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案方式出现分歧 丹诉国油案双方3月陈词
信息来自:星洲网 · 作者: · 日期:28-03-2015

2015-01-22

由于吉兰丹州政府在起诉国油违约追讨石油税一案上,无法针对案件需审理及厘清的法律课题达成共识,鉴此,高庭已择订于3月13日聆听双方代表律师的陈词。

丹州政府是于2010年8月30日入禀高庭,起诉国油违约及追讨石油税,国油被列为第一答辩人,中央政府较后获准介入成为第二答辩人。

不过,双方在高庭应如何审理这起诉讼的方式上有分歧;国油及中央政府在案件尚未开审前,要求高庭援引1980年高庭条例第14A条文,即以审理法律课题,而不需要传召任何证人出庭供证的方式来进行审讯,并于2012年1月18日获得高庭法官拿汀扎峇丽雅的批准。

不满裁决的丹州政府较后虽分别向上诉庭及联邦法院提出上诉,惟皆遭到驳回。

联邦法院于7月2日裁决说,高庭在厘清丹州政府和国油之间所签署的石油税过程中,并不需要传召任何证人出庭供证,并认同国油在聆讯过程中,无需公开一切相关文件。

不过,在案件重新发还高庭审理后,却再度衍生双方无法针对高庭需审理的法律课题达成共识;换言之,在高庭尚未针对需审理的法律课题作出裁决之前,本案的审讯将无法顺利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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