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族群与民族国家的建构
信息来自: · 作者:施正锋 · 日期:13-04-2016

 

台湾的族群结构
 
台湾是一个垦殖社会(settlers’ society),也就是说,在汉人垦殖者还没有前来之前,已经有原住民族(indigenous peoples)在此居住良久。在汉人之间,于明治、清治陆续前来的鹤佬人(福佬人、闽南人)、以及客家人,可以大体说是自愿前来的经济性移民,而战后迁入的外省人,大致上是非自愿性的政治性难民。由于我们并无正式的移民政策,不能与美澳纽加等移民国家(immigrant state)相提并论;不过,在过去十年来,已经有不少来自东南亚、以及中国的“婚姻移民”(marriage migrant)归化,这些新移民为台湾的族群结构添加了一个面向(图1)。
 
一般而言,族群竞争的场域不外在政治权力、经济资源、以及文化认同的分配/确认(图2)。以客家人而言,最关心的就是文化的保存、以及语言的复育,因为语言文化攸关客家族群的集体认同,不像原住民族还有法律上的认定来保障。原住民族运动的三大诉求是正名、自治、以及还我土地,背后涉及原住民的定位、以及随着原住民身分而来的权利,包括自决权、文化权、财产权、以及补偿权,不过整体来看,最迫切的还是如何提升其社会、经济地位。外省族群则不论在是在政治、经济、还是文化上的上的分配,似乎都有相当程度的焦虑。至于新近前来的移民,由于国家来源多元,尚未见到有明显的集体动员,不过,在社会期待她们尽快同化的情况下,至少其文化特色是不被呈现的。
 
 
当前台湾在进行民主化的过程中,若要进一步寻求民主巩固,必须面对三大挑战,也就是国家肇建(state-making)、民族塑造(nation-building)、以及国家打造(state-building),也就是国家主权独立的确立、住民/国民/公民的民族认同是否一致、以及国家体制/政治制度的建构。这三项任务在概念上虽然有别,不过,在实践上却是环环相扣,特别是三者与族群政治纠结不清的情况下,如果不能齐头并进,深化民主的目标恐怕会功亏一篑。

就一个多元族群国家而言,族群之间的利益原本就很难一致,再加上菁英往往无力抗拒操弄的诱惑,特别是在选举之际,族群冲突的管理治丝而棼。不过,即使在假设能能控制政治运作的情况下,最大的障碍在于政治理念/政治哲学的支持不足,再加上对于关键性概念的认识错误,论述上自然左支右绌。在冷战时代,政治哲学家囿于美苏之间的意识形态之争,习惯将族群现象视为不方便的历史遗迹,因而因循坐等其逐渐消逝;此时,简化的左、右二分法,也就是宣示平等的社会主义、强调自由的资本主义、或是标榜中道的福利国家药方,并未正视蛰伏的族群张力(Kymlicka, 2002: 2-3)。
 
 
在冷战结束以后,长久被压抑的族群龃龉纷纷浮现。面对族群、国家、以及民族之间的纠葛,政治哲学家所提出来的对策有自由主义(liberalism)/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多元文化主义(multiculturalism)、以及共和主义(republicanism)。这些建议虽然尝试去面对多元族群的现实,在理论的铺陈上却未免有敝帚自珍的嫌疑,也就是认为彼此无法相容,因而只能收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效;事实上,这些政治哲学的流派虽然分属不同的轴线,却只是从不同的面向来考察相关的现象(Kymlicka, 2002: 6),因此是有可能加以合成。具体而言,传统的民族主义是在连结民族与国家,多元文化主义在调适族群与民族,而共和主义、以及宪政主义则在定位族群(个别成员、以及集体)与国家的关系(图3)。我们甚至于认为,如果认同政治的整合是我们当前最迫切的议题的话,应该是以民族主义为纲举目张的轴心,再搭配其他四种规范来分项思考解决之道(图4)。我们分述如下。
 

