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竞争法令面面看(二)禁统一价格收费 业者须冷静迎新挑战
信息来自:光明日报 · 作者:李翠媚 · 日期:13-03-2017

2011-12-31

2012年1月1日,我们迎来一项影响深远的新法令――“2010竞争法”(2010 Competition Act)。

在新法令下,国内许多业缘性公会一贯的报价活动,全属抵触法律。新法令严禁公会和业者议定统一价格或收费,包括马来西亚禽畜业总会属下的肉鸡、鸡蛋及猪肉售价,学生巴士收费,以及食肆餐馆的饮料价格,必须终止报价或统一售价行动。

然而,本地多个行业和公会领导人对于竞争法令仍然十分陌生,甚至不知道明年起有关行业的报价活动已经违法,而面对法律惩办的风险。

华总会长丹斯里方天兴接受《光明日报》访问时直言,国内经商环境越来越严峻,竞争法令必然冲击本地商家。他劝请商家冷静面对新挑战。

他说:“政府有必要确保在执行竞争法令时取得双赢局面,消费人可以买到合理价格的产品,商家也要有钱赚,否则,商家无法生存,影响整个国家经济。”

竞争法的主轴精神是要防止商家作出反竞争行为,同时防止出现“以大欺小”的情况,保证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令较大规模的企业不能以掠夺性订价,迫小商户离场。竞争法主要针对滥用市场优势,并非要规管市场架构。

竞争法的优点在于让消费人选择,如选取品质较好、价钱较低的产品和服务,并鼓励创意和创新。

在东盟十国当中,最早落实竞争法令的是泰国(1998年),接下来是印尼(1999年)、新加坡(2005年)及越南(2005年),马来西亚相较延迟落实竞争法令。至于寮国、柬埔寨及菲律宾,目前尚处于草拟阶段。

商家勿大抛售

竞争法令涵盖的范围广泛,对商界影响深远,甚至逐渐改变整个商贸文化及经济市场。不过,《光明日报》从访谈中发现,不但一般市民对法令感到陌生,就连有切身关系的生意人也一片茫然。

根据竞争法令,商家之间不能再以任何形式的协定来决定价格、交易条件、分享市场、实行固打分配制,或者任何形式的反竞争协议。同时,市场拥有主导地位的商家,也不再能够利用本身的主导优势来进行掠夺行为,或者控制或限制生产,供应或进场,使竞争对手造成伤害或者迫使竞争对手退场。

华总会长丹斯里方天兴通过《光明日报》呼吁各行各业,不要因为欠缺协商,而竞相抛价直至影响到自己的行业,造成恶性竞争。他认为,这项竞争法令无疑对消费人非常有利,但对越来越竞争的商业环境,冲击很大。

“现在商家不能坐下来协商,肯定会有人削价竞争,有者甚至会为了生存不惜成本,常常大抛售。没有办法,尤其是工业都很竞争,大家没有协商,市场又小,大家为了生存就斗来斗去。”

他说,华总的立场是,这是政府的政策,加上全世界都实行,华总不能再反对。目前是希望各行各业冷静面对新的挑战,不要一下子冲动而削价抛售。华总也希望政府,时刻督促之前有报价的行业,以免他们的竞争严重,最后也造成政府的损失。

何子孟(马新咖啡茶业联合总会):饮料价格不受约束

竞争法令的落实使整个市场局势会逐渐改变,本地企业无人能豁免,大家在没有选择余地下只能主动改变,或者被迫改变本身的商业经营手法,避免触犯竞争法令下的条文。

每逢新年期间或原料上涨时,宣布茶水价格的马新咖啡茶业联合总会主动表明立场。

该会会长何子孟透露,随着政府正式执行竞争法令,该会今后不会再发出任何有关价格的宣布,并鼓励属会发出空白的价格表,让业者自由填写,配合营造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

他接受本报访问时说,竞争法令的出发点是要业者公平竞争,让消费人从中受惠。不过,这项新法令始终对业者有所限制,尤其是公会在定价方面。一直以来,该会根据会员负担提出一个建议价格,有关价格再依据各地区情况成本的不同来调整,比如吉隆坡租金高,价钱自然比其他地区高。

在竞争法令下,同业不能有统一价格的协商。因此,马新咖啡茶业联合总会召开会议后决定,一改过去多年的传统,从今开始不会再发布任何相关价钱的消息,也不会发出价格表。

何子孟表示,该会立场是不会再发布消息及价格表,即使原料起价或成本增加,业者都可自由决定价格。他鼓励属会发出空白价钱表格,让业者自行填写,不能约束茶水价钱。

郭耀通(马来西亚禽畜业总会):农场自行定价恐致混乱

随着政府实行2010年竞争法令后,马来西亚禽畜业总会今后无论鸡肉或鸡蛋价格,都不会对外公开统一报价,并由各农场自行定价,各地区的价格可能出现差异。

至于佳节期间是否会使用统制价格法令管制市场物资,目前还是未知数。因此,马来西亚禽畜业总会长郭耀通担心鸡肉或鸡蛋价格在短期内,尤其华人新年期间,会陷入混乱局面。

“今后鸡肉价格肯定会出现一些地区卖得便宜,一些地区卖得贵,因为已经没有一个最终定价作为依据。目前也没有人告诉总会一个明确方向,我们对于竞争法令苦无对策,很多国内农场都还没有心理准备面对这项新法令的落实。”

