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州政府希望国油助解决石油税课题
信息来自:http://mandarin.bernama.com · 作者: · 日期:28-03-2015

2014-09-14

掌管吉兰丹州经济发展、金融与福利委员会的拿督胡桑慕沙表示,除了采取法律行动外,丹州政府也要求与国油公司进行仲裁程序,以寻求方法解决丹州石油税问题。

他说,丹州政府要求此程序,以便一直以来对石油税课题保持沉默的国油公司,聆听有关征讨石油税的资料,并提供他们的说法以寻求解决方案。

“这个仲裁程序只是涉及州政府及国油,并委任一位独立主席。而这个程序是没有涉及中央政府代表、巫统或其他政党成员。”

胡桑慕沙今日针对丹州议会提呈石油税动议,以便将这个课题带入法庭寻求解决方案一事发表上述谈话。

他说,州政府不要中央政府或巫统参与此事,因为当中存有政治干扰而将导致丹州无法获得石油税。巫统指有关的税务将会被执政丹州的回教党用作党的用途。

他也说,这项仲裁程序并没有干预法律审讯过程,因为州政府认为,这是两个方法的其一,以便州政府可以获得相关的石油税。

他还说,为了透过法庭取得石油税,州政府也将向法庭申请庭令,以禁止国油及负责勘测海域石油的海外公司进行一切活动。

“我们将申请禁令,以要求他们停止在丹州海域的开拓石油工作,虽然需要2天时间,同时对海外公司的禁令则必须在海外法庭申请。

“我们知道,虽然需要2天时间,但它对国家经济有影响深远。但是,这是必须采取的步骤,以便丹州获得该石油税的权力。”

由回教党执政的丹州政府坚持要求中央政府缴付石油税而辅助金。然而根据法令,该州并没有权力索取相关的石油税,因为丹州政府所指的两口油井,其实位于丹州海域的3海里外。

上述两口油井位于距离吉兰丹海岸线150海哩处。根据1969年紧急状态(必需权力)法令第4(2)条文,大马各州属范围是从海岸线算起3海哩(5.5公里)的距离。

中央政府答应给予丹州人民2000万令吉的石油辅助金。而此笔款项是中央政府在2008年,从两口石油井所赚取的盈利中的5%。

根据1974年石油法令,州政府有权从石油所赚取的盈利中获取5%利润。

今日的丹州议会一致通过把石油税课题带入法庭的动议。

在聆听5位州议员,包括该州反对党领袖莫哈末奥威(国阵-柯拉娜州议员)支持有关动议的意见,议长纳苏鲁丁批准了有关的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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