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法 罚款调高十倍 国能重拳狠打偷电
信息来自:南洋商报 · 作者: · 日期:31-12-2010

根据本报探悉,由于偷电活动日益猖獗导致国能每年损失4至5亿令吉,该公司将向政府建议修改法令,把现有的罚款额调高十倍,同时加长监禁期限以严惩偷电者。

国能高层告诉《南洋商报》,国能将效仿一些“重拳打击偷电”的国家与地区,以对偷电者施加重罚。

没有通融机会

“我们将向政府建议把现有的罚款提高十倍,同时加长监禁期限。此外,一旦修正法案在国会通过,任何用户被发现偷电,将直接控上法庭,不会再像现在给予他们通融机会。” 

另一方面,针对偷电问题,国能总营运长兼执行董事拿督阿兹曼今日在记者会上说,国能将参考韩国、台湾、澳洲、印度、美国及菲律宾等国家与地区的偷电惩罚,以针对现有的1990年电源与供应法令草拟修正法案。

偷电活动影响经济

阿兹曼说,其建议修改事项包括提高罚款及延长监禁期限、提控涉及偷电的企业董事或业主,甚至提控企图及教唆偷电者。

“国能目前仍在研究修正法案,并且获得政府正面反应,我们希望尽速提呈国会寻求通过,杜绝偷电活动。”

他在国能总部召开记者会时强调,国能高度关注偷电活动,因为这关系到电供、安全性,甚至是国家的经济。

“若偷电活动持续不断,尤其是来自大企业,国家整体电源供应将面对高资本支出,不仅是能源的一种浪费,更是资金流失。”

已索回4500万电费

从2005至2010财政年,国能共发现超过6万宗偷电个案,而单单只是2010财政年(即从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国能便已索回4500万令吉的电费,其中的60%来自工商界,40%则是家庭用户。

无论如何,阿兹曼指我国的偷电情况虽占总用户的20%,但与区域国家相较下仍属于受控,不比一些发展中国家糟透。



各国及地区对付盗电者法律

台湾:根据台湾电业法第106条第3款盗电罪,偷接电线偷电者可面对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罚金,而台湾电力公司依法,可向盗电者每月基本电价加罚1.6倍,且连罚1年。

澳洲:凡涉及盗电者,罪成将面对监禁从最低2年至不超过5年,或罚款。

印度:根据2003年电源法令第135条文,偷电初犯者罪成将监禁不超过3年,或罚款额不超过电费的3倍,或两者兼施;重犯者罪成将监禁最少6个月但不超过5年,或罚款额不超过电费的6倍,或两者兼施。

英国:根据1968年盗窃法令:触犯第13条文偷电罪成将监禁不超过5年,或罚款2000英镑。



偷电罪行与惩罚

根据1990年电源供应法令

任何人篡改或调整任何装置或部分,制造或入口或售卖任何设备,可能导致危害生命或构成设备或其他产业破坏,即属有罪,以及每项罪名若一旦定罪,可被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任何人使用任何鲁莽或疏忽或省略行为导致危害任何人或没有关注装置或设备或部分产业,即属有罪,若一旦定罪,可被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坐牢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任何人在以下任何形式的不诚实即属有罪,若一旦定罪,可被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任何人破坏电表或其他使用的装置或记录电供或用电量的合法装置,即属有罪,若一旦定罪,可被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坐牢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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