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和声 : 大马式中央集权制
信息来自:东方日报 · 作者: · 日期:24-07-2011

2011/7/24

任何组织,不论是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其维持与运作,都少不了权力( power )或职权( authority );而权力或职权的分配与应用,应采取集权、分权、或不同领域不同原则,是个自古以来便颇有争论的课题。以中国为例,周朝时的封建制是分权制,秦朝时的郡县制是集权制,而汉朝初期,则是两者并用。

就现当代而言,大体上言,单一制国家( unitary state )较偏向集权,而联邦制较偏向分权;只是,这只是一般的通则,且是个程度与维度的事宜,而不是绝对的,也不是普适性规律。如北欧国家虽为单一制国,可分权集颇高;而大马虽是联邦制,其集权度却偏高。这个颇高的集权度,也表现在许多方面,如立法行政、财政、文化、教育、警务、医疗卫生、发展计划等方面,如:

一,立法。根据联邦宪法第 75 条,州法律若有与联邦法律不一致之处,那么,这不一致的地方便得依法修正,使其一致。就护卫州权益的上议院的构成而言,在 70 名上议员中,只有 26 名为 13 州的代表,余者 44 人为联邦行政首长(首相)提名,元首任命,这就使州代表处于劣势,且大马的议会制是下院优位制,也就是上院只能在一定期间内搁置下院的决定,而无权否决之。在美国,两院权力则是平等的。

财政约束压抑州主权

若执政党在两院都拥有 2 / 3 议席,更可任意修宪,更何况,国会尚可根据简单多数票,颁布紧急法令,冻结州议会,进而为其立法,或把不受中央欢迎的州行政首长(州务大臣、首席部长)丢下台,砂拉越、雪州与吉兰丹便发生过这类事变。这使得中央与地方间产生了支配一屈关系。

二,决策程度与机构。自 1895 年成立马来联邦( Federated Malay States )以来,大马的联邦制便具有强烈的中央集权倾向,以致有人认为这是个具有联邦形式的单一制国家。从决策而言,不但中央可委派州秘书、州财政司与州法律顾问在州行政议会参与议事(没投票权),许多重大计划均受到中央机构的制约。

诸如宪法第 91 条的国家土地理事会( NCL );第 95 条的国家地方政府理事会( NCLG );第 108 条的国家财政理事会( NFC );第 92 条的国家发展计划或第 139 条的公共服务委员会( PSC / SPA )等,都对州与地方政府起了不少的制约,使州与地方政府难有大动作。本地学者黄进发便曾写了篇《何以民联政府表现欠佳》的文章,把祸首归之于中央集权。

三,财政约束。有道是钱虽非万能,无钱却万万不能。大马的联邦体制在设计上,就把财政大权归之于中央,如各类所得税便全归中央,若不实践「财政联邦制」( Fiscal Federalism ),如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分税制,州与地方便顶多只能维持生存,而没有余钱搞大计划、大项目。更何况,若不得中央批准,西马各州便不能举债发展(东马两州则得取得国家银行的批准)。也因为如此, 13 州的总收入,只占到中央的约 10 %左右。

虽然中央也得依法给予各州按居民人数的法定拨款( Capitation Grant )以及道路拨款( State Road Grant ),但这主要是维持性而非发展性的款项。这也是何以,想求进一步发展的州(如 1970 年的槟州民政党州政府)较易被中央收编。

这种财政关系使得中央─地方的关系变得近似委托人─代理人( principal - agent )的关系,而非平行的伙伴关系( partnership )。易言之,州与地方只是受中央之托治理,而缺乏高度的自主权与选择权,更难推行因时、因地、因人制官的灵活政策,进而抑制了地方的积极性与活力。实则,目前世界的潮流是走扁平原则( subsidiarity ),也就是,把决策与执行权,放到最适宜的层级( level )而非由上而下( t​​op-down )。

其实,若研究世界潮流,会发现到,分权( decentralization )与放权( devolution )已是世界潮流;只是,在大马,掌权精英依然执着于集权,这除了政治考虑外,也深受钱权交易的影响,如把本应归于地方 ​​ 的一些职能收归中央,才加以私「盈」化,如水供与垃圾。

在大马,这个集权化趋势,也与执政联盟长期执政与大搞政党收编有关。若不扭转这趋势,将抑制大马的潜能的发挥。在大马,约 90 %的公务员便属于中央,地方弱势由此可见。

最后,应指出的,大马式的议行合一制(行政与议会重叠)议会民主,也在颇大程度上强化了中央集权的趋势,进而削弱了横向的权力制衡(立法、行政、司法)及纵向的权力制衡(联邦与州之间的权力分配格局)。显见,这个集权也突显于行政权上。

联邦与州之权力划分

在大马,这些权能的划分见之于联邦宪法第九列表中的联邦权能列表( Federal List )、州权能列表( State List )与共管权能列表( Concurrent List )中。

联邦职权共 27 项,包括:外交;国防;内安;民事与刑事法;公民权、归化、外籍人士;政府机关如选举、军警、联邦政府工程;财政,如所得税、银行金融、发行货币、公债、外汇、股票发行等;工商业,如价格管制;航空,船务、渔业;通信与交通;公共工程、电力等;调查研究,如人口调查;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力与社会保障;原住民福利;专门职业;假期;社团;控制农业虫害;新闻、出版;审查;娱乐;合作社;旅游;消防及有关联邦直辖区(如吉隆坡、布城、纳闽)的各类事务等。

州职权( State List ),共 13 项,包括:有关回教与马来习俗的事务;土地;农林;地方行政;坟地;市集、地方的娱乐场所;地方的公共工程;州的公共服务事务;州的假期;州法律范围的事务;州内的资料调查、收集;与州法律或州项目标关的赔偿、保障;乌龟与淡水捕鱼;州立图书馆;原物馆等。

共同管辖职权,共 12 项包括:社会福利;奖学金;野生动物、鸟类与国家公园;动物治理;地方与市镇规划;流民;公共卫生;水利、下水道;重振矿地;消防;住宅;水供及遗产保护等。

此外,由于大马的联邦制在权力上有东高西低的特征,根据第 95B ( 1 )( a )条文,沙砂二州在州职权补充列表( Supplementary StateList )与共管职权补充列表( Supplementary Concurrent List )下,另享有额外职权。

联邦拨给州的年度人头拨款算法:

( a )首 10 万人,每人每年 72 令吉。

( b )随后的 50 万人,每人每年 10 令吉 20 仙。

( c )其后的 50 万人,每人每年 10 令吉 80 仙。

( d )余者每人每年 11 令吉 40 仙。

人口数目以年度推算为准,见联邦宪法第十列表第一部分。

中国社会科学网
UNCTAD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世界银行
Country Report
Trading Economic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全球政府债务钟
My Procurement
阿里巴巴
Aliba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