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主要贸易、投资政策法规
信息来自:台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 作者: · 日期:04-08-2016

2011-03-14

一、主要贸易政策

    (一)基本情况

    1.贸易主管部门。泰国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商业部,其主要职责分为两部分,对内负责促进企业发展、推动国内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发展、监管商品价格、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保护知识产权等;对外负责参与wto和各类多双边贸易谈判、推动进出口贸易良性发展等。泰国商业部主管对外业务的部门有贸易谈判厅、出口促进厅和国际贸易厅等,主管国内业务的部门有商业发展厅、国内贸易厅、知识产权厅和灾祸保险厅等。

    2.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泰国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出口商品促进法》(1960年)、《出口和进口商品法》(1979年)、《部分商品出口管理条例》(1973年)、《出口商品标准法》(1979年)、《反倾销和反补贴法》(1999年)、《海关法》(2000年)等。

    (二)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进口管理:泰国对多数商品实行自由进口政策,任何开具信用证的进口商均可从事进口业务。泰国仅对部分产品实施禁止进口、关税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等管理措施。禁止进口产品主要涉及公共健康、国家安全等产品;关税配额产品包括桂圆等23种农产品,但关税配额措施不适用于从东盟成员国的进口;进口许可分为一般产品许可和特殊产品许可,并规定进口许可的产品必须得到泰国商业部批准后才能到港。

    出口管理:泰国除通过出口登记、许可证、配额、出口税、出口禁令或其他限制措施加以控制的产品外,大部分产品可以自由出口,受出口管制的产品目前有45种,其中征收出口税的有大米、皮毛皮革、柚木与其他木材、橡胶、钢渣或铁渣、动物皮革等。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泰国负责商品检验检疫和标准认证的管理部门是卫生部下属的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及农业合作部下属的国家农业食品和食品标准局(acfs)。 fda对商品的市场准入进行控制,审核发放各类商品相应的卫生证明、gmp证明、haccp证明和自由销售证明等。进口商必须申请进口许可证后才能进口食品,指定的食品储藏室必须经fda检验后才能使用,进口许可证要每三年更新一次;对于特别控制的食品,进口商必须到fda注册,获得批准才能进口。 acfs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初级农产品、食品和加工 农产品的标准、发放许可证,对有关产品的认证机构及企业进行认证等。

    (四)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目前,泰国海关进出口商品代码和关税管理体系是根据1987年修订的海关关税法令制定的。在泰国,大部分进口商品都需要缴纳两部分税,一是海关关税,二是增值税。关税计税方法一般为按价计税,也有部分商品按照特定单位税率的方式征税。一般情况下,进口商品的关税额计算公式为到岸价乘以该项商品的进口税率,绝大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在0-80%之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进口商品缴纳关税和消费税后的总价值乘以7%。泰国给予东盟成员国和与其签订多边贸易协定的国家地区不同程度的关税减让。

    (五)贸易壁垒

    泰国对wto成员方的平均关税是14.6%,非wto成员方的平均关税是16.8%。

    1.关税高峰。泰国对大量的进口产品征收超过30%的关税,包括农产品、汽车和汽车零部件、酒精饮料、纤维和一些电子产品。如丝织品、羊毛织物、棉纺织品及其他一些纤维织物的进口关税多为60%,摩托车及一些特殊用途车的进口关税达到或超过80%、大米52%、奶制品216%。

    2.关税升级。泰国对绝大多数工业原材料和必需品征收零关税;对有选择的一些原材料、电子零配件及用于国际运输的交通工具征收1%的关税;一些化工原料关税也仅为1%;对初级产品和资本货物大部分征收5%的关税;对中间产品一般征收10%的关税;对成品征收20%的关税;对需要保护的特殊产品征收30%的关税。

    3.关税配额。根据wto《农业协定》,泰国对23种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分别是桂圆、椰肉、牛奶、土豆、洋葱、大蒜、椰子、咖啡、茶、干辣椒、玉米、大米、大豆、洋葱籽、豆油、椰子油、速溶咖啡、土烟丝、生丝等。这些产品在配额内实行低关税,在配额外实行高关税。

    4.进口限制。泰国规定26种产品需要进口许可,包括原材料、石油、工业原料、纺织品、医药品及农产品。另外,泰国禁止进口二手摩托车及其零件、游戏机。产品进口必须满足规定的要求,如缴纳特别费用、需要原产地证明等。进口食品、医药产品、矿产品、武器弹药、艺术品,需要相关部长的特别许可。泰国要求在食品进口登记中提供关于食品生产工艺及组成成分的详细的产品经营信息。泰国卫生部食品药品管理局规定所有食品、药品及部分医疗设备的进口均须符合进口许可证的管理。食品进口许可证每三年更换一次,每次均需要重新认证,文件送达食品药品管理局后还需重新收费、药品进口许可证每年更换一次,同样需要缴纳有关费用。

    5.技术性贸易壁垒。泰国对10个领域的60种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包括农产品、建筑原料、消费品、电子设备及附件、pvc管、医疗设备、lpg气体容器、表层涂料及交通工具等。

    6.政府采购。泰国不是wto 《政府采购协定》的签署国。在政府采购招标中,泰国对外国投标企业设置一系列限制,使外国企业无法投标或难以中标。

二、主要投资政策

    (一)基本情况

    1.投资主管部门。泰国主管投资促进的部门是投资促进委员会(boi),负责根据1977年颁布的《投资促进法》及1991年第二次修正和2001年第三次修正的版本制定投资政策。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厅是隶属于泰国工业部的国家厅级单位,负责审核和批准享受泰国投资优惠政策的项目,提供投资咨询和服务等。