民族主义

自从‘西发里亚条约’(Treaty of Westphalia,1648)以来,现代主权国家(modern sovereign state)俨然成为国际体系的基本单位。紧接着在法国大革命以后(1776),国家的主权不再属于专制王朝、而是属于人民(people)(Mayall, 1990; Miller, 1995; Oommen, 1997; Rae, 2002);这群人(population)不再是臣民(subject)、或是单纯的老百姓(mass),而是由公民(citizen)所结合而成的“民族”(nation)。从此,具有正当性的国家必须是“民族国家”(nation-state),也就是说,国家是因为民族而存在的。

作为一个“想像的共同体”(imagined community),民族是用来整合国家内部多元认同的一种政治建构,而民族认同/民族意识(national consciousness)是一群未曾谋面的陌生人所共有的主观意识。然而,不管是在政治学界、政治人物/媒体、还是一般人的思维中,民族这个概念却被当作是一种以血缘作为结合基础原生有机体来看待,因而跳不出中国传统的纯种汉民族(汉人/华人)的羁绊,不管是面对原住民(平埔族)、或是大和民族。在前总统李登辉提出“两国论”以后,苏起提出“一个民族、两个国家”的论调,也就是血浓于水的所谓“德国模式”,在政治学上的诠释,就是台湾海峡两岸的“中国人”都属于“中华民族”,希望未来生活在同一个国度之下。其实,在民进党执政以后,连陈水扁总统都不加思索而认为台湾是“华人国家”,大抵还是接受台湾与中国是“同文同种”的说法。

战后,为了区隔追随国民党来台的外省人(内地人),流亡日本的廖文毅为了打破“台湾人是纯种汉人”的迷思,倡言台湾人是汉人移民、原住民、以及荷西殖民者的混血后裔,却依然摆脱不了原生式民族的想像。近年来,有人以生物学上的客观证据,指出非原住民系的“本省人”(鹤佬人、客家人)具有相当的百越血统,大体符合民间口传的“有唐山公、无唐山母”记忆,也就是平埔族后裔的说法。最严重的是,这种原本是要与中国人做区隔的“血缘/混血决定认同论”,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刀,也就是对于战后前来的外省族群而言,即使是来自闽粤者(福建人、外省客),根本没有历史机会与平埔族通婚,是否就比较没有资格当台湾人的成员?

“混血论”的出发点不外是想要证明“台湾人不是中国人”,然而,相同的血缘/文化原本就可以变成不同的民族,也就是当他们彼此不想生活在同一个国家之下;譬如当年在美洲十三个民地的安格鲁.萨克森垦殖者,当他们决定另外成立一个不受英国宰制的国家那一刻,就是告诉自己“美国人不是英国人”,此时,美国民族就已经开始升华。由此可见,我们应该扪心自问的是“台湾人是不是有决心不当中国人?”、而非问别人“台湾人是不是中国人?”

国人对于民族/民族主义的裹足不前,多少于源自对于党国教育中的“三民主义”的嫌恶;其实,对于中国人的国父孙中山所要形塑的“中华民族”,只要不是帝国主义式的、要将台湾纳入其版图,我们自然是乐观其成。然而,萌芽中的“台湾民族”,就是要追求有别于中国的台湾国/台湾共和国,我们绝对有权利掌握自己的命运,并无任何扩张性的企图心,没有必要因为他人的污名化、或是以文害义,排拒以民族主义/政治民族整合内部所有“台湾之子”(native sons)的机会。

多元文化主义

对于多元族群所展现的多元文化现象,过去的做法是采取软硬兼施的同化政策(譬如美国的“大镕炉”、或是过去的“国语政策”),特别是在传统的自由主义思维中,强调的是一般化的个人权,顶多只愿意接受反歧视式的包容,也就是少数族群的文化特色最好是限定在私人领域、或是有限的公共领域,譬如传统周所举办的嘉年华会。在如此以小伺大的支配关系下,即使社会在表面上能呈现着和谐共存的表象,却掩饰不了少数/被支配族群在心理底层的失落。多元文化主义强调的是对于文化差异的尊重、相互承认彼此的文化认同,也就是将“认同政治/差异的政治”(identity politics/politics of difference)当作论述的中心。

