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税制弭平贫富分化
信息来自:星洲日报 · 作者: · 日期:28-04-2012

 2012-04-28

距离报税截止日期,仅仅剩下几天时间了。长期以来内陆税收局人员的考绩,税收成果是重要依据之一。因此,大家一心只想为政府多收一点税,加上避免图利他人的嫌疑,很少看到税务人员敢于主动为纳税人降低税额设想,致使税务人员与纳税人之间永远存在著一条鸿沟。税收局投下人力物力从事政令宣导,但都是教人如何纳税,从来没有看到提供纳税人如何才能节税的诀窍。我们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国内贫富差距日渐扩大,希望改革税制推动财富再分配。
 
观察财富分配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就是贫富之间的所得差距倍数,差距愈大,分配不均的现象就愈严重。我国贫富差距明显扩大的分水岭是1980末至1990年,在这之前均稳定维持在4至5倍左右,其后每10年跳升1倍,2000年之后已超过7倍,而最高峰落在2002年的7.8倍,次高点是2009年全球金融海啸前后的7.63倍。由此可看出,无论是马哈迪主政时推动的城乡区域均衡发展政策,还是阿都拉政府的扶贫计划,并没有改善所得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甚至屡创新高,过去政府面对贫富差距扩大的现象,显然都缺乏有效对策。
 
影响财富分配的因素极多,解决之道自然需要多管齐下。景气衰退、产业外移、知识经济兴起等,让弱势者无力招架,陷入贫者愈贫的困局,政府透过教育、辅导产业转型及加强社会救助体系等,可以协助其对抗贫穷。
 
然而,这些措施并不足以缓解贫富悬殊的现象,不然不会有四成乡区民众仍生活在贫穷线以下,政府还需要建置一个有效的税制,藉由税制强大的重新分配功能,厚实国库资源以济弱,也放缓富者累积财富的速度。
 
根据首相署2010年家庭收支调查报告,最高及最低所得差距原为8.6倍,计入社会福利措施的移转性收入,与税制产生的移转性支出后,差距倍数缩小为7.4倍;其中税制带来的改善幅度为0.14倍,仅仅是社福支出贡献的十分之一,显示政府有能力主导的税收政策,在维护分配正义的功能上是远远不足的。所以会有这种结果,主要还是源于政府一味追求经济成长的亮眼数字,让税制长期向富人倾斜的政策思维。
 
征富人税包括遗产税原本是抑制贫富差距恶化的最终防线,但所得税制充斥独厚富人的减免优惠,同时富人可聘专家避税,根本无力阻止贫富差距扩张。也因此,现今用以检视政府有无改善分配决心的首要指标,已非所得税莫属,政府必须尽速展开具体的税务改革计划,才有可能真正实现缩小贫富差距,落实分配正义的承诺。
 
目前我国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免双重课税及逃税协定,让两地税收局可互换纳税人资讯,以避免商家逃漏税,同时也免除双方重复征税,这是所得分配恶化过程中,更加要重视跨境税务合作模式。面对美英等政府纷纷征收富人税,以缩小贫富差距,我国政府也必须考虑在调降受薪者税率或提高其扣除额、免税额之外,征收富人税。此外人民期待的分配正义,还包括享有不被税制歧视的待遇。引用美国钢铁大王卡内基的临终之言:“我只是上帝财产的管理人,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
 
每个人有追逐财富的权利,富有也非罪恶,但若导致财富集中的是扭曲的国家法制,那么,面对贫富差距日益扩大时,政府就必须深入检讨如何推进税务改革了。
 
此外,因为查税而引起的争执,许多工商界人士或许对税收局的若干做法颇有微言,不论凭证账载偶有不合规定,还是税款逾期缴纳,税收局也应给予适当通融。事实上,每年都有不少税务案件受到平反,大多数都是由于税务人员执行偏差的结果。纳税人所遭受的困扰与损失,如果税务人员是执行偏差所致,也应该向纳税人有所交代。对于失职税务人员给予某种形式的告诫,虽不一定能回馈于原来受拖累的纳税人,但也许能纠正税务员一些“找麻烦”的恶习。如果税务改革,包括对一些小违规能以微罪不举的方式,给纳税人自新的机会等,今后纳税人的反弹声浪将降低,也有助于建立征纳双方的互信观念。

(星洲日报/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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