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简介
信息来自: · 作者: · 日期:11-04-2016

 

2002年11月4日,朱镕基总理和东盟10国领导人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框架协议》),这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 经贸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框架协议》是未来自贸区的法律基础,共有16个条款,总体确定了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基本架构。

(一)、中国-东盟自贸区包括的内容:

根据《框架协议》,中国-东盟自贸区将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内容。其中货物贸易是自贸区的核心内容,除涉及国家安全、人类健康、公共道德、文化艺术保护等WTO允许例外的产品以及少数敏感产品外,其它全部产品的关税和贸易限制措施都应逐步取消。

(二)、相关领域的谈判时间安排:

关于货物贸易的谈判将从2003年初开始,2004年6月30日前结束。关于服务贸易和投资的谈判将从2003年开始,并应尽快结束。在经济合作方面,双方商定将以农业、信息通讯技术、人力资源开发、投资促进和湄公河流域开发为重点,并逐步向其它领域拓展。

(三)、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时间框架:

《框架协议》规定,中国和东盟双方从2005年起开始正常轨道产品的降税,2010年中国与东盟老成员,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 新加坡和泰国,将建成自贸区,2015年和东盟新成员,即越南、老挝、柬埔寨和缅甸,将建成自贸区,届时,中国与东盟的绝大多数产品将实行零关税,取消非 关税措施,双方的贸易将实现自由化。

(四)、“早期收获”方案的主要内容:

为使中国和东盟双方尽快享受到自贸区的好处,双方制订了“早期收获”方案,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500多种产品(主要是《税则》第一章至第八章的农产品)实行降税,到2006年这些产品的关税将降到0。

(五)、关于给予东盟非WTO成员以多边最惠国待遇的承诺:

东盟中越南、老挝、柬埔寨尚未加入WTO。为了帮助这些国家的发展,我国同意给予东盟非WTO成员以多边最惠国待遇,即将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适用于这些国家。

(六)、有关贸易规则的制订:

《框架协议》规定,中国与东盟将制订原产地规则,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争端解决机制等贸易规则,以保证未来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正常运转。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将形成一个拥有17亿消费者、近2万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1.2万亿美元贸易总量的经济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 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也将是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它将为中国和东盟带来互利双赢的局面,  为亚洲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做出积 极的贡献。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E)签证的简介 

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采用规定的统一格式FORM    E,其主要填制要求见证书正本反面所列的填制说明。

2.目前(2004年1月1日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中国——东盟框架协议〉“早期收获”方 案项下所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即HS第1章至第8章产品。这些商品必须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和签证核查程序。(中泰蔬菜水果协议并入“早 期收获”方案中继续执行)

3.申请办理FORM-E的单位,必须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签证时,必须提交〈FORM-E申请书〉,发票,缮制正确的FORM-E证书以及联运提单等其它证件。

4.经香港、澳门转运的货物,应向相应地的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5.后发证书应由检验检疫机构在证书第12栏填写“ISSUED  RETROACTIVELY”.

6.已经签发的证书正本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可在商品出运后一年内持原证书第三副本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重发,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同意重发时,应由检验检疫机构在证书第12栏加注“CERTIFIED  TRUE  COPY”。签证时间应为原证书的签发时间。

7.证书第七栏所指的进口国HS编码即为我国现采用的HS编码,要求填写四位数HS品目号。

8.证书的正本和第二副本由出口商提供给国外进口商,第一副本由检验检疫机构留档,第三副本应由出口商留存。

9.证书第八栏应标明其货物申报享受优惠待遇所根据的原产地标准(见证书正本反面) 

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简介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共12条,主要有原产地标准(规则二,三,四,五,六)、直运规则(规则八)和中性成份(规则十一)。

根据规则二规定,只要出口货物满足规则三至规则六中的任何一条,该产品应视为原产货物并享受优惠关税。

规则三讲的是完全获得产品。指出口货物所用的原材料均为中国原产(详见规则三具体条款)。

规则四讲的是含有进口原材料的出口产品只要满足以下两条中的任何一条,即可视为原产货物。

1.原产于任一成员方的成份(单一国家成份)应不少于40%。

2.原产于自由贸易区外的原材料的总价值不超过出口成品的离岸价的60%,且最后生产工序在国内进行。

规则五:累计原产地规则:除另有规定的以外,符合规则二原产地要求的产品在一成员方境内用作享受〈协议〉优惠待遇的制成品的材料,如最终产品 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累计成分(即所有成员方成份的完全累计)不低于40%,则该产品应视为原产于制造或加工该制成品的成员方境内。

规则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在一成员方经过充分加工的产品应视为该成员方的原产货物。符合附件2所列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产品,应视为在一成员方经过充分的加工。(将于2004年1月启动相关谈判)

规则七:微小加工及处理:凡进行下列目的的加工或处理,无论是单独完成还是相互结合完成,均视为微小加工及处理,在确定货物是否在一国完全获得时,应不予考虑:

1.为运输或贮存货物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

2.为货物便于装运。

3.为货物销售而进行包装或展示。

规则八:直接运输  下列情况应视为从出口成员方向进口成员方的直接运输:

1.产品运输经过任何其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

2.产品运输未经过任何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

3.产品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多个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不论是否在这些国家转换运输工具或作临时储存,如果:

①可证明过境运输是由于地理原因或仅出于运输需要的考虑;

②产品未在这些国家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以及

③除装卸或其他为使产品保持良好状态的处理外,产品在这些国家未经任何其他操作。

规则十一:中性成份  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应不考虑在产品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动力及燃料、厂房及设备、机器及工具的原产地,以及未留在货物或未构成货物一部分的材料的原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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