认同政治的特色有三:(一)每个人都有多重认同,彼此之间有可能重叠、也有可能相互经争;(二)认同之间往往有优先次序,因此,必须不断地经过诠释、以及承认;(三)除了否定被施加的(imposed)认同外,自我定还要透过与他者进行讨论、以及协商(Tully, 2000: 218-20)。因此,光是具有公民的身分还是不够的,在多元文化主义的精神下,所谓的相互尊重、相互承认,也就是以承认来表达对于对方的尊重,具体而言,就是由国家出面保障少数族群的权利(minority rights),特别是透过公共领域的制度设计,来表达公平的承认、或是公平的整合条件(Wievorka, 1998; Patten, 2000: 196-98; Kymlicka, 2001: 162-63),以防止支配性的族群采取族群式的民族主义(ethnic nationalism),将其自我族群的认同提升为民族认同、同时将其他人的认同贬为族群/地域性认同,也就是在进行国家的民族化(nationalized state)过程中,有以无意将国家变成族群化的国家(ethnicized state),如此的排他性塑造民族的方式,是当前族群冲突的根源(Wimmer, 2002)。

关心国家整合的人难免担忧,对于族群差异的承认,是否会造成国家整合的障碍?事实不然,对于少数族群来说,不承认(non-recognition)代表的就是排除在外(exclusion),社会分歧并不会因此降地;相对地,对于族群认同的确认,反倒是有助于民族认同的凝聚,也就是说,唯有“同中存异”、才有可能“异中求同”(Patten, 2000: 204-6)。我们在这里可以看到,多元文化主义与民族主义其实是可以相容的,不必为了要塑造民族而牺牲族群认同(Aleinikoff, 1998; Kymlicka, 1995)。我们甚至可以说,透过相互的对话,倾听对方为何会坚持其认同被承认,除了可以避免误导、或是刻版印象,即使彼此不一定能达成共识,但至少可以让对方感到窝心,这种相互归属的心灵悸动,就是向台湾民族形成跨出的第一步(Tully, 227-31)。

我们可以想见的最大的困扰,将是出现相互竞争的民族认同之际,也就是族群之间对于国家的定位南辕北辙,譬如北爱尔兰人的新教徒主张留在英国、而天主教徒赞成与爱尔兰共和国统一,或是台湾的例子,有人追求台湾独立建国、也有人想要与中国统一,这时,根据多元文化主义,又将如何安排?首先,站在言论自由的角度,多重的民族认同应该被允许呈现;再来,我们可以有退出国家(允许北爱独立)、重划国界(北爱与英国、或是)、或是以制度培养共同的认同,譬如采取地域式、或是文化式的自治。

中国认同与台湾认同有可能相容吗?如果中国认同是民族认同、而台湾认同是地方认同,那么,彼此就是上下位阶的关系,也就是在国家定位上,台湾要被矮化为地方政府/特别行政区,也就是接受“一国两制”的公式而“香港化”,大部分的台湾住民应该不会接受。相对地,如果台湾认同是民族认同、而中国认同是族群认同,这时,中国除了代表政治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也有血缘、以及历史/文化上的意义,也就是说,中国认同是台湾多元认同的一部份,特别是外省族群记忆犹新的部分,自然要被尊重,就好像李登辉一辈无法割舍日本认同、或是年轻一代离不开美国好莱坞/迪斯奈/麦当劳文化一般(图5)。
 
