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消协促美接受12“界限”
信息来自:南洋网 · 作者: · 日期:15-08-2013
槟城消费人协会再度促请政府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协定,关心和考虑大多数国民的利益。
槟消协主席莫哈末依里斯透露,国际贸易部在今年8月1日举行的公开讨论会上,呼吁大家提供意见;为此,槟消协、自然之友、其他环保、社会、卫生和劳工组织,响应该部号召,提出了12道“界限”(Red Lines)。
“如果由我国公民团体提出的谈判界限不为其他跨太协定国接受,那么政府就不可签署跨太协定。”
他是在今日的记者会上这么指出。
以美自贸协定为模本
该“界限”也针对跨太协定的主题,包括商品、服务、投资、金融、电信、政府采购、竞争、国有企业、知识产权、公众卫生、食物安全与标签、清真产品等等,提出了看法。
他说,“界限”提出公民团体担心跨太协定会给国人带来不利后果的领域,因为跨太协定是以“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为模本制订的。
“拿所有以往的‘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作比较,可知美国对所订条款态度强硬。
“其建议只有约5%可更改。其他国家和美国谈判自贸协定时才发现,美国强硬的立场难以接受,因此虽然开始了谈判,最终却没有结果。”
43国退出谈判
莫哈末依里斯指出,和美国谈判“自由贸易协定”的63个国家中,已经有43国家,包括我国发现美国坚持的条款对他们国家不利而退出谈判。时任首相的敦阿都拉决定不与美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据报道,当时美国坚持的条款,共有58处逾越了我国内阁定的界限。
“从我们所提呈的‘界限’来看,我国不应签署跨太协定,因为根据以往美国与别国谈判的经验,我们怀疑它会接受这些‘界限’。因此我们促请政府勿签跨太协定。”
他强调,既然以往有其他国家退出与美国的自由贸易谈判,那么我国现在就应该退出谈判!
我国政府首先应关心和考虑大多数国民的利益,非企业和商家的利益。
大马公民团体给《跨太协定》谈判划的界限
1.贸易与商品
(a)商品不能全部取消税务;敏感商品应在例外(如果取消抽税,或大量减税,对本国厂商不利)。
(b)不应禁止或限制抽出口税。
2.服务
(a)关于服务这一章,必须加上可自由选择用“准许进口项目清单”方式,而非所要求的只可用“不准进口项目清单”的方式。如用“不准进口项目清单”,除非列入清单,否则都可自由进口。其危险是:所有新的领域(因此没列入清单)都自动开放给其他跨太伙伴国的公司。
3.投资
(a)应取消投资这一章。
(b)如一定要保留这一章,我国不可接受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机制或条款。因为当来自跨太伙伴国投资者向政府要求赔偿或诉讼时,这条款就容易使政府蒙受损失。
4.政府采购
(a)协定不应有任何关于政府采购的一章。
(b)如有这一章,就必须有有效的例外条款,允许我国保持优先照顾国民的政策。
5.知识产权
(a)协定不应该有知识产权这一章。
(b)如有这一章,则不应超出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范围。
6.竞争与国有企业
(a)协定不应有竞争一章。
(b)如有这一章,不应通过解决国与国争端的方法来执行。
7.关于金融服务一章
(a)本章不应要求我国开放金融服务业。
(b)本章不能削减我国管制金融领域的权力或制定政策的自由,尤其在要使金融稳定的时候。
8.电信
(a)协定不应有关于电信的一章。
(b)任何关于电信的章节,不可针对主要“供应商”,如马来西亚电信公司,以图增加它们的负担,否则马电信的利润和完成社会服务目标的能力将严重受损。
9.食物安全与食品标签
(a)协定不应有任何条款,(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一章)限制我国管制食品安全的能力。跨太伙伴国尤其不应要求我国更改现有法令(即《2007年生物安全法令》和《2010年食物管理条例修订本》)。该法令规定须辨识和标明转基因生物和此类生物产品,包括转基因食品。
10.公众卫生
(a)《跨太协定》不可有使病人或政府难买贵药的条款。
(b)它不应有任何阻止生产、发展和使用仿效药的条款。
11.清真产品
(a)跨太伙伴国不应削减我国管制清真产品的权力;因此,跨太伙伴国应以例外来处理此类产品。
12.例外条款
(a)这一章应包含必需和有效的例外条款,如处理金融危机、卫生、环境、保护消费人、清真产品、等等,而且是适用于协定各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