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冯俊源命案谈公共安全
信息来自:星洲日报 · 作者:社论 · 日期:13-07-2012

2012-07-12   星洲日报/社论

今年 3 月,吉打港口快艇码头发生小孩意外丧生事件,死者冯俊源父母前天入禀法庭,起诉政府、海事局及交通部,要求它们给家属合理交代,并为惨剧负起责任。事发当时冯俊源随家人赴浮罗交怡度假,结果不幸在快艇码头候船室撞毁玻璃门而割断右腿大动脉,由于延误就医而致伤重不治。俊源父母不满码头职员罔顾人命,遂决定起诉政府等,令人感慨极深。

社会公共安全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一环,欧美日本等国,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立法极为周密,不仅在事前的预防订有完备的法律,在事后的追诉也具有相当的吓阻作用。过失致死或伤害的负责人,在刑法固须依法服刑,在民法上也要对受害人付出合理的赔偿。如果个人的赔偿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害时,受害人尚可申请国家救济。

反观我国的情况,法律的过于落后,已完全不能赶上时代的需要。近 20 年来,由于经济的发展过速,人口大量集中都市,而都市的安全法规几乎还是空白。从公共工程兴建时的防护安全法规,到民众每天所必须面对的交通法规,都不能应付现代化的需求。尤其是公共安全发生事端后的法律追诉,往往是业主与受害人和解了事;而公务员失职部份更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毫无警惕的作用。以去年初发生在太平的中学生参加童军活动时不幸丧生事件为例,事后教育局成立以教育总监为首的特委会调查此案,一年过去了,迄今仍未见报告公布,更别说惩处失职人员了。去年底关丹某铁矿场水池崩塌危及周边民众安全,矿业公司负责人事后不知检讨补救,还口出狂言,说若找到一具尸体将放 50 万令吉奖金,草菅人命至此令人愤慨!

对冯俊源父母而言,最不堪的也许是,事后当局竟急著要求他们对门窗破损赔偿,一条人命在保安人员眼里比不上一片玻璃,这是甚么样一种处事心态?这种结果,一方面证明我国的法律对公共安全罚则过轻;一方面显示社会上对公共安全的观念薄弱。

公共安全的范围甚广,公共建筑的安全仅是其中的一部份。其实在现代化的都市中,只要是供公众活动的场所,都应有安全保护法规,尤其对事件发生后的危机处理以及受害者保险等,更应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或行政处理。举例而言,过去刁曼岛附近海域的沉船事件,其肇因是由于行政监督不严,以致船舶超载,乘客也缺乏救生设备。尤其在翻船之后,紧急救难的设备不足,而相关船只又缺乏航行执照,受难者也无意外保险补偿,结果是家属哀告无门,而监督的官员却未闻受到任何处分。这那里像一个现代化的国家?

在若干先进国家,任何公共场所都有强制保险的规定,只要发生意外事件,受害者可经由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强制保险的另一意义,就是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便会自动对安全措施加强监督。如果某公共场所安全出现瑕疵,主管官员固然要处罚业主,而保险公司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升保险费率。一种官方与民间共同监督的系统,其发挥的功效较之由官方单方面监督,要大得多,值得我们仿效学习。

其实,民众的安全观念,自幼小时即应教育、学习。反观我国学校的课程,很少注意及此。一些学校虽有若干火灾逃生演习,但安全教育不止限于火灾而已,小者如乘车或驾车的规则遵守、电器使用的禁忌;大者如高楼的逃生、溺水的急救等,都必须列入学校的课程中,使学生自小便具备安全的观念,也具备法律的知道,知道一旦危害他人安全时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我们很赞赏日本政府在海啸地震后危机处理与民众的冷静且井然有序,我们也赞赏新加坡政府设置重大灾难信息网站,让民众能够获取有关重大危机和紧急意外事故的最新资讯,促使后人心生警惕,不敢对公共安全有玩忽之念。前者可以看出日本政府紧急处理公共安全问题的能力;后者可以说明新加坡号召全民维护公共安全的决心。

近 10 年来,死于公共安全的民众,有案可查的,早已超过 500 人;至于无案可查的,更不计其数,但始终未见政府积极贯彻公共安全意志的决心。这些都证明政府对公共安全迄未体认其重要性,一般民众也对公共安全毫无警惕,更遑论提高公共安全的意识了。

(星洲日报/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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