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州石油权利金问题
信息来自:风云时报 · 作者: · 日期:02-03-2010

 2010-02-25 
(吉隆坡 25 日讯)对于联邦政府在报章发表为何大马半岛的州属无权获得石油税的广告,吉兰丹州政府作出回应。

吉兰丹州政府于这个星期发出八点声明予各马来报章,回应关于吉兰丹州无权获得石油税收的原因,不过至今这些报章仍未刊登丹州政府的声明。

法令没有提及海域距离局限 丹州认为国油应依据契约发放权利金

丹州政府代表律师汤米( Tommy Thomas) 表示吉兰丹州政府不同意联邦政府给予的答案和解释,因为州政府以及联邦政府都根据《石油发展法令》来诠释这项石油纠纷,而这个在 1974 年 10 月 1 日生效的法令给予国油权利使用任何在我国陆地或海洋的石油。

“在《石油发展法令》底下,我国 13 个州属分别于 1975 至 1976 年期间与国油签署授产契约,证明各州的石油归属权。”这名律师这样表示。

因此,国油应该发放不管是在陆地或海域上的每年石油产量销售的 5% 予丹州政府。汤米也指出,吉兰丹的邻州登嘉楼在国阵政府掌权的时候,每年都会收到石油税收,然而却在 1999 年当回教党执政登加楼后被停止了。

丹州政府的八点声明中解释了国油与各州属所签署的授产契约里没有提及任何海域距离的局限,只列明州属“岸上”( on-shore) 或“离岸” (off- shore) 的石油生产。至于联邦政府提到的 1969 年紧急法令(必要权力)并不包括石油的归属权,也没有任何关于国油缴付石油税予州属的条文,因此这条法令和丹州石油税收事件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变天后丹州一样产油 却没拿到权利金

丹州也详细地道明登加楼自从 1978 年 3 月在州属内发现石油以来,在过去 22 年都得到国油所缴付的石油税,直至 1999 年的全国大选后,虽然登嘉楼依然生产石油,不过石油税却被停止了。

另外,丹州亦在声明中指出沙巴及砂拉越在《石油法阵法令》底下与其他州属如登嘉楼、吉兰丹以及半岛的 9 各州属享有同等的地位和权利,因为沙巴及砂拉越在 1974 年之前所收到的石油税是根据英殖民时代的法令。

恩奉金没有法律根据

丹州进一步解释,恩奉金( Wang Ehsan) 是没有法律根据的,那是马哈迪在 2000 年登加楼落入回教党政权后所给予登州的现金付款名称,恩奉金一词并没有出现在《石油发展法令》里。至于联邦政府宣布给予丹州的 2 千万令吉恩奉金也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数目。

同时,吉兰丹州也对前国油主席东姑拉沙里认为联邦政府应该缴付石油税予丹州的声明表示赞同,并且认为东姑拉沙里身为第一任国油主席以及与各州签署授产契约的代表所发表的意见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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