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与政府之关系
信息来自:中央银行全球资讯网 · 作者: · 日期:02-07-2016

 

(一) 央行为政府之银行,以公款保管人之立场,收存中央政府存款,并处理相关收支。 

我国国库主管机关为财政部,央行则以保管人身 份依法经理国库,经管中央政府库款之收付及保管事务。由于各金融机构在央行均设有账户,双方资金往来密切,国库收付透过央行支付清算系统运作,有利国库资 金之统筹保管与调度,符合专业性与效率性,故央行不仅是银行的银行,也是政府之银行。至于双方权利义务,则是由央行与财政部签订代理国库契约以规范之。 

(二) 央行为政府财务代理人,经理中央政府公债及国库券。 

中央政府债务管理系由财政部负责,央行系以财务代理人身份依法经 理中央政府国内外公债与国库券之发售、登记及还本付息业务,对于政府财政计划的执行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透过央行支付清算系统运作及与金融机构之关系,可 使公债之发售、移转及还本付息更为顺畅,且因央行创建无实体公债制度,不但提高公债保管及移转的安全性,并可增进公债市场的效率与流动性,促进公债市场的 发展。 

(三) 国库收付信息提供政府执行预算及央行厘订货币政策之参考。 

中央政府可依央行提供之 国库收付数据,有效掌握各机关执行预算之动态,作为监督与管理预算执行之参考,且因国库收付金额庞大,其收付均将影响存在央行国库存款之变动,其进出将造 成央行准备货币之增减,带动银行体系资金之变动,对同期间货币供给额变动具有重大影响。央行代理国库,可掌握国库资金动态,适时采取适当之信用管理措施, 有利货币政策之顺利执行。 

(四) 央行代理国库,除紧急情况外,不对国库融资。 

我国「中央政府建 设公债及借款条例」禁止央行承受公债之发行及承贷中央政府一年期以上之借款;「国库券及短期借款条例」虽未明文禁止央行承受国库券,但长期以来,央行惯例 上均避免在发行市场买入国库券。至央行在公开市场买卖公债、国库券,系央行执行货币政策的重要操作工具,其目的旨在调节信用,而非支应政府财政,不影响其 独立运作。至于「财政部委托中央银行代理国库契约」中,有关国库存款不敷支付时,应由央行先行临时垫借之规定,财政部与央行业已达成协议,仅在国家发生紧 急灾难或重大变故时应变之用,其垫借额度及条件由双方议定,至于平日则不予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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