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消费人权益
信息来自:光华日报 · 作者: · 日期:15-11-2012

一般消费人大都有这样的经验,在购买货物时会被店员告知,或者会看到在店內张贴“货物出门,恕不退換”的告示牌,似乎在提醒消费人所选购的货品,一旦携离商店,即使发现了瑕疵,或者“货不对办”,商家一概不负责,消费人只好自认倒霉。

“货物出门,恕不退換”的买卖或者供求关系究竟合不合理,在法律上是否有约束力,这对消费人的权益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国內贸消部部长拿督依斯迈沙比里在推介“消费人退換执行指南”时表示,在1999发热量消费人保护法令下,商家不准有“货物出门,恕不退換”的措施,消费人也允许向商家要求退換、维修和更換的权利。因此,即使店內有相关的告示牌,也无法剥夺消费人退換货品的权利。換句话说,商家单方面“货物出门,恕不退換”的警告,对于消费人并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许多国家,消费人在购买货品后都有一个可退換的合理期限,在这合理期限內如果消费人发现货品存有瑕疵或“货不对办”,消费人有权力要求商家退換,而商家也必须接受消费人的要求。事实上,我国对于消费人的权益也有相关的保护法令,只是供应商、厂商及消费人之间对“货品退換”的意识普遍上仍低,以致于消费人往往在购得瑕疵品时只能自认倒霉,而商家也理直气壮拒绝更換或维修。

厂家或供应商有责任确保其产品的素质与情况与展示的样本相同,也应当提供售后服务方便客户;而消费人在购物后必须保留单据、保证卡及其他证明书,以便发现产品存有瑕疵时,可在合理期限內要求商家维修或更換。如果商家对瑕疵品拒绝提供维修或更換,消费人则可以透过法律途径,包括带上消费人仲裁庭审理。

当然,在保障消费人权益的同时,也不能硬是让商家“吃死猫”,在产品可退換的过程必须拟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和标准说明,这样,消费人和商家的权益才能同时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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