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工程须进行招标
信息来自:联合日报 · 作者: · 日期:19-05-2010

2010-05-02
虽然政府一再强调招标透明化,但是政府却允许有“指定承包商制度”,前后矛盾得很。就因为没有公开招标的弊病太多了,政府必须进行工程和采购招标,而招标相关活动均须依法进行,防止不法之事出现。多个政府部门已使用网上招标方式,以挑选符合要求的承包商。公开招标可以让人了解招标、投标及中标的情况,并且促使招标活动在公平合理情况下进行,免除暗地里交易问题。

政府欲以公开招标取信于民,另一方面却将1千万令吉以下工程交给指定承包商,让人对政府没有贯彻所有工程公开招标的措施疑惑不解。政府仍然将1千万令吉以下工程交给指定承包商,这意味着政府有特定承包商的名单,特别照顾这些人,已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政府当局认为有些工程并不适合公开招标,因为这些工程需要高技术才能完成,因此才有“指定承包商制度”。

这个理由并不充分,因为政府指定有关方面承建,即是不给其他人承建的机会,断定其他承包商不能承担有关工程的建设任务是不客观的;采取否定的态度,已犯了原则性的错误。

其实各项条件具备者才会参与投标活动,而承建大工程也会有风险,仍须克服困难。有关当局并不能保证指定承包商无缺点及弱点,因此公开招标、提出条件和标准,让合格者得之,才有其正当性。

1千万令吉以下的工程是建设项目中的多数,应当进行招标活动,须知,垄断必有消极因素,多有不法之事。既然政府要杜绝贪污和浪费,任何工程和采购应当招标,若有指定承包商措施,已不符合廉正情况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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