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竞争法令面面看(完结篇)遵循条款负担大 法令应豁免中小企业
信息来自:光明日报 · 作者:李翠媚 · 日期:13-03-2017

2012-01-02

大马约90%的企业都是中小型企业,它们对国民生产总值贡献显著,制造许多就业机会,也比较灵活及创新。

不过,竞争法令威胁着他们的生存。

马来西亚中华工商联合会建议,希望政府仿效一些国家,豁免中小型企业受到竞争法令的管制,让我国竞争法令的实施更为周全。

商会法律组主任蔡文洲说,虽然中小型企业是我国经济的根基,但他们还未有充份的准备,大部份还没有足够能力应对反竞争的威胁和冲击。

另外,马来西亚消费者协会联合会(FOMCA)首席执行员拿督保罗希尔华表示,期待新法令的落实真正利惠消费群,而关键是必须有效执法,否则,一切沦为“纸上谈兵”。

 

政府须认真执法


政府通过竞争法令主要目的是确保商业良性竞争,提升货品的素质和服务,最终就是要让消费者受惠。不过,若没有认真执法,再多的法令就如同虚设。

马来西亚消费者协会联合会(FOMCA)首席执行员拿督保罗希尔华,针对新法令对消费者的影响发表意见时,一针见血地道出新法令的效应。

政府通过竞争法令主要目的是确保商业良性竞争,提升货品的素质和服务,最终就是要让消费者受惠。不过,若没有认真执法,再多的法令就如同虚设。

马来西亚消费者协会联合会(FOMCA)首席执行员拿督保罗希尔华,针对新法令对消费者的影响发表意见时,一针见血地道出新法令的效应。

提倡公平竞争文化

他表示,竞争法令是要提倡公平竞争的文化,确保主导市场的企业没有滥用地位。否则,这项新法也只不过是一张纸(一则法令)。

他指出,保障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主要法令,就是消费者保护法令及竞争法令,所以消费者协会一直都关注竞争法令的进展,并相信它可以为消费者带来更好的保障。

因此,他希望负起重担的竞争委员会,有必要确保他们以消费者为出发点,好好利用手中的执法权。如果今后没有发生任何事情(没有执法),这新法令只是纸上谈兵。

“我们都很期待竞争法令的落实,现在终于实行了,就让它发挥它的作用。若有了新法令却没有执法,有甚么用?”

商会法律组主任蔡文洲说,如果要完全遵循竞争法令的所有条款,对中小型企业而言是一笔很大的费用,超出他们的能力及负担之外。所以,大部份国家包括最接近我国经济体的印尼,竞争法令是豁免中小型企业的。

“这些企业都很小,申请贷款、买原料或聘请人都比大机构难,他们通常联合一起购买原料或货品,才能拿到便宜价钱与跨国公司竞争。现在不行了,变成一个大公司与小公司如何竞争?”

总商会办讲座助寻对策

“如果大公司投诉中小型企业,这案件不像其他官司,要做市场调查,小企业要请专家律师,找证据证明你的活动没有减低这行业的竞争,要花很多时间,请很多专人来做。如此一来,中小型企业给一两个投诉就完蛋,很不公平。所以,我们认为,除非他们发展到了一个规模,不然不能被纳入法令。”

他指出,日本的竞争法令保护中小型企业,如果有大企业要进市场,必须确保要有公平竞争。反观,我国的情况不同,政府让大企业进驻,就是要与小企业竞争。

“新加坡不同,它是金融中心,中小型企业不太重要,所以竞争法令并没有豁免中小型企业。香港也不是制造业,中小型企业没有那么多。

大马中华总商会于2011年11月提呈备忘录给政府,虽然议案没有完全被接受,却使原本豁免所有政联机构的法案作出修改,除了能源与多媒体,其他政联机构无一豁免。

根据原本的法案,所有政联机构应被豁免,不过,经总商会提出抗议后,这条文被修改。“因为政联机构就是在与其他行业竞争,本来就有利条件,政府还要保护它?”

没有意愿违反竞争,只是平衡价格的公会,依然受到法令管制。因此,总商会希望政府再三考虑,豁免公会。

“其实很多公会只是要平衡价钱,不然每个人削价,市场价钱上上下下,让消费者混乱。如果公会可证明有平衡价格的能力,相信可以向委员会申请豁免。”

另一方面,蔡文洲透露,总商会将在农历新年后,举办更多讲座会,邀请委员会及这方面的专家,包括来自印尼的专员分享印尼十多年的竞争法令发展,为商家提供如何应付法令的灵感。

建议统一管道做决策

根据竞争法令,有两个可以做决策的单位,即法庭和竞争委员会。因此,大马中华总商会认为,只要有一个委员会就好,不应再有另外管道,以免日后出现两种不同决定的争议。

蔡文洲提出疑虑:“如果我认为你违反法令,我可以去法庭告你,同时也可以去委员会投诉你。判决后,两方面同样有上诉管道。这很怪,你到底要听谁的决定?法庭还是委员会?”

