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州政府起诉国油 追讨拖欠 10 多年石油税
信息来自:联合早报 · 作者: · 日期:31-08-2010

 2010-08-31
  (吉隆坡综合讯)吉兰丹州政府昨天入禀高等法庭,起诉国家石油公司( Petronas )违约及追讨国油自 1998 年起拖欠丹州的石油税。

  入禀书没有列出拖欠的石油税款额,但其中一个油田的年税高达 8 亿令吉,而丹州岸外有 4 个油田。

  《星洲日报》和《南洋商报》报道,丹州州务大臣聂阿兹昨早亲自前往吉隆坡新商业高庭入禀起诉。

  州政府起诉国油违反 1974 年石油开发法令、 1975 年吉兰丹石油协议、吉兰丹授权协议及违宪。国油在诉讼中被列为唯一答辩人。

  州政府要求高庭谕令国油满足 5 项诉求,即履行吉兰丹石油协议、如实及全面披露一切有关必须支付予丹州的石油税、在一个月内支付所有拖欠的石油税或现金、未来支付丹州所有石油税,以及作出各项赔偿。

  根据吉兰丹石油协议,国油每年必须以现金方式支付丹州政府石油税,这相等于国油、其代理或承包商从丹州境内或岸外开采及销售的 5% 石油收入。

  根据诉状,吉兰丹在 1957 年和 1963 年加入马来亚及马来西亚时,保留了州内岸上及岸外采油权,联邦宪法也阐明所有采油执照及土地事项属于州权限。

   1975 年,当时的国油主席东故拉沙里与丹州政府签署吉兰丹石油协议,每年两次以现金支付州政府石油税。

  不过,国油主席及首席执行员分别在今年 2 月及 4 月表示,丹州无权享有任何现金支付。州政府指国油的做法已属违约,而且国油继续在丹州开采石油的举动已属违法。

  聂阿兹说,可兰经教义教导回教徒必须维护信仰、性命、财物、尊严,而作为负责任的政府,它就必须竭尽所能,用各种管道追讨回属于丹州的财物,包括国油拖欠的石油税。

据新闻网当今大马报道,丹州高级行政议员胡桑慕沙说,其中一个吉兰丹及泰国联合开发的油田每年有 100 亿美元收入,丹州政府可享有 5% 石油税,即 8 亿令吉。

  胡桑说,除了吉兰丹—泰国油田在 2005 年开始投产,另外 3 个油田自 1998 年以来就已投产。胡桑也是丹州政府追讨石油税委员会主席。

  在国油拒绝支持石油税给丹州政府后,首相纳吉曾宣布中央政府从今年起将给予丹州特别辅助金作为石油税的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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