 
如果中国认同与台湾认同都是民族认同呢?也就是接受双重效忠的可能性如何?其实,近年来,国人取得双重国籍者日盛,而且在全球化的发展之下,“离散”(diasporas) 的情况日益普遍,也就是居于异乡、却关心家乡的安危。如果我们愿意接纳海外鲑鱼返乡,甚至于企业界主张引入对岸的高科技人才,却担忧“中国离散者”(居住台湾、关心中国)、甚至于“大陆新娘”,原因何在?最大的隐忧是中国对台湾的敌视,民族认同影响国家安全的确保;如果将来两者的关系正常化,有如台美、或是美加之间一般水乳交融,那就另当别论。

共和主义/宪政主义

在政治学界的讨论里头,共和主义与宪政主义往往被同时提及,也就是自由、以及民主两项理念(Fonte, 2000)。首先,近年来重返政治哲学的共和主义,强调被统治者的同意,也就是“主权在民”的原则,用一般人的用语,就是民主政治、或是民治。比较特别的是公民权(citizenship)概念的引入,也就是除了传统自由主义所要求的消极公民资格、权利(自由/政治/福利)、以及义务以外,共和主义更主张公民必须积极参与政治,以决定国家未来的走向(Miller, 2000: 3; Beiner, 1995: 4-5);这种公民权称为“共和国公民权”(republican citizenship),而这种民主制度就是“审议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

问题是,在民族国家的脉络下,除了因为住民的身分而取得公民资格以外,又如何与民族成员的资格(nationality)相互契合呢?根据Renen(1990),民族是所谓的“每天公投”(daily plebiscite),然而,除了归化者以外,绝大多数人的公民/国民的身分是由出生(属人/属地)而自动取得,并无刻骨铭心之处。Carens(2000)认为必须进一步将认同议题与公民权结合,也就是在寻求与民族认同定位之际,同时确认自己的认同。具体而言,就是透过公共对话、争辩、说服、了解、以及协商,一方面作相互承认的努力,一方面取得公民身分,另一方面又培养民族认同(Tully, 2000: 215);Tully(2000: 83-84)甚至于提出更高的公民标准,也就是“随时愿意捍卫其他成员的权利、并且促进共同体的共同利益”。

先前所提的双重民族认同,在这里又以双重公民权/国籍的形式出现,共和主义又如何看待?Miller(2000,第5章)主张,公民权必须是有界线的,不能四海一家,也就是说,除了权利以外、还牵涉到如何履行义务;如果门户大开,成员的互信、互赖程度势必下降,也就无法履行相互负责的义务,不能援引基本人权作为卸责的借口(页89)。Fonte(2000)甚至于认为,如果公民的政治效忠可以自由转移,即使彼此不相冲突,却跨越国家宪政架构的规范,仿佛是一群具有特权的贵族。艺人张惠妹对于中国的交心,反映的不外就是“商人无祖国”的反公民权态度,也就是要享尽公民的权利、却不愿意对于同胞负责,那么,所谓的“我对于这片土地的爱、我生在在这里、全家都在这里,,怎么可能对这块土地没有爱?”岂是一句“没能耐参与大人的世界”所能交代?

如果说共和主义所关心的是民主参与的原则/程序,宪政主义观照的则是实质的制度设计、以及理念的实践,尤其是多元文化主义所揭橥对于少数族群权利的保障。在这里,政治制度(宪政体制、政党体系、以及选举制度)的设计不只涉及少数族群的有效政治参与,更显现支配族群分享权力的意愿。我们分别以客家族群、以及原住民所关心的议题来讨论。

尽管语言并非族群认同的充分、或是必要条件,不过,却涉及敏感的政治权力、经济资源、以及文化认同分配,特别是在百年来“独尊国语”的政策下,被支配族群的母语被长期压抑为私领域的生活语言(patois)、是不登大雅之堂的方言(dialects),因此,语言俨然成为当前台湾社会的政治张力来源。尤其是对于客家族群来说,最方便的族群辨识指标就是会不会说客家话,因此,在“还我母语”的巨擘下,企盼能确立客语在公共领域的地位,也就是政府部门、媒体、以及学校。

