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基本医保外再报50% 因病致贫成历史
信息来自:东方早报 · 作者:顾沈伟 · 日期:01-03-2016

2012-08-31

“一人得大病,全家陷困境”即将成为历史。

国家昨日公布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政策,13亿参加城镇医保、新农合的中国人今后若患大病,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基础上,还可享受大病保险报销,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政府希望大病保险能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大病医保时机已到

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昨日正式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

为何此时出台?

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昨日表示,截至2011年底,城乡居民参加三项基本医保的人数超过13亿,覆盖率超过95%,人民群众看病有了基本保障,但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同时,目前基本医保基金累计结余规模较大。因此,有必要设计大病保险,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

大病医保促进公平正义

《意见》指出,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大病医保的目的是减轻人民群众的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意见》指出,开展大病保险工作要坚持四大基本原则: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

政府负责大病保险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提高大病保险的服务水平和质量;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大病医保接受社会监督

孙志刚说,考虑到大病保险是一项创新的工作,且中国区域差异较大,《意见》对开展大病保险工作的原则、资金、保障内容等只是提出了原则性、框架性要求,具体工作要充分结合地方实际,以地方为主,发挥地方的能动性。因此,大病保险要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已经试点的省份要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尚未试点的省份可以选择几个地(市)试点。

针对大病保险的监管,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说,一方面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另一方面,还要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同时,要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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