他强调,总会今后只能讨论鸡肉供应是否充足问题,不能再干涉市场鸡肉价格,否则将会抵触2010年竞争法令,面对百万令吉的罚款。

“我们曾要求贸消部缓延执行,并将鸡价排除在法令外,但都不被接受。目前,各行业都面对同样问题,我们静观其变。”

陈水龙(大马学生车公会联合会):学巴作业不受影响

一向以来,消费人以为学生巴士都有统一价钱,让消费人没有选择。

不过,大马学生车公会联合会总会长陈水龙认为,学生巴士价钱根据地区决定,各业者有自己的服务价钱,并没有统一,所以竞争法令没有影响到他们的操作。

他受访时说,公会并没有划一全国学巴收费,所以各州价钱都不一样,尤其是城市与郊区。

比如在乡村,路程遥远,业者就会根据成本及需求调高收费,没有统一的价钱。

虽然坦言并不十分了解竞争法令,陈水龙强调,国内每辆学巴的收费都不一样,所以新法令并不会影响到他们的作业。

马进禧(禽总生猪组):赴台考察生猪报价拍卖制

过去多年,我国猪肉市场价格是通过公会统一后报价。不过,在竞争法令执行后,报价制度明显抵触法令,所以马来西亚禽畜业总会生猪组计划在华人新年后,赴台湾考察生猪报价的拍卖制度,并考虑引进该制度作为解决方案。

马来西亚禽畜业总会生猪组主任马进禧表示,禽总有意引进台湾生猪拍卖的制度,只要品质好的猪,就能以更好的价格出售。他相信通过这种方式报价,同业就不会抵触自由竞争法令,也能化解农场和猪肉商的纠纷。

马来西亚2010年竞争法令

主要条款

第四条――禁止反竞争协议禁止任何反竞争的协定,有关协定的目的或效果明显是防止、限制或扭曲在马来西亚市场竞争机制。

第十条款――禁止滥用主导地位禁止企业在他们所经营的市场滥用“主导地位”。主导地位的定义是,企业一面倒完全掌控产品价格或规定市场交易条件,并且缺乏来自竞争对手或消费者的有效约束。

第十一条款――竞争委员会可以在任何市场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有任何特征或市场相结合的特点,防止、限制或扭曲市场竞争。有关的审查结果将公开发布。

惩罚

1.违反法令的企业,最高罚款可达全球营业额的10%。

2.质疑委员会权限及干预调查的企业机构,初犯者可被罚款最高500万令吉,重犯者的罚款最高到1000万令吉。

3.若企业机构违反法令,其公司首席执行员、首席营运长、秘书、经理或任何具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同样可被提控。

4.触犯条例的非企业机构,初犯者罚款最高可达100万令吉或最多5年监禁;重犯者罚款最高200万令吉或最高5年监禁。

竞争法令的两种禁令

(1)扭曲竞争或反竞争协议

a)定价――竞争者同意定制、控制或保持货品和服务的价格。

b)市场配置――与竞争对手以按地理区域或客户类型划分客户,并同意只出售给他们分配到的客户。

c)串通投标的协议――与竞争对手协议谁应赢得投标。

d)限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通过限制或控制货品或服务的供应,以获得最大的利润。

(2)滥用主导地位

a)价格歧视――没有合理的商业理由,以不同价格售卖同样的产品给不同客户。

b)定价过高――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设定位于有效竞争水平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c)掠夺性定价――将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定在一个非常低的价位,以将竞争对手驱逐市场或为潜在的新竞争者制造障碍。

违反竞争的合约

1.固定价钱:竞争者之间、围标(bid-rigging)

2.建议价格(通常由公会或协会规定)

3.共享市场或供应

国际案例

跨国饮料企业并购行动

◆2008年9月,可口可乐宣布以179.2亿港元的价格,收购朱新礼在香港的上市公司汇源果汁全部已发行股本。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以“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为由,否决了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的反垄断申请。

◆2011年12月,康师傅控股和百事公司达成战略联盟协议,康师傅饮品将同现在百事在华灌装企业,成为百事在中国特许经营瓶装厂,百事通过海外控股公司把其在中国24家全资和合资灌装企业中的持股转给康师傅饮品,由此百事获得康师傅饮品5%的间接持股,同时2015年有权把间接持股提升到20%。

不过,中国商务部对此进行了反垄断审查。此联盟有待中国政府和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康师傅股东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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