在民进党政府上台以后,相关部门在多元文化主义的精神下,不仅把语言当作文化资产、也将语言权视为基本人权,草拟了相关语言平等的法案。基本上,这些草案的共同点是大家所使用的语言(包括原住民各族语言、客家话、以及福佬话/鹤佬话/Holo)都是“国家语言”(national languages)、或是“本国语言”(native languages),不再独尊“北京话/华语”(Mandarin)为单一“国语”。至于要采取单一/多重“官方语言”(official language)、或是官方语言的内涵/适用范围,尚未有明显的共识,特别是本土人士对于“国语”的文化霸权仍有相当疑惧。不过,在少数族群聚居的地方,倒是可以入境问俗、因地制宜,以当地的族语设置单一/双语/三语官方语言。

在短期内,为了要促进国人作跨族群的沟通,我们终究还是要面对是否要采取单一、还是多元的全国性“共通语言”(general language)的问题。也就是说,在确保了少数族群的语言/文化、以及族群认同以后,除了沟通上的经济效率考量,我们进一步必须考虑的是民族认同凝聚的问题。长期而言,我们希望每个人都能先从幼稚园就学会自己的母语,并且能以母语作为接受小学基础教育的语言,进一步在中学要求每个人再学习至少一种其他族群的语言,以便在最快的将来,大家都至少可以在听/说的程度,自由地使用各种语言来与他人沟通,不让语言成为交流的障碍、或是政客操弄的符号。

陈水扁总统曾经先后签定过‘原住民族与台湾政府新的伙伴关系’(1999/9/10)、以及‘原住民族与台湾政府新的伙伴关系再肯认协定’(2002/10/19),这些都是选举之前的承诺。在连任总统之后,陈水扁进一步宣示,在未来台湾的新宪法之中,将特别设立原住民族专章。就象征意义而言,原权入宪代表着国家与原住民要重新建立关系的决心,这也是一种契约书,表示过去被不请自来的外来政权吸纳的原住民,从此要共同建构这个国家;再来,在宪法中承认原住民权利,也是一种最终的保障,以免非原住民社会以人数上的优势来主导立法,通过不利原住民的法案;当然,这也同时表达政府未来如何施政的愿景,以提高原住民族的整体地位;最后,光是对于这个议题的讨论,也可以提高百姓对于原权的关心、并且促进原住民与非原住民菁英之间的对话,培养彼此的共同体的感觉(Jull, 1998: 13-15)。

在历来的民间宪法草案当中,许世楷的‘台湾共和国宪法草案’在前言特别描述到“我们的马来玻里尼西亚语系祖先,过去在台湾的原野自由、和平地生活着”;黄昭堂的‘台湾共和国宪法草案’建议在内阁中设置“原住民部”;人民制宪会议的‘台湾宪法草案’、以及第二次台湾人民制宪会议‘台湾共和国宪法草案’,都设有“原住民族专章”,陈水扁总统大概是根据原运人士的一贯主张。

在甚嚣尘上的“国会减半”呼声中,首当其冲的就是原住民族的立委席次,将由目前的8席降为6席,这不仅是违背当年制宪运动对于原住民运动所作“一族一席/族群代表”的承诺,而且也没有与原住民菁英作协商、说明,这当然违反共和主义的相互说服、审议的精神,也不免让人怀疑,宪法增修条文多元文化主义所蕴含的相互承认、尊重,是否仅限于无伤大雅的艺文活动点缀、或是对外用来区隔文化中国的幌子。

我们再重新回归思考当年族群代表的规划,关心的是少数族群的国会发言权可以透过保障名额来确定,不过,实践保障名额的真谛何在,也就是说,究竟是只要满足泛少数族群在整体社会的代表就好(代表泛原住民族)、还是各个少数族群至少都要有起码的某种代表性(代表原住民族的个别族群)?特别是针对迷你型少数族群是否也应该有代表的问题,必须考量国会席次的总数、以及该族的人口数,以便取得合理的少数否决权,同时,多少也要考虑每张选票票面等值的原则,不能过度悬殊。因此,如果考虑将迷你族群适度合并为单一选区,就必须协商彼此如何轮流推派候选人,以免各自依附其他少数族群,那就永远与国会无缘。

