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产品到废弃物 生产者5大责任
信息来自:南洋商报 · 作者:陈绛雪 · 日期:04-08-2016

2016-07-29

在循环经济里,有一项“生产者责任延伸”(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EPR)概念,是促进资源效率和循环经济的重要策略,强调生产者从生产到产品成为废弃物之后的整个过程,所须承担的责任。 

循环经济毕竟是“事后的处理方案”,真正爱护环境和珍惜资源的根本之道,仍在于“生产者”是否履行本身的环境责任,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消耗,生产造成废料的商品。循环经济虽被视为未来的趋势,但不需要本末倒置的“刺激”。

简单诠释——循环经济是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的经济活动;生产者责任延伸是生产在产品生产过程中,选取可循环利用的材料,作为产品的原材料,并在产品废弃后,承担回收和再利用及处理等相关责任,从而实现资源的再循环、再制造、再使用。

生产者责任延伸是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循环经济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必然策略,而两者的理念和终极目标是一致的——减少废料、保护环境、永续发展。

延伸到产品生命周期

生产者责任延伸的概念,最早可追溯到瑞典1975年关于废弃物循环利用和管理的议案,内容提及如何从环境和节约资源的角度,以适当的方式处理废弃产品的问题。不过,“生产者责任延伸”概念,最先由瑞典的环境经济学教授托马斯(Thomas Lindquist)于1988年代提出。他认为生产者的责任应延伸到所生产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不仅对产品性能负责,还要承担产品从生产到丢弃,对环境影响的全部责任,特别是产品被丢弃后的回收、再循环和最终处理阶段。

笼统的诠释,就是“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的理论基础,只不过责任范围是涵盖整个环境。此外,EPR强调的不止是生产者的责任,同时也强调整个产品生命链中,不同角色的责任分担,包括消费者、销售者、回收者和政府等等。

托马斯的EPR设计主要有5大责任:

●环境损害责任(liability responsibility)

生产者对产品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负责,其范围由法律规定,可能包括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

●经济责任(economic responsibility)

生产者为其生产的产品的收集、循环利用或最终处理,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可通过缴付某种费用的方式,承担经济责任。

●物质责任(physical responsibility)

生产者必须实际地参与处理其产品或产品引起的影响,包括发展必要的技术、建立并运转回收系统以及处理本身的产品。换言之,就是自己的产品自己负责处理,不假手于人或推卸给政府另行处理。

●所有权责任(ownership responsibility)

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生产者保留产品的所有权,该所有权牵连到产品的环境问题。

●讯息披露者责任(informative responsibility)

生产者有责任提供有关产品及产品在其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的相关讯息。

理念贯彻至包装管理

1991年,德国将生产者责任延伸的理念贯彻到《包装管理条例》(German Packaging Ordinance)中,该法令确立了包装物生产者所应承担的延伸责任,并建立适用于包装物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随后,美国、加拿大、比利时、荷兰、日本、中国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也效仿德国建立适用于特定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EPR也成为欧盟环保体系中的关键环节,至今已通过并实施《废电池管理指令91/157/EEC》、《包装与包装废物物指令94/62/EC》、《废车辆管理指令2000/53/EC》、《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整合产品政策》(IPP),以及2005年8月实施的《电子垃圾处理法》。

亚太新市场起步

亚太地区是循环经济的新市场,也是EPR的新挑战。

国际废料管理及研究专员兼清洁科技及永续高级经理马尔丹杜贝斯博士(Dr.Maarten Dubois)强调,在亚洲国家和地区当中,只有日本和韩国具备足够的条件发展生产者责任延伸和循环经济,并且属于区域内的先锋和典范,其他国家和地区才刚要起步或甚至尚未投入。

他指出,亚洲区域,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废料管理面对诸多挑战和问题,包括马来西亚,至今仍有90%的废料送往垃圾土埋场,而且没有良好的监管措施以及具有妥当涉及的土埋场设施,唯有逐步解决这些问题,才能进一步探讨和发展EPR和循环经济。

工业-政府共同监管

“不同国家,只能按照不同的条件和情况,制定不同的策略,包括政府的执行力量强弱、国情文化、社会经济环境、产品市场、现有的废料收集和运输设施或制度、融资能力等等。此外,不同种类的产品或废料也有不同的处理方案,不能“一道药方走天下”。”

他强调,私人和公共领域的合作,是涉及和实施永续EPR条规的关键,而且有许多不同的合作模式,包括工业主动建设的义务协议、工业和政府之间主动建立的合作关系、工业-政府共同监管制度,以及由政府制定和执行的法律条规。其中,工业-政府共同监管制度,被视为最有效率和成果的机制。

【亚洲的废料管理挑战】

●缺乏醒觉、所有权、责任:没有良好的废料倾倒管制措施

●人体健康风险:管理不当的垃圾场里,传统垃圾沉积及释放许多有害物质

●人口和经济增加及消费模式:制造越来越多的废气物 

●无效率及不妥当的废料管理设施 

●不当的废料分类或隔离:造成更高的处理开销、更大的环境破坏、循环机会的损失 

●缺乏妥当蓝图的发展计划 

●低效的法律和条规架构,责任重叠及欠缺执法/执行力 

●无绩效的融资策略:政府的直接或间接补贴或征收税务

迷思与误解

马尔丹杜贝斯强调,生产者责任延伸是促进亚洲循环经济的强大工具,但许多人对这项重要概念依然存有许多迷思或误解,而在推行和实施EPR的过程,也有不能低估的陷阱或易犯错误。

“人们误以EPR法可轻易为其他国家直接效仿采用,实际上只能依照不同国家的国情拟定有关政策和法律。此外,EPR也不只是环境部的责任,还涉及科技和许多领域及层面。还有,EPR不是只在有实施循环政策的国家里才能推行,更不要以为那是大型企业的责任,占最大多数的中小型企业其实更加不能置身事外。”

他坦言,一些无效率和舞弊的机制,导致EPR无法生效,甚至让人们产生“间接导致垄断”的错觉。
 

 

EPR可作为推行循环经济的强大工具 

●内化成本:采用污染者付费原则 

●跨国载体:效仿或参考成功例子及符合国情和环境情况的可行做法 

●永续融资结构:避免补贴、税务等等 

●促进资源效率市场和社会包容的机会、经济成长以及就业机会 

困难或陷阱 

●在推行之前必须有完善的考量和计划 

●各个既得利益者必须参与其中 

●不同国家需要采用量身定做的解决方案

●政策必须聚焦在融资方案,而非设施 

●执法和监控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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