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钱流转(下)
信息来自:独立新闻在线 · 作者:梁志华 · 日期:06-02-2011

政商合一致黑钱外流
贪污为资金外流温床

2011.02.01
【梁志华撰述】由全球财务廉政组织(Global Financial Integrity)撰写的这份报告书,所面对的第二个局限是,无法追踪因缺乏治理(lack of governance)和政治不稳定(political instability)所造成的非法资金外流。 

在缺乏治理的这一环,贪污(Corruption)被视为是黑钱外流的最大根源之一,也是最难追踪的黑钱外流部分。这份报告书所指的贪污范畴,包括政府官员所涉及的收取贿金(bribe-taking),以及私人领域的“草根贪污”(grassroots corruption,包括个人、家庭以及企业)。
 
全球财务廉政组织在相关报告书中承认,基于贪污加速地下经济(underground economy)的蓬勃发展,这些包括商业、贪污以及犯罪活动在内的各种地下经济活动,很少反映在官方数据上,因此,这份报告书(使用官方数据)所统计出来的黑钱外流数字,很大可能严重低估了一个国家的非法资金或黑钱外流的实际情况。
 
根据世界银行(World bank)的数据显示,马来西亚的公共与私人领域在采购(Procurement)方面,因为欺诈与贪污,每年折损高达马币100亿元,相当于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2%比重。这笔从欺诈与贪污而来的100亿元黑钱,足以为黑钱外流活动打造一个庞大的温床。
 
贪污是黑钱外流的温床
 
国际刑事法改革与刑事司法政策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Criminal Law Reform and Criminal Justice Policy)的亚仑卡斯特(Allan Castle)指出,除了毒品与各类走私活动、欺诈、卖淫、地下博彩等之外,洗黑钱的其他源头还包括逃税(Tax Evasion)与贪污(Corruption)。(备注1)
 
贪污与洗黑钱之间存在双向且复杂的关系。贪污带来大量的非法资金,而受贿的人必须通过洗黑钱的方式,来掩盖这些资金的来源。这当中包括将这些见不得光的黑钱(贿赂金)悄悄转运到国外,以进行黑钱漂白工作。
 
以钱币兑换商丑闻案为例,森美兰州务大臣莫哈末哈山(Mohamad Hasan)涉嫌通过一家钱币兑换商沙拉玛(Salamath)汇出马币1000万元到英国伦敦。另一名资深部长妻子涉嫌在杜拜收取一笔由一家产业发展商通过钱币兑换商汇出的60万元款项。一名官联公司的行政总裁也涉嫌通过钱币兑换商汇出320万英镑(马币1800万元)的现金到伦敦。
 
虽然国家银行一再强调,本地银行系统是汇钱出国的主要合法管道,不过,这些高官显要却刻意避开合法管道,选择用非法途径运钱出国,显然是不想交待这些钱的来源。更贴切来说,这些钱都是“见不得光的钱”。【点击:Hawala系统暴露恐怖融资漏洞 贪污蕴育洗黑钱恐怖融资温床】
 
这些通过各种途径流出马来西亚的黑钱,很多时候以各种不同形势,比如说购买房地产、名贵物品、投资股市等方式,把这些黑钱漂白,使得原本从我国外流的黑钱变成“干净的资产”。前乡村与区域发展部长丹斯里莫哈末泰益在1997年,就曾携带240万令吉现款入境澳洲被拦截。他稍后在法庭上承认,自己在澳洲购买数栋总值近马币1700万元的房地产。
 
政治不稳定加剧黑钱外流
 
另一方面,政治不稳定更进一步造成非法资金或黑钱大规模外流。然而,这方面的资金外流实际数额,其实不容易追踪与计算。全球财务廉政组织的统计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治不稳定与黑钱外流之间的正面关系。
 
这份报告书的资料显示,马来西亚的非法资金或黑钱外流趋势的最巅峰时期,正好就发生在前首相阿都拉(右图)执政时期。从2004年至2008年之间,黑钱外流情况大幅增加,从2004年的195亿8000万美元,激增至2008年的682亿4000万美元。
 
阿都拉从执政初期的“杜绝贪污滥权”口号,高调推出‘国家廉政大蓝图’,一直到后期的政权动摇,尤其是经历2008年308大选的政治大海啸,一再对滞留在国内的黑钱形成威胁。因此,不难理解为何这些黑钱在这段时期纷纷逃出马来西亚流向外国。
 
然而,这些只是从官方数据上,可以追踪到的黑钱外流数字。掀开这层神秘的面纱,真正流出马来西亚的黑钱规模,肯定不只这个数字。尤其是当我国存在其他难以追踪的运钱管道情况下,官方资料显示的黑钱外流,显然被严重低估了。
 
贸易错价资产互换
黑钱外流缺口大开
 
除了“hawala”系统之外,另一个很难被追踪的管道,就是通过错价贸易(Trade Mispricing)的管道,把非法资金或黑钱汇出国外。这基本上就是全球财务廉政组织在统计黑钱外流方面,所面对的第三个局限——难以计算错价贸易模式所引发的黑钱外流。
 
该报告坦言,贸易错价的情况不仅出现在同一出口与进口之间的价差(只要对照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的记录,很容易追查到非法资金的踪影),就连同一张账单上也出现贸易错价,目的是为了利用这个价差,进行盈利和资本的跨境转移。这样的非法资金转移模式如今以非常普遍,而且难以估计真正价值。
 
