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6-22
据印尼《商报》 6 月 20 日 报道,印尼国会第 6 委员会促政府,为保障使民众有能力购买国内食用油的需求,立即颁布棕榈油条例,作为市场供应义务 ( DMO ) 的法律根据。
这是在听证会上,国会议员 17 日晚在国会大厦听取印尼棕榈商协会( Gapki )、印尼植物油业协会( GIMNI )和印尼食用油业协会( AIMMI ) 3 个协会及国营农园公司共同销售办事处( PT PN )的意见后,听证会作出上述结论。
Gapki 总主席阿科玛尔鲁汀 · 哈希布安( Akmaludin Hasibuan )称,自 5 月初施行的价格平稳纲领失败,是因企业商不守纪律、供应制度混乱,还有工业及无商标食用油价格不同的缘故。
他说, “ 因此,我们提议施行市场供应义务。 ” 棕榈油生产商已许诺,准备为市场供应义务疏导产量之 12 %- 15 %。
有关供应问题,阿科玛尔要求政府指定如国营粮食局( Bulog )的特殊机构参与。
GIMNI 资深经理萨哈德 · 希纳卡( Sahat Sinaga )称,因价格平稳纲领无任何制裁,因此施行率非常低。 “ 我们也不能确定,已向供应商销售的食用油,是否再转卖给民众。 ”
与此同时, AIMMI 主席阿迪威梭科 · 卡斯曼( Adiwisoko Kasman )赞同,谓市场供应义务制度是使食用油价格平稳,唯一最好的方法。
企业商们对政府决定,提高棕榈油及衍生产品出口税,变成平均 6.5 %,以及要求出口税作为食用油价格平稳资金感到遗憾。
国会民族斗争党系议员哈斯多 · 科里斯迪延多( Hasta Kristiyanto )和阿里亚 · 庇玛( Aria Bima )认为,政府施行食用油价格平稳纲领时遭到失败。 “ 必须向所有的生产企业,不论是私企或者是国企,同时施行市场供应义务。 ”
哈斯多对有关课以出口税事宜称,国会将在政治预算上全力支持,使出口税资金能被运用于食用油价格平稳纲领。 “ 我们赞同,必须制定出口商在出口前的国内市场供应义务,不遵守者将受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