同时,总商会认为,所有商业机构都应归纳竞争法令的管制,不应该有不同领域不同待遇,比如目前国能属能源委员会、大马电讯归多媒体委员会。未来的日子,也应该将合并和收购纳入竞争法令下,全部由委员会决定。

现有条文难控制霸市

竞争法令禁止滥用主导地位,不过,它现有的条文不足以控制霸级市场。蔡文洲指出,当局是根据地方政府指南管制霸市,惟目前多数霸市都有滥用主导地位之嫌,因此,委员会有必要澄清如何控制霸市。

“某霸市集团如果全马有30间分行,设下租赁条件。

如果你要在它的广场营业,就必须在所有30间也设店,这不公平,没有选择。”

他以购物广场为例,指现在有很多外国集团收购本地广场,装修后将租金调涨。

所以,他希望委员会发出明确政策或指南,若某外国集团控制购物广场的巴仙率过高时,是否也是违法。

“比如在武吉免登区,如果你控制Pavilion、Star Hill及Lot10,那区就全都是你的。你可以说,这个品牌不可进驻或有条件进驻,这就造成不公平的情况。”

塑造健康竞争环境

除了消费人可在竞争法令下获益,大玩家(主导地位者)的权利受到管制下,占市场巴仙率不高的商家非常欢迎这项新法令,因为若商家面对不公平待遇时,它至少提供一个投诉的管道,有上诉的机会,有了更公平的竞争平台。

国际烟草公司Philip M orris(马)有限公司企业公关总监詹姆士表示,他们都支持大马执行竞争法令,因为在其他有竞争法令的国家,可以拥有更公平的竞争,营造令人感到舒服的亲商环境,再不必担心受到不公平对待。

商家有投诉管道

他指出,政府通过立法的管制,的确有效塑造健康竞争的环境。对于市场扮演小角色的商家,不会带来很大的影响,反而非常欢迎,因为若发生不公平竞争、市场不公平或不合理,从此有了一个管道(委员会)可以提出投诉。

来自澳洲,之前在印尼两年,也在大马工作了两年的詹姆士,正面看待我国落实竞争法令。他说,竞争法令将会使马来西亚与新加坡及印尼等多数东盟国家看齐,人民在习惯后就会学习实践,正面看待竞争法令,因为它会让人更容易创业,即使是面对困难的中小型企业,在公平竞争下还是有机会。

比较起印尼的竞争法令,他告知,印尼方面的委员会无论在管制或提控方面都很活跃,成功使经商成为一种文化。大马竞争法令委员会也多次与各行业业者交流,他们的透明及开明,给予业者明确的讯息,即委员会会根据情况执行法令。

“市场本身已是一大挑战,因为非法香烟占市场40%,合法香烟只在60%的市场中竞争,我们可以做的就是鼓励政府执法,降低非法香烟市场。烟草市场强稳及公平,目前已经有很多单位及条文在管制。”

目前,Philip Morris代理生产两种品牌的香烟,另从印尼进口一个品牌,占我国烟草市场15%,排在第三位。香烟业受到卫生部管制及烟草法令定下最低价格,与代理销售商的合约内容没有违反法令。

国际案例

香港放宽规限平衡市场自由

香港特区政府于去年大力推动竞争法,却引来民间企业大力反弹。

香港政府于2011年10月向立法会递交《竞争条例草案》修订建议,共涉及6个范畴,包括降低罚款上限,由企业全球营业额1成调低至本地营业额1成,计算期限由无限改为3年;采取低额模式,豁免营业额较低企业的非严重反竞争行为;增加告诫通知;以及剔除独立诉讼等等。

修订公布后,社会和商界普遍支持修订内容,认同建议适合香港经营情境,有利收窄意见分歧,平息扰攘多时的争议。香港政府当局正通过多个宣传渠道向市民解释竞争法。

《香港商报》时评指,订立竞争法的最主要目的,是防止垄断,遏止大企业藉其优势影响市场的有效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立法的原意虽善,惟法例倘过严兼考虑不周,则易打击实力较弱的中小企经营,反而有利实力较强的大企业巩固市场地位,加剧垄断。现在政府从善如流,吸纳了不少社会意见,回应了商界的诉求及担忧,作出有关修订,厘清竞争法的条文细节,放宽法例的规管范围,防止中小企成为法例“刀下之俎”,建立更优良的营商环境,值得肯定及支持。

担心政府“好心做坏事”

事实上,在讨论竞争法立法之初,不少人担心政府“好心做坏事”,不单无法防止大企业垄断,反而影响中小企经营。分析政府现时提出的修订建议,相信有利消除中小企的疑虑,较能达到法例的目标。比如营业额不超过1亿元的企业可豁免部份规限,应有效防止法例影响香港中小企经营;剔除独立诉讼,暂时排除了私人兴讼的权力,在当今“司核之都”的香港,能减少中小企无故受诉讼干扰的可能性。很大程度上,这些修订应减轻中小企受法例影响的程度。

香港身为一个细小的城市经济体,能拥有目前的繁荣,部份得归因于自身的努力拚搏与市场自由开放等因素,而外地企业的投资同样功不可没,乃香港经济的另一条命脉。政府大幅下调竞争法的罚款上限,可避免罚款金额过高或对市场干预过大,吓跑外资,影响外资来港的意欲,妨碍香港的长远发展。

多元化及自由开放的市场一直是香港的优势所在,大企业垄断市场固然损害竞争,但政府干预过多,亦会破坏市场自由。政府放宽竞争法的规限,应能平衡市场自由及避免市场垄断,保持对跨国企业的吸引力,减少法例衍生的负面影响。

贸消部副部长陈莲花

公平竞争没人可豁免

问:中小型企业和公会可以要求(申请)豁免吗?

答:不能。没有人可以豁免或逃避,包括政联机构也不能例外,这才能让每个人公平竞争。

问:竞争法令下有两个管道管制,如此一来会否引起混乱?

答:你问委员会吧!它是政府成立的独立机构,贸消部没有插手了,所以任何投诉不用经过贸消部,直接去委员会投诉。

问:竞争委员会成员资格受到质疑,政府是否考虑委任更多有经济背景,而不是司法背景的成员?

答:委员会成员来自各不同领域,有来自经济或消费者等,全都有代表,就是要让它可以公平独立操作,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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