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20%石油税课题 沙学者驳斥国油
信息来自:www.asiatimes.biZ · 作者: · 日期:28-03-2015

2014-08-08

国家石油公司前日声称倘沙巴获廿巴仙石油开采税将为本州带来九大严重问题,沙巴著名学者兼大学讲师再纳阿查曼昨日加以驳斥,并且直责国油是大骗子,并谓沙巴应该争取石油主权。

他相信国油有能力支付廿巴仙石油税,甚至沙巴可以要求五十巴仙石油税,「石油是属于沙巴所有的,国油不能拿去当成自己所有。」

他说:「国油指开采石油单单是成本就高达七十巴仙、以至没有能力缴付廿巴仙的石油税给产油业,根本就是撒谎;问问任何一名商人:倘有一门生意成本高达七十巴仙,他还要去做这门生意吗?所以,我不介意公开直指他们是骗子。

「如果成本真的是七十巴仙,那他们给予联邦政府的款项是其余的卅巴仙当中而来,那由1976年国油在沙巴开采石油迄今,国油总共给了联邦政府73200亿元,那你可以想像这间公司的成长率吗?他们的成长率是以兆计。」

再纳阿查曼是在沙巴马来西亚大学举行的婆罗州研究大会上主讲「是谁窃取了沙巴的财富?」论坛后接受报界访问时如此表示。

他也指国油称「沙巴石油产量其实很低微,只占全国产量的十巴仙」是口说无凭的,因为他们至今都不敢委任沙巴及砂拉越人进入该公司的董事部,而国油的账目也没有交给任何第三方审核。

他表示,联邦政府之所以迫切要纳闽,因为石油透过纳闽出口时,联邦政府可以从中征税,其实根据沙巴独立时的拟定的政府际委员会报告,沙巴原本有权课取本身出口的石油税。

再纳呼吁国油针对沙巴石油和天然气的权力,和他展开公开辩论。

较早时,他在该论坛上指出,联邦政府于1969年5月19日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在这情况下,政府就有绝对的权力让任何法律生效,虽然石油和种族关系扯不上关系,但联邦政府在1974年,也就是在紧急状态期间,成立国油法令来接管沙巴海域的石油。

联邦政府是通过1966年大陆架法令先取去沙巴海域资源之权力,后于1974年制定大马国家石油法令时,再把这海域的资源交给国油,而沙巴州政府完全没有否决的权力。

他表示,由于根据该法令,紧急状态于2011年5月24日结束,期间所通过的法令都不再生效,这意谓著沙巴又「偶然」得回石油权利,但联邦政府意识到他们的失误,而仓促在2012年4月18日「静悄悄」在国会通过大马海域法令,以弥补本身的失误。

他说,该项法令导至各州政府丧失海域的管理权,但沙巴国会议员对此一无所知,无人提起。

●再纳认为,由于2012年通过大马海域法令之际,马来西亚并没有处于紧急状态之下,所以这法令必须先行在州议会通过,既然联邦政府没有这麽做,此法令违反联邦宪法,并不能生效。

为此,他说,州政府应该向联邦争取沙巴的石油和天然气拥有权,而不是区区廿巴仙的石油税或股份。

他认为,国家领导人之所以允许我国近期一些种族极端份子如土权等公开发表挑拨种族关系的言论,目的就是要让社会动乱,以便人民转向政府求助,政府就可控制人民,甚至让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时,他们就可随心所欲通过任何所要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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