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有所居”:期盼进行时
信息来自:金融时报 · 作者:刘红 · 日期:03-03-2016

2012-11-24

  “我的小康就是住房能够扩大一些,孩子们回家不必为住在哪里发愁。”70多岁的刘工期盼着。退休前刘工是曾经的某三 线军工企业的一名工程师,这位上世纪60年代的大学毕业生现在和老伴住在一套建筑面积不到50平方米的老旧住房中,每到节假日,儿女回家,狭小的住房就成 了他的一块心病。像刘工这样的住房条件在吉林省原三线军工企业的退休职工中非常普遍。当年企业转制时购买的房改房,面积小、条件差、功能不完善,已经难以 满足需要;而由于多种原因,这里的居民普遍收入偏低,无力改善住房条件。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刘工的愿望能够实现吗? 

  住房作为民生最为重大的需求,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增强社会创造活力,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的要求。“要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 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那么,怎样才算“住有所居”?如 何理解“有”和“居”?住有所居持续取得新进展规划制定的依据是什么?金融支持如何为“住有所居”奋斗目标的实现发挥更大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困难家庭基本需求”。温家宝总理在今年“两会”期 间也说,将来住房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一定人人都拥有自己的房子,但人人都要有住处。可以买房,也可以租房。这就是说,“住有所居”是保障性住房和商品 房双轨制,方式也将多种多样。专家们普遍认同的办法是,通过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采取措施支持中等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需求;支持有 支付能力的群体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而“住有所居持续取得新进展”的关键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这也是十八大报告把“保障房建设”写入其中 的重要原因。因此,“住有所居”里的“有”应该理解为每个居民都能公平地享有居住的权利,而政府有责任建立保障体系为城镇居民实现这一“有”的权利保驾护 航。 

  在“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的目标是什么?十八大报告从我国国情出发,明确了到2020年“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的目标。 

  这就是说,从现在起的8年中,将持续不断地在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上着力,大力发展公租房,满足城镇低收入群体和“夹心层”的合理住房需求。到2020年,全国范围内的更多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群体、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具体到保障人群的范围、保障标准、覆盖率等详细指标,采访中专家表示,各地在落实十八大精神、具体制定“住有所居”的地方总体和阶段规划上,一定要立 足当地人口情况、土地情况、收入水平等经济发展实际,通盘考虑能够保障多种层次安居需求的住房建设发展规划,要按照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房价基本 平稳的要求制定并且明确责任,与此同时应更加注重住房条件的改善、品质的提升和保障制度的落实,而不是简单地在数量增加。鉴于各地城镇化率的差异性和居民 实际居住条件的差距很大,求真务实、摸清底数十分重要。

  而“居”的标准,则不能一概而论。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中,要求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 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十六大报告界定的小康社会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近年来,尤其是大规模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以来,保障房建设步 伐不断加快,住房保障覆盖率明显提升。数据显示,进入21世纪之后,我国已经新建和改造了80多亿平方米的城镇住房。其中仅去年就完成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 1000万套,今年1至10月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开工722万套,基本建成505万套,明年开工将不少于500万套。此外,政府还通过发放廉租住房 租赁补贴方式解决了1100万户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已达到32.7平方米。现在看来,小康标准将随着经济的发 展而提升,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标准也有望提高。但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难度不小,而且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有限,城镇化还在进行当中,小康标准的人 均住房面积不宜提得更高,保障标准也要因地因时制宜。 

  房地产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保障房的建设和管理也离不开金融的支持。金融支持如何为实现“住有所居”奋斗目标发挥更大的作用?“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 设力度,资金是最为关键的问题。”采访中,多位专家和房地产行业内人士众口一致。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渠道单一,缺乏可持续供应、可循环使用的固 定资金来源,制约了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深入推进。专家建议,应积极培育国内金融市场,健全完善房地产金融政策,有效控制和分散各类风险;建立政策性住房金融 机构,推进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规范化;不断创新管理与服务方式,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加强 住房公积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维护资金安全,增强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优化保障性住房建设参与主体的权责关系,适当减轻金融机构收贷收息压力。从 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来说,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长期信贷品种,使得银行贷款期限与政府还款期限相配,支持保障房建设的融资需 求。 

  回到前面提到的刘工的情况,专家认为,这虽然是个案,住房保障体系无法规划到这么具体,刘工也不属于住无所居的最困难情况,但改善性住房需求应该涵盖在“住有所居”多种层次安居需求之内,应该得到支持,他的愿望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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