门槛较低,行业内企业数量庞大,加之行业管理制度不健全,企业间恶性竞争加剧;很多资信好、管理水平强的骨干企业,由于受到大量中小企业的低价冲击,在明知无利可图情况下,为了揽到项目,为了企业生存,不惜降价,甚至亏本。

企业一旦以低于成本价中标,必然会为了切身的经济利益,想尽办法偷工减料,串通采购单位大搞工程变更,使招投标失去了真正的作用,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同时给项目施工 的质量带来隐患,不利于行业的持续发展。例如,欠发达地区物业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就具有典型性,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和优化升级。

合同管理制度有待健全,企业和采购单位按合同履约意识薄弱。现行的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仍然以粗线条型为主,缺少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不明确,霸王条款普 遍存在。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企业相对处于“弱势”,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滋生了投机取巧、偷工减料等不法行为;采购单位过于“强势”,缺少约束机制,滋生了腐败行为,且恶意拖欠工程款现象时有发生。这些既破坏了当地的正常市场秩序,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同时也影响了部分优质企业参与投标的积极性,使得整体工 程质量难以提高。

招投标后期监管力度有待加强,对企业和采购单位不良行为缺少预防措施。目前很多地方招投标监管部门十分重视招投标活动的前期监管,却忽视了中标后的监督管理。一方面,监管部门普 遍人手少,经费不足,难以对矛盾集中、行为隐蔽的后期履约过程实施有效监管;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对后期监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抱着你好我好大家都好的心态,不想“多管闲事”,让企业和采购单位的相互串通有机可乘。

对策与建议

针对招投标后期合同履约、验收付款等环节易发生的问题,究其原因,笔者拟对如何做好招投标项目后期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规范恶意低价竞标行为,加大对绩优企业招投标的吸引力。 严审采购方案。在制作招标文件时,首先要严把采购方案关,对具有倾向性,资金落实不到位,方案不完整的项目进行严格控制,不给后期合同履约环节带来后遗症。

优化评分标准。在制定评分标准时应合理设置得分点,除价格分外,其它内容应充分体现行业发展的导向作用,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科技进步,产业升级;要让资质信誉好、实力强、管理规范的骨干企业的优势得以体现和发挥。

制定低于成本价的量化标准。建议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对行业内企业平均成本及其下浮幅度进行认定并定期公布。让低于成本价竞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量化标准,具有可操作性。

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强化合同履约责任监管。 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文本的制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内容必须全面、规范、细化,要明确工程内容、工程变更、签证、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价款支 付、双方权利义务、违规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纠纷处理等。必要时可聘请资深律师把关,并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出标准规范的示范文本,确保合同履约过程中做到有据可查,有约可依,减少不必要的谈判和合同纠纷。

强化采购单位按合同履约意识,树立政府的公信力。对工程变更、验收、结算支付等环节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对采购单位违约的,要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和处罚,切实维护好中标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投标市场的良好秩序。

建立合同履约救助机制。对合同履约利益受损方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救济,切实帮助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对合同履约情况按企业和采购单位分别进行考核,并定期公布,促进招投标领域的诚信建设。

建立验收管理制度,强化项目后期监管力度,设立“合同履约举报中心”。 规范验收管理制度。一般项目验收工作,要求采购单位组织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共同参与,并签字确认,明确责任。重点工程或复杂项目验收工作,要求采购单位必须邀请具备相关资质的质检机构或相关专家共同验收,并形成日常验收记录、阶段验收记录、综合验收报告等书面报告,签字确认,明确责任。

设立“合同履约举报中心”。对供应商和采购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合同规定履行等不良行为实行动态监管,同时设立“举报中心”,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建议监管部门对一般项目动态监管,不定期抽查,重大项目跟踪服务,全程监管。

建立项目后期管理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惩罚力度。建议联合市监察局、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执法部门共同制定中标后期的管理制度,加大对企业和采购单位履约行为的监管和违约行为的查处,严格按制度规定予以处罚,并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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