此外,现在也有很多发展中国家,比如说中国的国有企业、拉丁美洲的商家,以及俄罗斯的企业家,利用资产互换(Asset swaps)的方式,把资产从本身的国家(发展中国家)转移到西方发达国家。这些资产互换模式也变得非常普及化,并且无法估计资产价值。
 
政商合一为黑钱外流开启大门
 
对于马来西亚而言,基于我国奉行自由开放的国际贸易模式,很多官联公司(GLCs)与私人界企业在国外拥有很多业务与资产,而且国际贸易(进出口)非常频密,使得我国企业更容易利用这个缺口(无论是贸易错价或资产互换),把非法资金或黑钱从马来西亚转移到国外。
 
砂州首长兼砂州国阵主席泰益玛目(Taib Mahmud,左图)或许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尼尔森(Neilson Ilan Mersat)在2005年发表的博士论文——《砂拉越德政治与商业》(Politics and Business in Sarawak ,1963-2004)中就指出,砂州首长泰益玛目与其家族,通过对砂州政府的控制权,获取许多政府合约,从而累积巨额财富。这些财富和盈利都被转运并隐藏在国外。
 
根据《砂拉越报告》(Sarawak Report)部落格的资料显示,泰益玛目透过家族成员控制了一家价值8000万美元的美国房地产公司Sakti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该公司五名股东包括两名胞弟翁(Onn Mahmud)与阿利(Arip Mahmud)、女儿嘉米拉(Jamilah Taib),以及两名儿子玛目(Mahmud Taib)和苏莱曼(Sulaiman Taib)。
 
除了通过Sakti International在美国持有资产,泰益家族也在加拿大、澳洲和英国拥有资产,包括在加拿大坐拥超过1亿美元的产业,并与当地的社会名流和加拿大执政党拥有密切关系。
 
基于泰益玛目家族经营许多生意,再加上拥有Sakti International这家美国房地产公司,因此,对泰益玛目来说,无论是以贸易错价或资产互换的方式,都可以轻易把搜刮而来的财富转移到国外。
 
实际上,“hawala”系统的存在,让贸易错价的情况更加复杂化,从而加剧了马来西亚黑钱外流的实际情况。经济学者伊米利(Emily C. Schaeffer)就指出,“hawala”系统本身就是国际贸易错价的一个非法资金外流缺口,因为贸易错价是“hawala”系统内的货币交易商之间解决账目的其中一个主要管道。(备注2)
 
基本上,“hawala”系统内的货币交易商通过对进口与出口之间的少报账单(under-invoicing)或多报账单(over-invoicing)来解决彼此客户之间的汇款账目。
 
我国二黑钱缺口共存
 
值得注意的是,马来西亚是全球财务廉政组织撰写的这份报告书中,唯一同时出现两种类型非法资金或黑钱外流的国家,即同时通过国际收支平衡(CED)和贸易错价(GER)两个方式输出非法资金。(参考图表1)
 
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是一个高度自由贸易的国度,加上官联企业在海外拥有很多业务与资产,使得我国同时具备两个黑钱外流的输出管道。
 
基于这个条件,促使我国企业(官联或私人)和寻租人可以利用国际收支平衡的平台,把从行贿、逃税、贪污等取得的非法资金或黑钱,或没有记录的资金转移到国外。许多石油出产国如科威特、尼日利亚、卡塔尔、沙地阿拉伯等,就是利用这个管道把非法资金运出国外。因此,该报告书也不排除,国家石油(Petronas)涉及同样的勾当。
 
与此同时,这些企业也能够同时利用贸易错价和资产互换的缺口,光明正大把资产和盈利转移到国外。由于我国与欧美国家的贸易关系非常密切,这让我国企业更容易把资产与盈利转移到这些发达国家。此外,“hawala”系统的存在,让我国的黑钱外流情况变得更加容易。
 
如果把全球财务廉政组织这份报告书中的三大局限,即黑钱外流管道(“hawala”系统与走私活动)、缺乏治理(贪污)与政治不稳定,以及错价贸易模式,一并纳入计算中,可想而知,我国的黑钱外流情况,肯定比想象中还要恐怖。
 
当然,可以预期的是,如果我国继续维持旧有的经济模式,非法资金或黑钱外流的趋势将会持续下去,因为,寻租活动和贪污舞弊的根深蒂固,将永远制造无数量的黑钱,为这些黑钱外流管道开创无限的商机。
 
图表1:马来西亚黑钱外流情况(十亿美元计)

年份
非法资金外流
CED部分(以国际收支平衡计算)
GER部分(以错价贸易计算)
2000
22.21
11.23
10.98
2001
21.01
9.79
11.23
2002
12.15
0
12.15
2003
17.73
0
17.73
2004
19.58
0
19.58
2005
38.78
17.18
21.60
2006
44.38
22.43
21.94
2007
47.24
19.95
27.28
2008
68.24
39.15
29.09
非法资金外流总数
291.32
119.74
171.58
平均外流
32.37
13.30
19.06

  
 
备注1:参考Allan Castle在1999年3月撰写的《亚太区洗黑钱与贪污》(Money laundering and corruption in the Asia Pacific)
 
备注 2:参考Emily C. Schaeffer,《Remittances and Reputations in Hawala Money-Transfer Systems: Self-Enforcing Exchange on an International Sc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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