如果以边远地区的代表性来看,金门县的投票人数不过30,000左右、连江县大约4,500人,那么,在现有被政府承认的原住民12族里头,除了雅美族(3,800人)、卲族(344人)、以及噶玛兰族(1,700人)以外(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2003),其他族群的人口数都不下于连江县,因此,他们应该各至少保障一名国会议员。如果说真的必须降低国会席次,那么,每个县市至少要有一名立委的想法也必须调整,可能金门、马祖、澎湖、台东必须另作安排。

建构中的台湾民族国家

在我们的想像中,目前的台湾是由原住民族、外省人、客家人、以及鹤佬人四大族群所组成,其内部又是各自呈现多元的现象;而新移民究竟是要分别融入嫁娶配偶的族群、还是有可能另外自成一个新的移民族群,除了端赖非新近移民四个族群接受的意愿,还要看来自不同国度的她/他们是否能产生具有集体认同的共同体。当然,包括中国、日本、美国、以及东南亚国家的局部文特色,也都是我们的一部份(图6)。
 
 
在多元文化主义下,所有族群的文化特征、以及认同都要被尊重,即使是与主流社会迥然不同的民族认同。在共和主义之下,所有的成员必须进行公开的对话、审议、妥协,包括国家定位、民族认同、以及政治制度。在宪政主义之下,上述的协定必须能加以制度化、确认。这三项理念的实践,其实是环绕着一个更高的理念民族主义,也就是要把台湾建构成为一个现代的民族国家。在未来,期待多元族群是我们的资产、而非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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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人是相对于原住民的“非原住民”分类型态;与所有的建构(construct)一样,都是人为的。

不管考古上的证据有无、或是文书上的记载如何,国际上对于原住民的认定,并不是由汉字“顾名思义”所想当然尔的“最先的住民”(first、original inhabitants)。

平埔族以虚线表示,是因为除了被国家承认为原住民的噶玛兰人以外,其他族的集体认同仍相当隐晦。

亦即national identity,一般称之为“国家认同”。其实,在政治学里头,国家认同(state identity)另有所指,包含在国际上的定位(sovereign/social identity of the state)、以及国内的集体认同(corporate/internal identity of the state);当然,两者是相互建构的,Rae (2002)、以及见施正锋(2000:4-8)。

有关于民族认同的有无,共同的文化特征并非充分条件,譬如救生艇上的一群人未必就有同舟共济的,重要的是彼此是否有主观的意愿、以此为家、一起追求共同的目标(Miller, 2000: 28-31)。

有关于少数族群权利的内涵,见施正锋(2004)。

并非驱逐出境、离开土地。

有关共和主义的内涵,见Lacroix (2001)、以及Pettit (1997)。多年来,纽、澳有所谓的“共和国运动”,主要的诉求是在脱离与英国王室的形式臣属关系;见Cox (2001-2002)。

见《自由时报》(2004/8/7)的全版报导。参考歌手周杰伦语:“政治的应该归政治,我在生活上是白痴,所以不清楚发生是甚么事”;见《自由时报》(2004/8/7)。

有关宪政主义(自由)与共和主义(民主)的差别,见Fonte(2000)。

行政院客家委员会、教育部国语推行委员会、以及文化建设委员会。

包括客家的桃、竹、苗,以及原住民的55个乡镇、或是未来的自治区。

譬如澳洲国会在1998年对于‘原住民土地法’(1993)提出歧视性的修正案,让原住民深深体会到,如果没有宪法上的保障,原住民的权利是随时可以被剥夺的(Oam, 1999: 11)。
 
 

*发表于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主办“族群与文化发展会议”,台北,国立台北艺术大学,国际会议厅,2004/8/14-15。
 
施正锋淡江大学公共行政学系暨公共政策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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