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库组织沿革
信息来自: · 作者: · 日期:02-07-2016

 

(一) 代库组织沿革 

民国17年10月,国民政府制定公布「中央银行条例」,授予中央银行经理国库特权;11月1日,中央银行于上海正式成立,并成立国库总库, 由业务局国库科综理其事。代库制度采取「委托代理制」。 

民国23年1月1日,本行业务局国库科扩充成立国库局,代库制度改为「银行存款制」。 

民国24年5月,「中央银行条例」修订为「中央银行法」,明定国库及国营事业金钱收付及国内外公债经理业务由本行经理,在本行未设分行地 方,并得由本行委托其它银行办理。本行乃积极布建公库网,除由各省省政府所在地分行代理国库分库外,并在其余各地分行设立支库,在本行无分支机构地方,则 分别委托中国、交通、农民、各省银行及邮政机关代理支库、收支处或税款经收处。 

民国27年6月及28年6月,国民政府先后制定公布「公库法」及其施行细则,除明定本行为唯一代理国库之银行外,并将经理国库业务范围,由 现金收付扩大至各级政府机关之票据、证券之出纳、保管、移转及财产契据之保管等业务。 

民国37年1月,本行将全国各分库一律改为支库,并将全国划分为19区,设立区分库,除江苏区分库由国库局兼办外,其余各区分别指定18家 分行办理区分库转帐事务,将过去实行总库集中转帐办法,改由管辖之区分库集中转帐汇报总库处理。 

民国37年11月「国库法」及其施行细则公布实施,国库法制乃更趋明确。 

民国38年12月,大陆局势逆转,本行随政府迁台,组织编制大幅紧缩,除保留经理国库、公债还本付息及新台币发行,并委托台湾银行办理外, 其余业务均予停止。 

民国50年7月1日,本行依据「中央银行复业方案」在台北复业,恢复设立国库局,除办理国库总库及台湾区分库业务外,并将台北支库收回自 办,并继续委托台银等金融机构代理各地支库、财物保管处、收支处及税款经收处等业务。 

民国88年2月,本行为改进代库管理制度,提升国库收付效率,除建立与各代库机构计算机联机网络,实施国库收支连线作业,及将国库帐简并入银 行帐外,并将国库架构,简化为总库(本行)及代库机构两级制,原由本行直接委托金融机构分行为支库之方式,改为以金融机构别为对象,由总行签约负代库责 任,其所属分支机构符合条件者,均得由本行视业务需要,同意其为国库经办行以办理代库事务。 

民国88年7月,省库移转国库,原由台银委设之省库支库,改由本行委设为国库经办行。 

 

中国社会科学网
UNCTAD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世界银行
Country Report
Trading Economic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全球政府债务钟
My Procurement
阿里巴巴
Aliba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