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就业再就业政策有调整
信息来自:新华网 · 作者: · 日期:16-03-2016

2009-06-05

    ★扩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政策扶持力度

    ★统一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 

 

    6月2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就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方面进行了调整。 

    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和失地又失业农民列入就业困难人员 

    城镇就业转失业“4050”人员(计算年龄截止日期到2009年12月31日);“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城镇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 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连续30天以上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投资性收入的一名家庭成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家庭中的一名成员。 

    另外,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城镇低保或农村低保家庭);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具体指因城镇公共建设,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而丧失土地的农民家庭中,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家庭中的一名成员。 

    被援助的就业困难人员今年起可享受工伤保险补贴 

    为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对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适当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 

    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特别困难的人员实现就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自2009年1月1日起,被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要与安置单位签订就业援助协议,在协议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适当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照没 有生产经营收入的单位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生产经营收入的用人单位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 

    为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现标准最高不超过省社平工资100%缴费基数实际缴费额的2/3。以上实现再就业的困难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间,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 年,计算年龄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视情况延长到退休,而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现和岗位补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合二为统一改用《就业失业登记证》 

    从今年1月1日起,《再就业优惠证》不再使用,统一改用《就业失业登记证》。目前正在享受扶持政策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可以凭《再就业优惠证》继续享受政策扶持,已经享受满三年政策期的人员,不再享受政策扶持。 

    对没有享受过扶持政策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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