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信息来自: · 作者: · 日期:21-03-2016

 

  该公约为联合国际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 已保护全体加入国劳工为主, 该公约由若干个公约组成,并对加入国发生效力,我国已经加入

  附录一:部分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第29号:强迫劳动公约(1930年) 

  -- 要求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但允许某些例外,如服兵役、受到适当监督的服刑人员的劳动和紧急情况下的劳动,如战争、火灾、地震。 

  第87号: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1948年) 

  -- 赋予所有工人和雇主无须经事先批准,建立和参加其自己选择的组织的权利,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确保这些组织在不受公共当局的干涉的情况下自由行使其职能。 

  第98号: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1949年) 

  -- 为防止发生排斥工会的歧视,防止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之间相互干涉提供保护,并对促进集体谈判作出了规定。 

  第100号:同工同酬公约(1951年) 

  -- 呼吁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给予同等报酬和同等津贴。 

  第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 

  -- 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近或强制劳动作为一种政治强制或政治教育手段,作为对发表政治或意识形态观点的惩罚,作为动员劳动力的手段,作为一种劳动纪律措施,作为参与罢工的惩罚或歧视的手段。 

  第111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年) 

  -- 呼吁制定一项国家政策,消除在获得就业机会、培训和工作条件方面,任何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的歧视,促进机会和待遇平等。 

  第138号:最低就业年龄公约(1973年) 

  -- 旨在消除童工劳动,规定准予就业的最低年龄不得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 

  第182号: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1999年) 

  -- 呼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禁止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它包括奴役制和类似的做法,强迫征募儿童参与武装冲突,使用儿童卖淫和从事色情服务,任何非法活动,以及可能危害儿童的健康、安全和道德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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