    2.与投资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民商法典》、《外籍人经商法》、《税法典》、《投资促进法》(及历次修改公告)、《劳动保护法》、《外籍人工作法》、《海关法》等。

    (二)投资行业的相关规定

    1.鼓励投资的产业。2002年,泰国促进投资委员会发布了鼓励外商投资的五大产业,分别是农业、汽车业、电子业、时尚业(包括信息技术和电信)以及高增值服务业。尤其是替代能源行业,凡是投资这一领域的,都能获得免缴机械设备进口税、免缴8年法人所得税、外国投资者可拥有土地权、允许引进专家与技术人员为项目工作、给予外国投资者长期签证等一系列优惠。2009年,泰国促进投资委员会又增加了六个可享受投资优惠的行业,包括高科技项目,如通讯、电子零配件等;另有大型投资项目,如捷运线车厢生产等。

    2.禁止或限制外资投资的行业。

    (1)禁止外国人投资的行业。该行业主要有稻米生产、制盐、国产农产品的国内贸易、不动产交易、会计事务、法律事务、建筑设计、广告业、中介人和代理人、推销业务、理发美容店、大楼建筑等12个行业。

    (2)不允许外国人投资的行业。除了投资委员会鼓励投资的行业,政府规定39个行业和职业不允许外国人投资。它们是:体力劳动,农林牧渔,烧砖,建筑工、术工,汽车驾驶员、运输、搬运机械操作(除国际航线飞机驾驶员),店员,推销业务,会计(包括监督员),宝石切磨,理发、美容,编织,以藤、竹、麻为原料的制品业,手工纸制品,漆器,泰国乐器,象嵌、牙雕,金银贵重制品,石工,泰国玩具,床垫、外套罩衫,托钵,丝织手工艺品,佛像生产,刀具,布纸伞生产,制鞋,制帽,代理店,与建筑有关的计划、计算、组织、分析、检查,建筑设计、制图、成本核算,陶瓷生产,服装,手工卷烟,旅游导游,摊贩、行商,泰文打字员,丝织手帕,公务员、秘书,法律、诉讼。

    (3)外国人可以投资但受投资限制的行业。外国人可以投资、经营的行业有批发业,出口贸易,机器、机械和工具的零售业务,旅游食品、饮料销售,饲料生产,植物油制品,纺织和纺织品,玻璃容器(包括灯泡)生产,口缸、茶杯、器皿生产,印刷纸,岩盐生产,矿业,在前两类中未明确规定的服务业,建筑业(生产基建业务)等14个行业。对这些行业进行投资,必须经商业注册登记局许可。

    (三)外商投资方式

    1.股权投资。可分为两类,一是按照泰国法律在泰注册为某种法人实体,具体形式有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和大众有限公司等;二是成立合资公司,通常指一些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协议为从事某项商业活动而组建的实体。

    2.上市。泰国没有关于外资公司在泰上市的特殊限制,在泰注册的成立的大众有限公司,符合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股票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即可申请上市。

    3.收购。泰国没有关于跨国并购的专门法律法规,规范收购行业的法律法规是《公众有限公司法》和1992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收购上市公司,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法》和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当收购量达到上市公司股份的25%,收购者必须正式提出股权收购。

    (四)现行主要税收

    泰国关于税收的根本法律是1983年颁布的《税法典》。外国公司和外国人与泰国公司和泰国人一样同等纳税。目前泰国的直接税有三种,分别为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石油天然气企业所得税,间接税和其他税种有特别营业税、增值税、预扣所得税、印花税、关税、社会保险税、消费税、房地产税等,泰国并未征收资本利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

    (五)外资优惠政策

    1.区域优惠政策。根据目前的经济因素,按各区的人均收入和基础设施情况,把泰国划分为三个区,以曼谷为中心向外扩展,越向外围投资政策越优惠。区域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即投资企业享有如下税收优惠:

    (1)免缴或减半征收进口税:进口税率不低于10%的机器,第一区、第二区减半征收进口税,第三区完全免缴。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所必需的进口原料,三个区均免缴一年进口税。

    (2)免缴法人所得税:设在第一区的外国投资企业(项目),不享受任何免缴所得税待遇;但如设在第一区的工业区(工业园)内,则可免缴3年法人所得税。设在第二区的投资企业(项目),免缴3年法人所得税,如设在第二区的工业区内,则免缴5年法人所得税;设在第三区的,免缴8年法人所得税,如设在第三区的工业区(园)内,除享受免8年法人所得税外,还可再获5年减半缴纳法人所得税的优惠。

    2.产业优惠政策。新的促进投资条例将行业优惠重点从过去的制造业转向了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科技及人才开发领域、公共事业和基础服务业以及环保和预防污染项目上。这类企业(项目)属特别重视的项目,无论设在哪一个区,均可获免缴机器进口税和免缴8年法人所得税的优惠。此外,设在第三区的投资企业(项目) 还可享受补贴优惠,即从获利之日起,允许将水、电费的两倍作为成本从利润中扣除,为期10年。同时允许将基础设施的安装和建设费的25%作为成本从利润中扣除,规定期限为:从获利之日起10年内,任选一年扣除上述费用。

    3.工业园区政策。泰国工业园区主要分为3种类型:第一类是一般工业园区,第二类是出口加工区,第三类是自由贸易区。泰国工业园区除享受泰国促进投资委员会(boi)赋予其所在区域的优惠政策外,泰国工业区管理局还对在工业区内设立工厂的投资者在拥有用于商业目的的土地、可进入泰国的技术工人及专家人数、居留期限以及汇出外汇等方面赋予一些特别的优惠。(收集整理:广东省wto事务咨询服务中心)
 
 

   (来源:广东易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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